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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32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邱同印吳淑惠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魏曜笙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詠嵐律師
被告
鄒慶芳
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律師
被告
鍾怡枝
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九十頁附表二:「事實欄貳各罪應處之徒刑及強制工作處分」,應更正為「事實欄參各罪應處之徒刑及強制工作處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九十頁附表二:「事實欄貳各罪應處之徒刑及強制工作處分」,其中『事實欄貳』為『事實欄參』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