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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7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邱同印郭豫珍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白松記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松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松記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593號上訴駁回確定;㈡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78號上訴駁回確定;㈢又白松記幫助犯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805號上訴駁回確定。㈣又犯藥事法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2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08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12號裁定應執行刑3年6 月確定。受刑人白松記於97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2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7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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