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文國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佳儒
- 選任辯護人
- 侯水深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22、27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44
0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9
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邱文國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許可,仍先以「邱淨德」名義出版「股市心法」、「走過的路」、「Peter 老師的30堂投資課」等書籍,復自民國96年7月間起至98年12月間止,基於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在臺北市○○路000號B1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之資訊閱覽室(即所謂VIP室)103室設立「富爸爸理財工作室」擔任執行長,並透過無名小站之網站(網址:www.wretch.cc/mypage/peterrich)推介自己股票投資績效,且在「BNI商聚人」之聚會以及理財講座中,鼓吹自己代操績效良好,可受委託代操股票及融資融券買賣,僅收取獲利3成作為代操報酬,代客操作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若金額不足100萬元亦可先開證券戶,待湊滿100萬元即可執行代操等內容,而招徠下列人士全權委託其代操股票買賣而為下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行為:
(一)林均珈於96年7月24日上午6時許,參加在臺北市○○○路0段0號「伯朗咖啡」3樓所舉行之「BNI商聚人」聚會。在該聚會中及同日下午由邱文國主講之理財講座中,邱文國即以上開鼓吹之內容,招徠在場之人委託其代操。林均珈即於同年7月31日前往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上址找邱文國,林均珈表明只有80餘萬元,尚不足100萬元,邱文國表示可先開立證券帳戶,等湊到100萬元再執行代操,林均珈遂於當天開立證券帳戶700i0000000號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預供邱文國代其操作投資使用,邱文國並以個人名義與林均珈簽訂「委任授權/受任承諾買賣證券等授權書」,由邱文國擔任受任人,林均珈嗣於96年8月8日匯款83萬元至上開兆豐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日後供邱文國投資操作之本金,雖尚未達100萬元,惟邱文國仍同意為林均珈進行代操,邱文國即自96年8月9日起至97年9月18日止全權代林均珈操作臺灣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及融資融券之如附表1所示投資交易行為,其間林均珈並應邱文國之要求於96年12月21匯款5萬元至上開帳戶以免融資斷頭,至97年10月3日止,林均珈前後共虧損83萬5947元。
(二)陳杏韻與其夫劉昕岡均係「BNI 商聚人」之會員,劉昕岡、陳杏韻於96年下半年至97年3月間多次參加「BNI商聚人」聚會時,邱文國復以上開鼓吹之內容,招徠在場之人委託其代操。因陳杏韻有介紹客人給邱文國,邱文國乃同意30萬元即可幫陳杏韻代操,陳杏韻即自97年3月29日起,以其原先已開立之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帳戶700i0000000號及兆豐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供邱文國代其操作投資使用,陳杏韻並於同年3月29日起陸續匯款共27萬3,000元至兆豐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供邱文國投資操作之本金。邱文國即自97年3月29日起至97年9月18日止全權代陳杏韻操作臺灣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及融資融券之如附表2所示投資交易行為,陳杏韻於97年7月19日並依邱文國之要求再匯入1500元,然迄至97年9月22日止,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僅餘現金4040元,陳杏韻合計虧損29萬7560元。
(三)施復耕亦係「BNI商聚人」會員,於多次參加「BNI商聚人」之聚會時,邱文國復以上開鼓吹之內容,招徠在場之人委託其代操。施復耕遂於97年5月15日前往豐證券松德分公司上址,開立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證券帳戶700i0000000號、兆豐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供邱文國代其操作投資使用,邱文國並以個人名義與施復耕簽訂「委任授權/受任承諾買賣證券等授權書」,由邱文國擔任受任人,施復耕並先後於97年5月15日、97年5月22日、97年10月6日匯款共205萬元至上開兆豐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供邱文國投資操作之本金。施復耕自97年6月17日起復陸續自其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81萬9872元,並再自行存款30萬9190元(即合計共112萬9062元)至邱文國所使用之「邱文瑛」00000000000號兆豐銀行帳戶,供邱文國以「邱文瑛」700i0000000號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證券帳戶,替施復耕進行融資交易買賣。邱文國即自97年5月15日起至97年10月間止全權代施復耕操作臺灣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及融資融券之如附表3之1、3之2所示投資交易行為,然迄至97年10月間止,施復耕合計虧損163萬9129元。
(四)彭惠君係「BNI商聚人」會員,於97年間多次參加「BNI商聚人」之聚會時,邱文國亦以上開鼓吹之內容,招徠在場之人委託其代操。彭惠君即於97年4月23日前往豐證券松德分公司上址,開立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證券帳戶700i0000000號及兆豐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供邱文國代其操作投資使用,邱文國並以個人名義在彭惠君上開帳戶之「委任授權/受任承諾買賣證券等授權書」簽名擔任受任人,彭惠君並匯款100萬元至上開兆豐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供邱文國投資操作之本金,邱文國即自97年4月30日起至98年12月28日止全權代彭惠君操作臺灣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及融資融券之如附表4所示投資交易行為,然迄至98年12月間止,彭惠君合計虧損約40萬元。
二、吳佳儒為前揭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之業務經理,實際職務為營業員(營業員代號021),其明知邱文國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即經營前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然為圖增進自己之業績,自96年7月間起至98年12月間止,竟基於幫助邱文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單一接續犯意,而為下列行為,幫助邱文國經營上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一)邱文國在「BNI商聚人」聚會以及理財講座中,以前揭內容向在場之不特定人招收代為操作之會員時,吳佳儒、邱文國均在場發放名片,邱文國復向在場之人表示吳佳儒係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經理,吳佳儒與邱文國長期配合,若要委由邱文國代操,需要開戶者,可直接洽由吳佳儒辦理等語;且邱文國在場所發放之「富爸爸理財工作室」名片,其上亦列有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之資訊閱覽室(即所謂VIP室)103室之地址。吳佳儒均明知上情,但仍基於幫助之犯意,陪同邱文國在場,協助使在場參加之人認為邱文國為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之人員,且確有一定之代操能力。另於96年7月24日上午6時許,林均珈參加在臺北市○○○路0段0號「伯朗咖啡」3樓所舉行之「BNI商聚人」聚會,在邱文國於現場稱要辦理開戶者可直接洽詢吳佳儒辦理後,吳佳儒於林均珈進一步詢問時,復答稱:邱文國在兆豐證券做股票代操好幾年了、邱文國的績效不錯、邱文國的會員有幾十個、邱文國的會員都很喜歡邱文國等語,而使林均珈更加相信邱文國之代操能力,吳佳儒即以此幫助邱文國經營上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二)吳佳儒明知林均珈、陳杏韻、施復耕、彭惠君均係參加「BNI商聚人」聚會,受邱文國之招攬才委由邱文國代操,與邱文國並無私人親友之關係。然於林均珈、施復耕於上揭開戶時間前往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而由邱文國陪同找吳佳儒洽辦開戶事宜時,及於彭惠君於上揭開戶時間前往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找吳佳儒洽辦開戶事宜時,吳佳儒除協助林均珈等人辦理開戶事宜外,吳佳儒復指示林均珈、施復耕、彭惠君在開戶資料中併附之「委任授權/受任承諾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之「委任人」欄位簽章,表示授權邱文國代為委託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買賣股票。且於邱文國於上揭期間全權代林均珈、陳杏韻、施復耕、彭惠君操作臺灣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及融資融券等投資交易行為時(其中陳杏韻部分,原並未書立「委任授權/受任承諾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係於98年12月14日方補書立該授權書),除吳佳儒請假之日期外,均係由吳佳儒接單(即附表1、2、3之1、3之2、4所示營業員代號021部分),吳佳儒並以此幫助邱文國經營上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案經林均珈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2人及被告吳佳儒之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本件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三第90頁以下),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吳佳儒、辯護人其餘爭執證據能力之證據方法(於本院卷三第93頁爭執如本院卷二第150、151頁被害人施復耕所提97年8月5日早餐會報照片),本院並未引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依據,爰不贅述其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邱文國固坦承其並未取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而有受託代告訴人林均珈、被害人陳杏韻、施復耕、彭惠君等人操作買賣股票及融資融券之如附表編號1、2、3之1、3之2、4所示投資交易,並在個人使用散發之名片上印製「富爸爸理財工作室」、地址:台北市○○路000號B1,103室,然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辯稱:本件是私人委託,就伊的法律認知,本件伊與林均珈等人在證券公司所簽立的授權書不是契約書、也不是全權委託,帳戶存摺、印章都在林均珈等人手上,他們自己都還可以下單操作,伊要進出還要徵詢林均珈等人的意見,伊也沒有跟被害人有三七分帳的約定,名片只是單純指伊在該處看盤或下單,方便朋友可以找到伊等語。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佳儒則坦承有去過被告邱文國的理財講座,並接受邱文國代理林均珈等人如附表編號1、2、3之1、3之2、4所示投資交易下單,但亦否認前0揭犯行,辯稱伊不知道邱文國有無經主管機關許可可以代操,林均珈等人均有簽授權書給邱文國,伊只是受託買賣的接單窗口,伊並未幫被告邱文國招攬客戶,且邱文國雖有使用103室資訊閱覽室,但該處僅是供客戶看盤用,並非供邱文國「富爸爸理財工作室」使用之VIP室,伊看過邱文國其他名片上地址印有台北市○○路000號B1103室後即報告主管即協理柯儀瑤處理,柯儀瑤有要求邱文國撤掉該名片等語。被告吳佳儒之辯護人則為被告吳佳儒辯護稱:本件是私人委託,並非全權委託,且藉經營全權委託業務而營利是犯罪成立的要件,惟被告吳佳儒並未參與被告邱文國跟告訴人等約定三七分帳的商議過程,被告吳佳儒也不知情有三七分帳,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資訊閱覽室之使用並非被告吳佳儒負責業務範圍,被告吳佳儒協助開戶、接受下單並不符合幫助邱文國經營全權委託業務之行為等語。
二、經查:
(一)上揭被告邱文國、吳佳儒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林均珈、陳杏韻、劉昕岡、施復耕、彭惠君於偵查中、原審審理中分別證述明確(分見98年度偵字第17440號卷第39-42、56-61頁,原審99年度金訴字第22號卷第70-81頁),復有林均珈、陳杏韻、施復耕、彭惠君之開戶資料、「委任授權/受任承諾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交易明細表、委託書、存摺影本、終止委任授權、受任承諾買賣證券申請書等分別在卷可稽(見98年度他字第565號卷第14-16、22、63頁,98年度偵字第17440號卷第23-27、62、65-70、88-120、133-169頁,原審99年度金訴字第22號卷第40-51頁)。
(二)被告邱文國雖然辯稱伊與林均珈、陳杏韻、施復耕、彭惠君間係屬「私人委託」云云。惟按:
1.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係指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產品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同法第5條第10款亦有明文。又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均無礙其成立,否則,如以兼營或分時、分地接受特定人委託之方式經營,將出現管理及規範上之漏洞,反而無法有效達成立法管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目的。
2.被告邱文國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依法並不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2月3日證期(投)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見98年度偵字第17440號卷第74-75頁)。
3.然被告邱文國除先以「邱淨德」名義出版「股市心法」、「走過的路」、「Peter老師的30堂投資課」等書籍,並在台北市○○路000號B1之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之資訊閱覽室(即所謂VIP室)103室設立「富爸爸理財工作室」擔任執行長,復透過無名小站之網站(網址:www.wretch.cc/mypage /peterrich)推介自己股票投資績效,此有「Peter老師的30堂投資課」之書籍、名片影本等在卷可稽(見98年度他字第565號卷第18-21頁)。另邱文國在「BNI商聚人」聚會以及理財講座中,向不特定之大眾招收會員,林均珈、陳杏韻、施復耕、彭惠君等人亦係受被告邱文國之招攬才委由被告邱文國代操,此分據證人林均珈、陳杏韻、劉昕岡、施復耕、彭惠君於偵查中、原審審理中分別證述明確,已如上述;且被告邱文國於96年7月17日之理財講座中,極力鼓吹在場人士投資股票、把錢投入股市,過程中邱文國幫一個忙,邱文國賺一些,投資的人再分一點給邱文國,可讓投資者賺一倍,100萬元進來,100萬就拿回去,只要有一份授權書即可請邱文國在其帳戶裡操作等語,有當次演說譯文一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8
3、188、191、198、199頁);而被害人林均珈等人簽立授權書後,每次買賣股票都是被告邱文國自行判斷而買賣的,經告訴人林均珈、陳杏韻、施復耕指述、及被告邱文國自承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17440號卷第40、57、59頁、本院卷一第57頁反面、本院卷三第198頁);又所謂「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係指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產品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是被告邱文國本於其判斷而為林均珈等人所進行之交易即當然屬之,而帳戶存摺及印章雖均仍在林均珈等人手中,但從被告邱文國未實際執有存摺及印章即可為林均珈等人代操進行交易,可知是否執有存摺及印章根本無礙於被告邱文國經營本件全權委託業務。況被告邱文國均要林均珈等人專心本業,由其代操即可,經證人林均珈、陳杏韻指述明確(見98年度偵字第17440號卷第40、58頁),故亦難以林均珈等人尚可自行下單,即可卸責。
4.又被告邱文國與林均珈等人所簽立之委任授權/ 受任承諾買賣證券等授權書雖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見本院卷四)並不相符,然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第9項規定,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係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契約範本後函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顯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係規範合法取得許可得經營全權委託業務之業者與委託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自不得以被告與林均珈等人所簽立之前開授權書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內容不相符,即反面認定被告本件並非從事全權委託業務。
5.是本件被告邱文國自96年7月間起至98年12月間止開始,反覆地代林均珈、陳杏韻、施復耕、彭惠君等人操作買賣股票及融資融券之如附表編號1、2、3之1、3之2、4所示投資交易,已可認定被告邱文國係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之業務,被告邱文國辯稱其係接受「私人委託」云云,並不足採。
(三)至於被告吳佳儒辯稱伊不知道邱文國有無經主管機關許可,伊只是受託買賣的接單窗口云云。然查:
1.被告邱文國在「BNI商聚人」聚會以及理財講座中,以前揭內容向在場之人招收代為操作之會員時,被告邱文國、吳佳儒均在場發放名片,被告邱文國並向在場之人表示被告吳佳儒係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經理,被告吳佳儒與其長期配合,若要委由被告邱文國代操,需要開戶者,可直接洽由被告吳佳儒辦理等語,業據證人林均珈、施復耕、劉昕岡、彭惠君於原審審理中分別證述明確(見原審99年度金訴字第22號卷第71-72、75-76、78、80頁)。另證人林均珈證稱:「我是在96年7月24日參加BNI聚會中邱文國的理財講座,他就公開跟在場的人說他有代操股票含融資融券買賣以獲取利潤,要委託他代操的金額至少要100萬元,利潤分享為客戶占利潤70%,邱文國占利潤30%,在這個場合中吳佳儒從頭到尾都有在場,邱文國說現場要辦理開戶事宜就直接找吳佳儒辦理,當場我有詢問吳佳儒:『邱文國在兆豐證券做股票代操幾年了』,她說:『好幾年了』,我問:『邱文國的績效如何』,吳佳儒說:『不錯』,我又問她:『邱文國會員大概有多少人』,她說:『有幾十個,邱文國的會員都很喜歡他,邱文國人很不錯』……」等語。
2.且被告吳佳儒確有參加邱文國於96年7月17日舉辦之理財講座,為被告吳佳儒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三第44頁反面),而被告邱文國遊說在場人士委託其代操前,主持人姜垚志進行早餐券抽獎抽到吳佳儒後詢問要不要捐出來,吳佳儒表示好捐出來,嗣邱文國當場極力鼓吹在場人士投資股票,並表示當天連營業員都帶來了,還指示在場之吳佳儒(LULU)把名片給在場人,在場人開戶相關事宜可找吳佳儒,主持人姜垚志並要吳佳儒站起來給在場人看,邱文國復跟在場人說與吳佳儒已經合作了幾年,在場人就是把錢投入股市,就是去找吳佳儒(LULU)開戶,過程中邱文國幫一個忙,邱文國賺一些,投資的人再分一點給邱文國,還要吳佳儒把沒去開戶的全數列入追蹤,邱文國可讓投資者賺一倍,100萬元進來,100萬就拿回去,只要有一份授權書即可請邱文國在其帳戶裡操作等語,有當次演說譯文一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80、183、184、188、191、、193、198、199頁),該次理財講座之舉行時間點雖在林均珈等人開戶之前,然適足徵林均珈等人所稱被告邱文國於理財講座有鼓吹代操,於講座亦在場之吳佳儒為邱文國長期配合之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人員等情即非虛罔。益見吳佳儒在邱文國理財演講場次中,並非僅止於單純參加,而有與之互動,且已知情邱文國有在招徠代操之客戶,代操之客戶會去找吳佳儒開戶。另被告邱文國在上開場所發放之「富爸爸理財工作室」名片,其上亦列有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之資訊閱覽室(即所謂VIP室)103室之地址,吳佳儒既然在場,並聽聞知情,卻仍陪同被告邱文國在場,自足以使在場參加之人認為被告邱文國為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之人員,且確有一定之代操能力。
3.另於林均珈、施復耕、彭惠君在上揭日期前往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時,係由被告邱文國陪同林均珈、施復耕前往被告吳佳儒之營業櫃臺,彭惠君係自行前往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吳佳儒之營業櫃臺,被告吳佳儒除協助林均珈等人辦理開戶事宜外,吳佳儒復提供「委任授權/ 受任承諾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予林均珈、施復耕、彭惠君,由其等在「委任人」欄位簽章,再由邱文國在「受任人」處簽章等情,亦據證人林均珈、施復耕、彭惠君分別證述甚明(見原審99年度金訴字第22號卷第73、75-76 、80頁)。再者,被告邱文國於上揭期間全權代林均珈、陳杏韻、施復耕、彭惠君操作臺灣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及融資融券等投資交易時,除吳佳儒請假之日期外,均係由被告吳佳儒(即營業員編號021)接單,有兆豐證券公司99年10月12日兆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林均珈、陳杏韻、施復耕、彭惠君之交易明細表、委託書等在卷可佐(見原審99年度金訴字第22號卷第54、49-51頁,98年度偵字第17440號卷第25-27、66、104、136-151、154-169頁),已足認定被告吳佳儒確有此等協助邱文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行為。
4.復參諸證人彭惠君證稱:「(問:妳去開戶時,是否是當場簽立此份授權書?)是,是吳佳儒要我在這份授權書上簽名,我沒有說要委託邱文國全權代操,吳佳儒就拿出這份授權書要我簽名,但是我有先跟吳佳儒說是邱文國要我來開戶的」;「(問:你有告訴吳佳儒說你要委託邱文國全權操作嗎?)這部分我記不太清楚,但是記得我有告訴吳佳儒說是邱文國叫我來找她開戶的」;「(問:你告訴吳佳儒是邱文國叫你來開戶的,妳的意思有包括你要委託邱文國幫你全權代操嗎?)我是有這個意思,但是我沒有跟吳佳儒明說」;「(問:妳沒有跟吳佳儒明說,為什麼你會認為吳佳儒知道你是要委託邱文國幫你全權代操?)因為吳佳儒有來出席演講,邱文國也有指明說我們去兆豐證券要找吳佳儒,她會幫忙處理開戶的事情」等語(見原審99年度金訴字第22號卷第80頁)。從彭惠君僅告知被告吳佳儒係被告邱文國叫彭惠君找被告吳佳儒開戶,被告吳佳儒即知道彭惠君係委由被告邱文國全權代操之「會員」,更可得知被告吳佳儒與被告邱文國確有長期配合之情事,且被告吳佳儒亦明知被告邱文國有接受不特定之人委託進行代客操作,並非「私人親友」之關係。
5.又被告吳佳儒表示電腦並沒有註記客戶有簽委任授權/受任承諾買賣證券等授權書,伊都是記名字,伊記得哪些人有簽授權書給邱文國(見98年度偵字第17440號卷第42頁),然被告邱文國代操陳杏韻如附表編號2所示交易時,證人陳杏韻根本未簽立授權書,卷附授權書係案發後被告吳佳儒要陳杏韻於98年12月14日補簽一節,經證人陳杏韻證述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17440號卷第56頁),並有委託書附卷可稽(98年度偵字第17440號卷第149至151頁),足認被告吳佳儒確係幫助配合邱文國為本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才會無視證人陳杏韻根本未簽立授權書卻僅憑被告邱文國之委託而接受下單。
6.復以被告吳佳儒自承除邱文國的理財講座外,只曾去過受任人的其他聚會、工作場所、家裡,但沒有像邱文國這樣的理財講座(見本院卷三第45頁反面),顯然被告吳佳儒參加邱文國理財講座並非僅止於單純拓展業務人脈。而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資訊閱覽室103室是被告邱文國所使用,除前述邱文國名片在卷可憑外,被告邱文國於理財講座中亦陳述其有操盤室(見本院卷二第193頁),被告吳佳儒於偵查中亦陳稱:邱文國的確有一間VIP室,通常是他在使用那間(見98年度偵字第17440號卷第41頁),又證人柯儀瑤於本院亦證稱公司內部談話內容時會以VIP室或貴賓室來簡稱資訊閱覽室(見本院卷三第127頁反面),依被告邱文國能在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長期固定使用資訊閱覽室,被告邱文國對於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而言自是重要客戶之一,絕非單純一般下單客戶而已,又證人柯儀瑤於本院固亦證稱:記得吳佳儒曾向伊反應邱文國的名片上印有「富爸爸理財工作室」,且地址是松德分公司的地址,伊知道後認為不妥馬上要求制止邱文國不能這樣做。邱文國有承諾以後不會再做了,所以之後有繼續讓邱文國使用資訊閱覽室(見本院卷三第126頁),然被告吳佳儒係何時、何種原因為此反應均不明,自不足以此為有利被告吳佳儒之認定。
7.又被告吳佳儒之辯護人以藉經營全權委託業務而營利為犯罪成立要件,惟被告吳佳儒並未參與被告邱文國跟林均珈等人約定三七分帳的商議過程,被告吳佳儒也不知情有三七分帳,故被告吳佳儒並不成立本件幫助犯一節。然有無營利並非本件違法經營全權委託業務之犯罪構成要件,辯護人此一辯解並不可採,況被告邱文國並不否認其在演講過程中有提到獲利要分部分給伊(見本院卷三第147頁反面、第197頁反面),且被告確有表示獲利要分帳一節,經證人林均珈、劉昕岡(陳杏韻之夫)、施復耕、彭惠君於原審證述綦詳(見原審99年度金訴字第22號卷第71頁、第75頁、第78頁反面、第80頁),加以被告邱文國於理財講座時有提到代操過程中邱文國幫一個忙,邱文國賺一些,投資的人再分一點給邱文國,有前開演講譯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191頁),是在場聽聞之被告吳佳儒自難諉稱其不知被告邱文國代操有約定收取報酬。
8.被告吳佳儒既然明知被告邱文國有在「BNI商聚人」聚會以及理財講座中,對於不特定之大眾招攬代操會員之行為,且林均珈、陳杏韻、施復耕、彭惠君均係參加「BNI商聚人」之聚會,受被告邱文國之招攬才委由邱文國代操,與被告邱文國並無親誼關係,被告邱文國復係自96年7月間起至98年12月間止開始,反覆地代林均珈等人操作買賣股票及融資融券等投資交易,則被告吳佳儒自然明知被告邱文國係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9.再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均應有一定之要件及規模,被告邱文國完全不具備此等要件及規模,應屬甚明,被告吳佳儒身為證券營業員,更不能諉為不知。被告吳佳儒於偵查中亦自承:「(問:被告邱文國在你們公司擔任何職務?)他只是我們的客戶,並沒有擔任任何職務」;「(問:據妳所知,他有代客操作嗎?)我知道有客戶把錢交給他,授權給他操作買賣股票,因為開戶文件裡面都會有委任授權書」;「(問:業務員可以代客操作股票嗎?)業務員原則上不可以代客操作,『除非是客戶的親朋好友』,願意委託客戶來操作股票,就會簽剛才那份委託書」;「(問:邱文國有業務員的資格嗎?)他只是我們公司的客戶,我們並沒有問他到底有什麼資格」(見98年度偵字第17440號卷第41頁)。林均珈、陳杏韻、施復耕、彭惠君等人既係因被告邱文國之招攬才委由邱文國代操,與被告邱文國並非所謂「親朋好友」,被告邱文國代為操作,即為法律所禁,更應為被告吳佳儒所明知,但是被告吳佳儒卻仍然為前揭協助被告邱文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行為,應可認定被告吳佳儒係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意,而為此等幫助犯行。被告吳佳儒辯稱伊不知道邱文國有無經主管機關許可,伊只是受託買賣的接單窗口云云,並不足取。
(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邱文國、吳佳儒之前揭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至於被告吳佳儒及辯護人、被告邱文國均聲請傳喚郭家宏、廖文銓、姜垚志等人作證(見本院卷一第58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26頁反面、第148頁、本院卷三第19頁、第46頁反面、第93頁反面),因郭家宏、廖文銓、姜垚志簽立授權書後,被告邱文國未代其等進行股票交易,與本件被告邱文國有代林均珈等人進行股票交易之基礎事實並不相同,自無傳喚其等作證之必要。又被告吳佳儒及辯護人並聲請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函查證券經紀商營業場所的相關配置圖是否都要送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備查,營業場所所設置之資訊閱覽室用途為何(見本院卷三第46頁反面),以及向金管會函查證券經紀業何時開放可從事全權委託業務(見本院卷三第94頁),然本件被告邱文國使用兆豐證券松德分公司資訊閱覽室從事代操之實際情形,自無法以資訊閱覽室原先設置用途之應然情形予以推翻,且本件係被告邱文國非法從事全權委託業務,亦與證券經紀業何時開放可從事全權委託業務無關,均無調查必要。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第10款規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同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是核被告邱文國所為係犯該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檢察官已敘明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所載同款「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嫌」部分,係屬贅載,見原審99年度金訴字第22號卷第69頁)。另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6年度臺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所謂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是被告邱文國雖多次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亦僅成立一罪。
(二)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吳佳儒前揭行為,均非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被告吳佳儒因接受被告邱文國代為下單,所獲取之業務獎金亦僅有2萬餘元,此有兆豐證券公司99年10月12日兆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原審99年度金訴字第22號卷第54-58頁),檢察官亦未提出事證證明被告吳佳儒因接受被告邱文國之下單以及提供前揭協助,有從被告邱文國獲取任何不法利益,應可認定被告吳佳儒應僅係為增進己身之業績,方為上開之犯行,是應認被告吳佳儒係以幫助被告邱文國為前揭犯行之意思,而參與本件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故核被告吳佳儒所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公訴人認被告吳佳儒與被告邱文國係屬共同正犯,尚有誤會,惟因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係行為態樣有正犯、幫助犯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此與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574號判例所指「檢察官以教唆犯起訴,而法院認為正犯或從犯者,即應變更檢察官所引適用法條」之情形,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0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此部分尚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並應認被告吳佳儒係基於接續幫助之單一犯意而為上開犯行,亦以一罪論。
四、維持原判決之理由: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2人本件犯行事證明確,援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邱文國為謀取私利,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規避主管機關金管會之管理,所為業已破壞國家正常金融交易秩序,並實際造成委任投資者之損失,金額甚鉅,所生危害非屬輕微,被告吳佳儒為增進己身之業績,而為前揭幫助犯行,所為亦足已影響社會經濟活動之管理及秩序;再被告邱文國、吳佳儒均否認犯行,並無任何具體悔過表現可供審酌,且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於犯罪所生之損害,並無任何之彌補,再審酌彼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邱文國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20萬元,被告吳佳儒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60萬元,並就被告吳佳儒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2人併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2人犯後之態度,且其等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於犯罪所生之損害,並無任何之彌補之情狀,認為對於被告2人均不適於為緩刑之宣告。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被告2人否認犯罪以前揭事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惟原判決就被告2人上訴所執理由取捨已多所論述及說明其憑以認定之依據,亦經本院認不可採已如前述,故被告2人之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
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附表1:林均珈【兆豐證券帳戶帳號:700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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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國代林均珈操作投資期間:96年8月9日起至97年9月1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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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日期│股票類別│Type│股數 │單價 │買進金額 │賣出金額 │營業員│證據資料 │
├────┼────┼──┼───┼───┼─────┼─────┼───┼──────┤
│96/08/09│菱光 │集 │10,000│ 49.40│ 494,000│ │021 │①證券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
│96/08/09│永大 │集 │10,000│ 23.55│ 235,500│ │021 │本(見他字卷│
├────┼────┼──┼───┼───┼─────┼─────┼───┤第14至16頁)│
│96/08/14│菱光 │資 │10,000│ 50.00│ 500,000│ │021 │ │
├────┼────┼──┼───┼───┼─────┼─────┼───┤②96年7 月31│
│96/08/14│永大 │集 │10,000│ 23.55│ │ 235,500│021 │日委任授權/ │
├────┼────┼──┼───┼───┼─────┼─────┼───┤受任承諾買賣│
│96/08/14│菱光 │集 │10,000│ 50.00│ │ 500,000│021 │證券等授權書│
├────┼────┼──┼───┼───┼─────┼─────┼───┤(見他字卷第│
│96/08/14│永大 │資 │10,000│ 23.55│ 235,500│ │021 │22頁、第44頁│
├────┼────┼──┼───┼───┼─────┼─────┼───┤) │
│96/08/15│台達電 │資 │ 5,000│120.50│ 602,500│ │021 │ │
├────┼────┼──┼───┼───┼─────┼─────┼───┤③客戶交易明│
│96/08/22│台達電 │資 │ 5,000│119.00│ │ 595,000│021 │細表(見他字│
├────┼────┼──┼───┼───┼─────┼─────┼───┤卷第63頁) │
│96/08/24│永大 │資 │10,000│ 21.90│ 219,000│ │021 │ │
├────┼────┼──┼───┼───┼─────┼─────┼───┤ │
│96/08/24│菱光 │資 │10,000│ 43.90│ 439,000│ │021 │ │
├────┼────┼──┼───┼───┼─────┼─────┼───┤ │
│96/08/31│永大 │資 │10,000│ 23.90│ 239,000│ │021 │ │
├────┼────┼──┼───┼───┼─────┼─────┼───┤ │
│96/08/31│永大 │資 │10,000│ 24.60│ │ 246,000│021 │ │
├────┼────┼──┼───┼───┼─────┼─────┼───┤ │
│96/08/31│永大 │資 │ 5,000│ 24.50│ │ 122,500│021 │ │
├────┼────┼──┼───┼───┼─────┼─────┼───┤ │
│96/08/31│永大 │資 │ 5,000│ 24.50│ │ 122,500│021 │ │
├────┼────┼──┼───┼───┼─────┼─────┼───┤ │
│96/09/07│永大 │資 │10,000│ 25.10│ │ 251,000│021 │ │
├────┼────┼──┼───┼───┼─────┼─────┼───┤ │
│96/09/12│菱光 │資 │10,000│ 45.30│ 453,000│ │021 │ │
├────┼────┼──┼───┼───┼─────┼─────┼───┤ │
│96/09/14│瑞昱 │資 │ 4,000│162.00│ 648,000│ │021 │ │
├────┼────┼──┼───┼───┼─────┼─────┼───┤ │
│96/11/12│菱光 │資 │ 1,000│ 33.70│ 33,700│ │021 │ │
├────┼────┼──┼───┼───┼─────┼─────┼───┤ │
│96/11/12│菱光 │資 │ 5,000│ 33.50│ │ 167,500│021 │ │
├────┼────┼──┼───┼───┼─────┼─────┼───┤ │
│96/11/12│瑞昱 │資 │ 1,000│108.50│ │ 108,500│021 │ │
├────┼────┼──┼───┼───┼─────┼─────┼───┤ │
│96/11/27│菱光 │資 │ 1,000│ 35.80│ 35,800│ │069 │ │
├────┼────┼──┼───┼───┼─────┼─────┼───┤ │
│96/12/17│菱光 │資 │ 7,000│ 31.90│ │ 223,300│020 │ │
├────┼────┼──┼───┼───┼─────┼─────┼───┤ │
│96/12/17│瑞昱 │資 │ 1,000│100.00│ │ 100,000│020 │ │
├────┼────┼──┼───┼───┼─────┼─────┼───┤ │
│96/12/17│瑞昱 │資 │ 1,000│ 98.00│ │ 98,000│020 │ │
├────┼────┼──┼───┼───┼─────┼─────┼───┤ │
│96/12/17│瑞昱 │資 │ 1,000│ 97.70│ │ 97,700│020 │ │
├────┼────┼──┼───┼───┼─────┼─────┼───┤ │
│96/12/20│菱光 │資 │ 2,000│ 30.30│ 60,600│ │021 │ │
├────┼────┼──┼───┼───┼─────┼─────┼───┤ │
│96/12/20│菱光 │資 │ 2,000│ 30.35│ 60,700│ │021 │ │
├────┼────┼──┼───┼───┼─────┼─────┼───┤ │
│97/01/23│菱光 │資 │ 5,000│ 28.05│ │ 140,250│021 │ │
├────┼────┼──┼───┼───┼─────┼─────┼───┤ │
│97/01/23│菱光 │資 │ 4,000│ 29.00│ │ 116,000│021 │ │
├────┼────┼──┼───┼───┼─────┼─────┼───┤ │
│97/01/24│大亞 │資 │ 1,000│ 8.43│ 8,430│ │021 │ │
├────┼────┼──┼───┼───┼─────┼─────┼───┤ │
│97/02/12│菱光 │資 │ 1,000│ 27.75│ │ 27,750│021 │ │
├────┼────┼──┼───┼───┼─────┼─────┼───┤ │
│97/02/13│菱光 │資 │ 2,000│ 26.10│ │ 52,200│021 │ │
├────┼────┼──┼───┼───┼─────┼─────┼───┤ │
│97/02/13│菱光 │資 │ 2,000│ 26.00│ │ 52,000│021 │ │
├────┼────┼──┼───┼───┼─────┼─────┼───┤ │
│97/02/13│菱光 │資 │ 2,000│ 25.85│ │ 51,700│021 │ │
├────┼────┼──┼───┼───┼─────┼─────┼───┤ │
│97/06/23│菱光 │資 │ 1,000│ 21.30│ │ 21,300│021 │ │
├────┼────┼──┼───┼───┼─────┼─────┼───┤ │
│97/06/23│菱光 │資 │ 1,000│ 21.30│ │ 21,300│021 │ │
├────┼────┼──┼───┼───┼─────┼─────┼───┤ │
│97/09/18│大亞 │資 │ 1,000│ 5.26│ │ 5,260│021 │ │
└────┴────┴──┴───┴───┴─────┴─────┴───┴──────┘
附表2:陳杏韻【兆豐證券帳戶帳號:700i-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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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國代陳杏韻操作投資期間:97年3月31日起至97年9月1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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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日期│股票類別│Type│股數 │單價 │買進金額 │賣出金額 │營業員│證據資料 │
├────┼────┼──┼───┼───┼─────┼─────┼───┼──────┤
│97/03/31│大亞 │集 │10,000│ 10.35│ 103,500│ │021 │①96年11月27│
├────┼────┼──┼───┼───┼─────┼─────┼───┤日兆豐證券開│
│97/03/31│譁裕 │集 │ 3,000│ 25.60│ 76,800│ │021 │戶資料(見 │
├────┼────┼──┼───┼───┼─────┼─────┼───┤17440 號偵字│
│97/04/07│寶來證 │集 │ 4,000│ 21.25│ 85,000│ │021 │卷第88至94 │
├────┼────┼──┼───┼───┼─────┼─────┼───┤頁) │
│97/04/08│超眾 │集 │ 1,000│ 33.05│ │ 33,050│021 │ │
├────┼────┼──┼───┼───┼─────┼─────┼───┤②證券戶存摺│
│97/04/08│譁裕 │集 │ 3,000│ 31.15│ │ 93,450│021 │封面及內頁影│
├────┼────┼──┼───┼───┼─────┼─────┼───┤本(見17440 │
│97/04/08│寶來證 │集 │ 3,000│ 21.15│ 63,450│ │021 │號偵字卷第67│
├────┼────┼──┼───┼───┼─────┼─────┼───┤至70頁) │
│97/04/08│寶來證 │集 │ 3,000│21.15 │ 63,450│ │021 │ │
├────┼────┼──┼───┼───┼─────┼─────┼───┤③98年12月14│
│97/04/10│大亞 │集 │ 1,000│10.10 │ │ 10,100│021 │日補簽之委任│
├────┼────┼──┼───┼───┼─────┼─────┼───┤授權/ 受任承│
│97/04/10│大亞 │集 │ 1,000│10.10 │ │ 10,100│021 │諾買賣證券等│
├────┼────┼──┼───┼───┼─────┼─────┼───┤授權書(見 │
│97/04/11│寶來證 │集 │10,000│22.80 │ │ 228,000│021 │17440 號偵字│
├────┼────┼──┼───┼───┼─────┼─────┼───┤卷第65頁) │
│97/04/14│大亞 │集 │ 2,000│10.40 │ 20,800│ │021 │ │
├────┼────┼──┼───┼───┼─────┼─────┼───┤④客戶交易明│
│97/04/16│大亞 │集 │ 5,000│11.05 │ │ 55,250│021 │細表(見 │
├────┼────┼──┼───┼───┼─────┼─────┼───┤17440 號偵字│
│97/04/16│大亞 │集 │ 5,000│11.30 │ │ 56,500│021 │卷第66頁) │
├────┼────┼──┼───┼───┼─────┼─────┼───┤ │
│97/04/16│菱光 │集 │ 5,000│29.60 │ 148,000│ │021 │ │
├────┼────┼──┼───┼───┼─────┼─────┼───┤ │
│97/04/18│統一證 │資 │ 5,000│28.00 │ 140,000│ │021 │ │
├────┼────┼──┼───┼───┼─────┼─────┼───┤ │
│97/04/21│寶來證 │資 │ 5,000│22.55 │ 112,750│ │021 │ │
├────┼────┼──┼───┼───┼─────┼─────┼───┤ │
│97/04/24│統一證 │資 │ 5,000│28.25 │ 141,250│ │021 │ │
├────┼────┼──┼───┼───┼─────┼─────┼───┤ │
│97/04/25│菱光 │資 │10,000│30.20 │ 302,000│ │021 │ │
├────┼────┼──┼───┼───┼─────┼─────┼───┤ │
│97/04/25│寶來證 │資 │ 5,000│23.80 │ │ 119,000│021 │ │
├────┼────┼──┼───┼───┼─────┼─────┼───┤ │
│97/04/25│菱光 │集 │ 5,000│30.20 │ │ 151,000│021 │ │
├────┼────┼──┼───┼───┼─────┼─────┼───┤ │
│97/05/06│統一證 │資 │ 5,000│25.60 │ 128,000│ │021 │ │
├────┼────┼──┼───┼───┼─────┼─────┼───┤ │
│97/05/13│菱光 │資 │10,000│28.20 │ │ 282,000│021 │ │
├────┼────┼──┼───┼───┼─────┼─────┼───┤ │
│97/05/13│統一證 │資 │10,000│25.90 │ 259,000│ │021 │ │
├────┼────┼──┼───┼───┼─────┼─────┼───┤ │
│97/06/09│菱光 │資 │ 5,000│26.70 │ 133,500│ │021 │ │
├────┼────┼──┼───┼───┼─────┼─────┼───┤ │
│97/07/02│統一證 │資 │ 1,000│18.90 │ 18,900│ │021 │ │
├────┼────┼──┼───┼───┼─────┼─────┼───┤ │
│97/07/02│統一證 │資 │ 5,000│18.45 │ │ 92,250│021 │ │
├────┼────┼──┼───┼───┼─────┼─────┼───┤ │
│97/07/03│統一證 │資 │ 1,000│18.50 │ │ 18,500│021 │ │
├────┼────┼──┼───┼───┼─────┼─────┼───┤ │
│97/07/08│統一證 │資 │ 1,000│17.85 │ 17,850│ │021 │ │
├────┼────┼──┼───┼───┼─────┼─────┼───┤ │
│97/07/08│統一證 │資 │ 3,000│17.95 │ │ 53,850│021 │ │
├────┼────┼──┼───┼───┼─────┼─────┼───┤ │
│97/07/08│統一證 │資 │ 2,000│18.10 │ │ 36,200│021 │ │
├────┼────┼──┼───┼───┼─────┼─────┼───┤ │
│97/07/16│菱光 │資 │ 4,000│18.60 │ │ 74,400│021 │ │
├────┼────┼──┼───┼───┼─────┼─────┼───┤ │
│97/07/16│菱光 │資 │ 1,000│18.55 │ │ 18,550│021 │ │
├────┼────┼──┼───┼───┼─────┼─────┼───┤ │
│97/07/18│統一證 │資 │ 1,000│16.90 │ 16,900│ │021 │ │
├────┼────┼──┼───┼───┼─────┼─────┼───┤ │
│97/07/18│統一證 │資 │ 1,000│16.90 │ 16,900│ │021 │ │
├────┼────┼──┼───┼───┼─────┼─────┼───┤ │
│97/09/03│統一證 │資 │ 3,000│16.50 │ │ 49,500│021 │ │
├────┼────┼──┼───┼───┼─────┼─────┼───┤ │
│97/09/03│統一證 │資 │ 1,000│16.30 │ 16,300│ │021 │ │
├────┼────┼──┼───┼───┼─────┼─────┼───┤ │
│97/09/03│統一證 │資 │ 1,000│16.35 │ │ 16,350│021 │ │
├────┼────┼──┼───┼───┼─────┼─────┼───┤ │
│97/09/04│統一證 │資 │ 3,000│15.05 │ │ 45,150│021 │ │
├────┼────┼──┼───┼───┼─────┼─────┼───┤ │
│97/09/04│統一證 │資 │ 2,000│15.00 │ 30,000│ │021 │ │
├────┼────┼──┼───┼───┼─────┼─────┼───┤ │
│97/09/05│統一證 │集 │ 594│ 14.05│ │ 8,345│021 │ │
├────┼────┼──┼───┼───┼─────┼─────┼───┤ │
│97/09/05│統一證 │資 │ 2,000│ 14.35│ │ 28,700│021 │ │
├────┼────┼──┼───┼───┼─────┼─────┼───┤ │
│97/09/05│統一證 │資 │ 1,000│ 14.30│ 14,300 │ │021 │ │
├────┼────┼──┼───┼───┼─────┼─────┼───┤ │
│97/09/18│統一證 │資 │13,000│ 11.85│ │ 154,050│021 │ │
└────┴────┴──┴───┴───┴─────┴─────┴───┴──────┘
附表3之1 :施復耕【兆豐證券帳戶帳號:700i-000000-0】
┌───────────────────────────────────────────┐
│邱文國代施復耕操作投資期間:97年5月15日起至97年10月16日止 │
├────┬────┬──┬───┬───┬─────┬─────┬───┬──────┤
│成交日期│股票類別│Type│股數 │單價 │買進金額 │ 出金額 │營業員│證據資料 │
├────┼────┼──┼───┼───┼─────┼─────┼───┼──────┤
│97/05/15│統一證 │集 │10,000│27.10 │ 271,000│ │021 │①97年5 月15│
├────┼────┼──┼───┼───┼─────┼─────┼───┤日兆豐證券開│
│97/05/16│統一證 │集 │ 5,000│27.10 │ 135,500│ │021 │戶資料(見 │
├────┼────┼──┼───┼───┼─────┼─────┼───┤17440 號偵字│
│97/05/16│永大 │集 │ 5,000│25.95 │ 129,750│ │021 │卷第95至101 │
├────┼────┼──┼───┼───┼─────┼─────┼───┤頁) │
│97/05/16│統一證 │集 │10,000│27.30 │ 273,000│ │021 │ │
├────┼────┼──┼───┼───┼─────┼─────┼───┤②證券戶存摺│
│97/05/19│統一證 │集 │ 5,000│27.00 │ 135,000│ │021 │內頁影本(見│
├────┼────┼──┼───┼───┼─────┼─────┼───┤17440 號偵字│
│97/05/21│統一證 │集 │30,000│25.50 │ 765,000│ │021 │卷第108 至 │
├────┼────┼──┼───┼───┼─────┼─────┼───┤109 頁) │
│97/05/21│統一證 │集 │30,000│25.60 │ │ 768,000│021 │ │
├────┼────┼──┼───┼───┼─────┼─────┼───┤③97年5 月15│
│97/05/23│統一證 │集 │30,000│24.65 │ 739,500│ │021 │日委任授權/ │
├────┼────┼──┼───┼───┼─────┼─────┼───┤受任承諾買賣│
│97/05/23│統一證 │集 │10,000│24.25 │ 242,500│ │021 │證券等授權書│
├────┼────┼──┼───┼───┼─────┼─────┼───┤(見17440 號│
│97/06/04│統一證 │集 │10,000│22.75 │ │ 227,500│021 │偵字卷第102 │
├────┼────┼──┼───┼───┼─────┼─────┼───┤頁) │
│97/06/05│菱光 │集 │ 8,000│26.60 │ 212,800│ │021 │ │
├────┼────┼──┼───┼───┼─────┼─────┼───┤④客戶交易明│
│97/06/11│菱光 │集 │10,000│24.80 │ 248,000│ │021 │細表(見偵字│
├────┼────┼──┼───┼───┼─────┼─────┼───┤卷第104頁 )│
│97/06/11│統一證 │集 │10,000│21.60 │ │ 216,000│021 │ │
├────┼────┼──┼───┼───┼─────┼─────┼───┤⑤97年10月16│
│97/06/13│統一證 │集 │30,000│20.75 │ │ 622,500│021 │日終止委任授│
├────┼────┼──┼───┼───┼─────┼─────┼───┤權、受任承諾│
│97/07/02│菱光 │集 │ 2,000│19.30 │ 38,600│ │021 │買賣證券申請│
├────┼────┼──┼───┼───┼─────┼─────┼───┤書(見17440 │
│97/07/17│菱光 │集 │10,000│18.90 │ │ 189,000│021 │號偵字卷第 │
├────┼────┼──┼───┼───┼─────┼─────┼───┤103 頁) │
│97/07/17│永大 │集 │ 5,000│17.45 │ 87,250│ │021 │ │
├────┼────┼──┼───┼───┼─────┼─────┼───┤ │
│97/07/17│永大 │集 │ 5,000│17.50 │ 87,500│ │021 │ │
├────┼────┼──┼───┼───┼─────┼─────┼───┤ │
│97/07/17│菱光 │集 │10,000│18.85 │ │ 188,500│021 │ │
├────┼────┼──┼───┼───┼─────┼─────┼───┤ │
│97/07/17│永大 │集 │10,000│17.50 │ 175,000│ │021 │ │
├────┼────┼──┼───┼───┼─────┼─────┼───┤ │
│97/07/31│統一證 │集 │20,000│19.60 │ 392,000│ │021 │ │
├────┼────┼──┼───┼───┼─────┼─────┼───┤ │
│97/07/31│菱光 │集 │15,000│17.70 │ 265,500│ │021 │ │
├────┼────┼──┼───┼───┼─────┼─────┼───┤ │
│97/07/31│菱光 │集 │ 5,000│17.70 │ 88,500│ │021 │ │
├────┼────┼──┼───┼───┼─────┼─────┼───┤ │
│97/08/11│永大 │集 │ 3,000│17.50 │ 52,500│ │021 │ │
├────┼────┼──┼───┼───┼─────┼─────┼───┤ │
│97/10/03│永大 │集 │ 3,000│13.15 │ │ 39,450│021 │ │
├────┼────┼──┼───┼───┼─────┼─────┼───┤ │
│97/10/06│菱光 │集 │ 4,000│10.00 │ │ 40,000│021 │ │
├────┼────┼──┼───┼───┼─────┼─────┼───┤ │
│97/10/07│永大 │集 │ 5,000│12.55 │ │ 62,750│021 │ │
├────┼────┼──┼───┼───┼─────┼─────┼───┤ │
│97/10/09│永大 │集 │ 5,000│12.50 │ │ 62,500│021 │ │
├────┼────┼──┼───┼───┼─────┼─────┼───┤ │
│97/10/13│永大 │集 │ 5,000│12.10 │ │ 60,500│021 │ │
├────┼────┼──┼───┼───┼─────┼─────┼───┤ │
│97/10/16│永大 │集 │10,000│12.60 │ │ 126,000│021 │ │
├────┼────┼──┼───┼───┼─────┼─────┼───┤ │
│97/10/16│菱光 │集 │ 4,000│9.80 │ │ 39,200│021 │ │
├────┼────┼──┼───┼───┼─────┼─────┼───┤ │
│97/10/16│菱光 │集 │10,000│9.79 │ │ 97,900│021 │ │
├────┼────┼──┼───┼───┼─────┼─────┼───┤ │
│97/10/16│菱光 │集 │ 2,000│9.78 │ │ 19,560│021 │ │
└────┴────┴──┴───┴───┴─────┴─────┴───┴──────┘
附表3之2:施復耕【邱文國自97年6月17日起另使用其妹邱文瑛
兆豐證券帳戶帳號:700i-000000-0代施復耕操作投資】
┌───────────────────────────────────────────┐
│邱文國使用【邱文瑛兆豐證券帳戶】代施復耕操作投資期間:97年6月17日起至97年10月1日止 │
├────┬────┬──┬───┬───┬─────┬─────┬───┬──────┤
│委託日期│股票類別│Type│股數 │單價 │買進金額 │賣出金額 │營業員│證據資料 │
├────┼────┼──┼───┼───┼─────┼─────┼───┼──────┤
│97/06/27│統一證 │資 │10,000│19.80 │ │ 198,000│021 │邱文瑛委託明│
│ │ │ │ │ │ │ │ │細表(見 │
│ │ │ │ │ │ │ │ │17440 號偵字│
├────┼────┼──┼───┼───┼─────┼─────┼───┤卷第139 頁)│
│97/06/30│統一證 │資 │ 3,000│21.25 │ 63,750│ │0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彭惠君【證券帳戶帳號:700i-000000-0】
┌───────────────────────────────────────────┐
│邱文國代彭惠君操作投資期間:97年4月30日起至98年12月28日止 │
├────┬────┬──┬───┬───┬─────┬─────┬───┬──────┤
│成交日期│股票類別│Type│股數 │單價 │買進金額 │賣出金額 │營業員│證據資料 │
├────┼────┼──┼───┼───┼─────┼─────┼───┼──────┤
│97/04/30│統一證 │集 │10,000│26.70 │ 267,000│ │021 │①97年4 月23│
├────┼────┼──┼───┼───┼─────┼─────┼───┤日兆豐證券開│
│97/04/30│永大 │集 │ 5,000│26.40 │ 132,000│ │021 │戶資料(見原│
├────┼────┼──┼───┼───┼─────┼─────┼───┤審金訴字22號│
│97/04/30│統一證 │集 │10,000│27.15 │ 271,500│ │021 │卷第40至44頁│
├────┼────┼──┼───┼───┼─────┼─────┼───┤) │
│97/05/02│統一證 │集 │10,000│27.15 │ 271,500│ │021 │ │
├────┼────┼──┼───┼───┼─────┼─────┼───┤②97年4 月23│
│97/07/02│菱光 │集 │ 2,000│19.30 │ 38,600│ │021 │日委任授權/ │
├────┼────┼──┼───┼───┼─────┼─────┼───┤受任承諾買賣│
│97/07/17│菱光 │集 │ 2,000│18.85 │ │ 37,700│021 │證券等授權書│
├────┼────┼──┼───┼───┼─────┼─────┼───┤(見原審金訴│
│97/07/31│統一證 │集 │30,000│19.50 │ │ 585,000│021 │字22號卷第45│
├────┼────┼──┼───┼───┼─────┼─────┼───┤頁) │
│97/07/31│永大 │集 │15,000│17.85 │ 267,750│ │021 │ │
├────┼────┼──┼───┼───┼─────┼─────┼───┤③客戶交易明│
│97/07/31│菱光 │集 │10,000│17.70 │ 177,000│ │021 │細表(見原審│
├────┼────┼──┼───┼───┼─────┼─────┼───┤金訴字22號卷│
│97/07/31│菱光 │集 │ 5,000│17.70 │ 88,500│ │021 │第49至51頁)│
├────┼────┼──┼───┼───┼─────┼─────┼───┤ │
│97/07/31│菱光 │集 │ 5,000│17.70 │ 88,500│ │021 │④99年6 日28│
├────┼────┼──┼───┼───┼─────┼─────┼───┤終止委任授權│
│97/11/18│永大 │集 │20,000│13.00 │ │ 260,000│021 │、受任承諾買│
├────┼────┼──┼───┼───┼─────┼─────┼───┤賣證券申請書│
│97/11/18│順達科 │集 │ 4,000│60.70 │ 242,800│ │021 │(見原審金訴│
├────┼────┼──┼───┼───┼─────┼─────┼───┤字22號卷第46│
│97/11/21│菱光 │集 │ 2,000│6.87 │ 13,740│ │021 │頁) │
├────┼────┼──┼───┼───┼─────┼─────┼───┤ │
│97/12/01│順達科 │集 │ 1,000│65.00 │ │ 65,000│021 │ │
├────┼────┼──┼───┼───┼─────┼─────┼───┤ │
│97/12/03│順達科 │集 │ 1,000│60.00 │ 60,000│ │021 │ │
├────┼────┼──┼───┼───┼─────┼─────┼───┤ │
│97/12/15│順達科 │集 │ 1,000│62.80 │ │ 62,800│021 │ │
├────┼────┼──┼───┼───┼─────┼─────┼───┤ │
│98/01/09│順達科 │集 │ 1,000│61.10 │ 61,100│ │021 │ │
├────┼────┼──┼───┼───┼─────┼─────┼───┤ │
│98/02/06│順達科 │集 │ 1,000│69.20 │ │ 69,200│021 │ │
├────┼────┼──┼───┼───┼─────┼─────┼───┤ │
│98/02/06│順達科 │集 │ 1,000│71.00 │ │ 71,000│021 │ │
├────┼────┼──┼───┼───┼─────┼─────┼───┤ │
│98/02/06│順達科 │集 │ 2,000│70.60 │ │ 141,200│021 │ │
├────┼────┼──┼───┼───┼─────┼─────┼───┤ │
│98/02/09│中美晶 │集 │ 2,000│69.50 │ 139,000│ │021 │ │
├────┼────┼──┼───┼───┼─────┼─────┼───┤ │
│98/02/09│台達電 │集 │ 2,000│54.50 │ 109,000│ │021 │ │
├────┼────┼──┼───┼───┼─────┼─────┼───┤ │
│98/02/09│中美晶 │集 │ 1,000│69.20 │ 69,200│ │021 │ │
├────┼────┼──┼───┼───┼─────┼─────┼───┤ │
│98/02/09│菱光 │集 │ 2,000│9.40 │ │ 18,800│021 │ │
├────┼────┼──┼───┼───┼─────┼─────┼───┤ │
│98/02/10│中美晶 │集 │ 1,000│70.50 │ │ 70,500│021 │ │
├────┼────┼──┼───┼───┼─────┼─────┼───┤ │
│98/02/11│中美晶 │集 │ 2,000│70.60 │ │ 141,200│021 │ │
├────┼────┼──┼───┼───┼─────┼─────┼───┤ │
│98/02/16│台達電 │集 │ 2,000│56.80 │ │ 113,600│021 │ │
├────┼────┼──┼───┼───┼─────┼─────┼───┤ │
│98/02/18│中環 │集 │10,000│5.18 │ 51,800│ │021 │ │
├────┼────┼──┼───┼───┼─────┼─────┼───┤ │
│98/02/18│台達電 │集 │ 1,000│54.40 │ 54,400│ │021 │ │
├────┼────┼──┼───┼───┼─────┼─────┼───┤ │
│98/02/18│台達電 │集 │ 1,000│54.30 │ 54,300│ │021 │ │
├────┼────┼──┼───┼───┼─────┼─────┼───┤ │
│98/02/23│中環 │集 │10,000│4.94 │ │ 49,400│021 │ │
├────┼────┼──┼───┼───┼─────┼─────┼───┤ │
│98/02/27│台達電 │集 │ 1,000│56.10 │ 56,100│ │021 │ │
├────┼────┼──┼───┼───┼─────┼─────┼───┤ │
│98/03/04│超眾 │集 │ 5,000│16.75 │ 83,750│ │021 │ │
├────┼────┼──┼───┼───┼─────┼─────┼───┤ │
│98/03/04│超眾 │集 │ 2,000│16.75 │ 33,500│ │021 │ │
├────┼────┼──┼───┼───┼─────┼─────┼───┤ │
│98/03/10│超眾 │集 │ 2,000│17.65 │ │ 35,300│021 │ │
├────┼────┼──┼───┼───┼─────┼─────┼───┤ │
│98/03/10│超眾 │集 │ 5,000│18.05 │ │ 90,250│021 │ │
├────┼────┼──┼───┼───┼─────┼─────┼───┤ │
│98/03/12│中美晶 │集 │ 1,000│63.60 │ 63,600│ │021 │ │
├────┼────┼──┼───┼───┼─────┼─────┼───┤ │
│98/03/16│泰山 │集 │10,000│7.25 │ 72,500│ │021 │ │
├────┼────┼──┼───┼───┼─────┼─────┼───┤ │
│98/03/16│中美晶 │集 │ 1,000│66.30 │ │ 66,300│021 │ │
├────┼────┼──┼───┼───┼─────┼─────┼───┤ │
│98/03/16│潤泰新 │集 │ 5,000│18.70 │ 93,500│ │021 │ │
├────┼────┼──┼───┼───┼─────┼─────┼───┤ │
│98/03/17│台達電 │集 │ 3,000│57.50 │ │ 172,500│021 │ │
├────┼────┼──┼───┼───┼─────┼─────┼───┤ │
│98/03/18│潤泰新 │集 │ 5,000│19.10 │ 95,500│ │021 │ │
├────┼────┼──┼───┼───┼─────┼─────┼───┤ │
│98/03/19│潤泰新 │集 │ 5,000│18.90 │ 94,500│ │021 │ │
├────┼────┼──┼───┼───┼─────┼─────┼───┤ │
│98/03/19│泰山 │集 │ 5,000│7.33 │ 36,650│ │021 │ │
├────┼────┼──┼───┼───┼─────┼─────┼───┤ │
│98/03/19│潤泰新 │集 │ 5,000│18.85 │ │ 94,250│021 │ │
├────┼────┼──┼───┼───┼─────┼─────┼───┤ │
│98/03/19│菱光 │集 │ 4,000│12.00 │ │ 48,000│021 │ │
├────┼────┼──┼───┼───┼─────┼─────┼───┤ │
│98/03/24│潤泰新 │集 │ 5,000│20.15 │ │ 100,750│021 │ │
├────┼────┼──┼───┼───┼─────┼─────┼───┤ │
│98/03/24│潤泰新 │集 │ 5,000│20.55 │ │ 102,750│021 │ │
├────┼────┼──┼───┼───┼─────┼─────┼───┤ │
│98/03/24│泰山 │集 │ 5,000│7.55 │ │ 37,750│021 │ │
├────┼────┼──┼───┼───┼─────┼─────┼───┤ │
│98/03/24│菱光 │集 │ 6,000│12.00 │ │ 72,000│021 │ │
├────┼────┼──┼───┼───┼─────┼─────┼───┤ │
│98/03/24│泰山 │集 │10,000│7.51 │ │ 75,100│021 │ │
├────┼────┼──┼───┼───┼─────┼─────┼───┤ │
│98/04/07│強茂 │集 │10,000│17.15 │ 171,500│ │021 │ │
├────┼────┼──┼───┼───┼─────┼─────┼───┤ │
│98/04/07│強茂 │集 │10,000│17.35 │ 173,500│ │021 │ │
├────┼────┼──┼───┼───┼─────┼─────┼───┤ │
│98/04/09│強茂 │集 │10,000│18.00 │ │ 180,000│021 │ │
├────┼────┼──┼───┼───┼─────┼─────┼───┤ │
│98/04/09│菱光 │集 │10,000│13.00 │ │ 130,000│021 │ │
├────┼────┼──┼───┼───┼─────┼─────┼───┤ │
│98/04/16│強茂 │集 │10,000│19.15 │ │ 191,500│021 │ │
├────┼────┼──┼───┼───┼─────┼─────┼───┤ │
│98/04/20│強茂 │集 │10,000│16.50 │ 165,000│ │021 │ │
├────┼────┼──┼───┼───┼─────┼─────┼───┤ │
│98/04/22│強茂 │集 │ 5,000│17.90 │ │ 89,500│021 │ │
├────┼────┼──┼───┼───┼─────┼─────┼───┤ │
│98/04/22│強茂 │集 │ 5,000│18.10 │ │ 90,500│021 │ │
├────┼────┼──┼───┼───┼─────┼─────┼───┤ │
│98/04/24│強茂 │集 │10,000│17.65 │ 176,500│ │021 │ │
├────┼────┼──┼───┼───┼─────┼─────┼───┤ │
│98/04/28│強茂 │集 │ 5,000│15.20 │ 76,000│ │021 │ │
├────┼────┼──┼───┼───┼─────┼─────┼───┤ │
│98/04/28│強茂 │集 │ 5,000│15.10 │ 75,500│ │021 │ │
├────┼────┼──┼───┼───┼─────┼─────┼───┤ │
│98/04/29│強茂 │集 │ 5,000│15.00 │ 75,000│ │021 │ │
├────┼────┼──┼───┼───┼─────┼─────┼───┤ │
│98/04/30│潤泰新 │集 │ 5,000│23.40 │ 117,000│ │021 │ │
├────┼────┼──┼───┼───┼─────┼─────┼───┤ │
│98/05/04│強茂 │集 │ 5,000│16.45 │ │ 82,250│021 │ │
├────┼────┼──┼───┼───┼─────┼─────┼───┤ │
│98/05/04│強茂 │集 │ 5,000│16.60 │ │ 83,000│021 │ │
├────┼────┼──┼───┼───┼─────┼─────┼───┤ │
│98/05/04│強茂 │集 │ 5,000│16.55 │ │ 82,750│021 │ │
├────┼────┼──┼───┼───┼─────┼─────┼───┤ │
│98/05/04│強茂 │集 │ 5,000│16.60 │ │ 83,000│021 │ │
├────┼────┼──┼───┼───┼─────┼─────┼───┤ │
│98/05/05│強茂 │集 │ 5,000│16.45 │ 82,250│ │021 │ │
├────┼────┼──┼───┼───┼─────┼─────┼───┤ │
│98/05/06│強茂 │集 │ 5,000│17.20 │ │ 86,000│021 │ │
├────┼────┼──┼───┼───┼─────┼─────┼───┤ │
│98/05/06│潤泰新 │集 │ 5,000│25.90 │ │ 129,500│021 │ │
├────┼────┼──┼───┼───┼─────┼─────┼───┤ │
│98/05/08│強茂 │集 │ 5,000│17.50 │ 87,500│ │021 │ │
├────┼────┼──┼───┼───┼─────┼─────┼───┤ │
│98/05/12│強茂 │集 │ 5,000│17.10 │ 85,500│ │021 │ │
├────┼────┼──┼───┼───┼─────┼─────┼───┤ │
│98/05/19│強茂 │集 │ 5,000│18.60 │ │ 93,000│021 │ │
├────┼────┼──┼───┼───┼─────┼─────┼───┤ │
│98/05/20│強茂 │集 │ 5,000│18.70 │ │ 93,500│021 │ │
├────┼────┼──┼───┼───┼─────┼─────┼───┤ │
│98/05/21│強茂 │集 │ 5,000│19.00 │ │ 95,000│021 │ │
├────┼────┼──┼───┼───┼─────┼─────┼───┤ │
│98/06/02│華城 │集 │ 5,000│36.95 │ 184,750│ │021 │ │
├────┼────┼──┼───┼───┼─────┼─────┼───┤ │
│98/06/03│強茂 │集 │ 5,000│17.00 │ 85,000│ │021 │ │
├────┼────┼──┼───┼───┼─────┼─────┼───┤ │
│98/06/08│強茂 │集 │ 5,000│19.05 │ │ 95,250│021 │ │
├────┼────┼──┼───┼───┼─────┼─────┼───┤ │
│98/06/09│華城 │集 │ 5,000│34.10 │ 170,500│ │021 │ │
├────┼────┼──┼───┼───┼─────┼─────┼───┤ │
│98/06/15│華城 │集 │ 5,000│34.00 │ 170,000│ │021 │ │
├────┼────┼──┼───┼───┼─────┼─────┼───┤ │
│98/06/22│華城 │集 │ 5,000│32.35 │ 161,750│ │021 │ │
├────┼────┼──┼───┼───┼─────┼─────┼───┤ │
│98/08/04│華城 │集 │ 5,000│37.05 │ │ 185,250│021 │ │
├────┼────┼──┼───┼───┼─────┼─────┼───┤ │
│98/08/04│華城 │集 │ 5,000│36.95 │ │ 184,750│021 │ │
├────┼────┼──┼───┼───┼─────┼─────┼───┤ │
│98/08/05│華城 │集 │ 5,000│37.90 │ │ 189,500│021 │ │
├────┼────┼──┼───┼───┼─────┼─────┼───┤ │
│98/08/10│華城 │集 │ 5,000│36.70 │ 183,500│ │021 │ │
├────┼────┼──┼───┼───┼─────┼─────┼───┤ │
│98/08/13│華城 │集 │ 5,000│36.00 │ 180,000│ │021 │ │
├────┼────┼──┼───┼───┼─────┼─────┼───┤ │
│98/08/17│華城 │集 │ 5,000│37.40 │ 187,000│ │021 │ │
├────┼────┼──┼───┼───┼─────┼─────┼───┤ │
│98/09/11│華城 │集 │20,000│36.55 │ │ 731,000│021 │ │
├────┼────┼──┼───┼───┼─────┼─────┼───┤ │
│98/09/11│強茂 │集 │ 5,000│18.90 │ 94,500│ │021 │ │
├────┼────┼──┼───┼───┼─────┼─────┼───┤ │
│98/09/14│華城 │集 │ 5,000│30.95 │ 154,750│ │021 │ │
├────┼────┼──┼───┼───┼─────┼─────┼───┤ │
│98/09/14│華城 │集 │ 5,000│30.90 │ 154,500│ │021 │ │
├────┼────┼──┼───┼───┼─────┼─────┼───┤ │
│98/09/14│華城 │集 │ 5,000│30.85 │ 154,250│ │021 │ │
├────┼────┼──┼───┼───┼─────┼─────┼───┤ │
│98/09/21│強茂 │集 │ 5,000│20.70 │ │ 103,500│021 │ │
├────┼────┼──┼───┼───┼─────┼─────┼───┤ │
│98/10/06│統一實 │集 │10,000│11.80 │ 118,000│ │021 │ │
├────┼────┼──┼───┼───┼─────┼─────┼───┤ │
│98/11/09│台苯 │集 │10,000│13.55 │ 135,500│ │021 │ │
├────┼────┼──┼───┼───┼─────┼─────┼───┤ │
│98/11/09│華城 │集 │ 5,000│29.65 │ │ 148,250│021 │ │
├────┼────┼──┼───┼───┼─────┼─────┼───┤ │
│98/11/09│台苯 │集 │ 5,000│13.60 │ 68,000│ │021 │ │
├────┼────┼──┼───┼───┼─────┼─────┼───┤ │
│98/11/09│國喬 │集 │ 5,000│16.45 │ 82,250│ │021 │ │
├────┼────┼──┼───┼───┼─────┼─────┼───┤ │
│98/11/09│統一實 │集 │ 5,000│11.85 │ │ 59,250│021 │ │
├────┼────┼──┼───┼───┼─────┼─────┼───┤ │
│98/11/09│國喬 │集 │ 5,000│16.45 │ 82,250│ │021 │ │
├────┼────┼──┼───┼───┼─────┼─────┼───┤ │
│98/11/10│統一實 │集 │ 5,000│11.90 │ │ 59,500│021 │ │
├────┼────┼──┼───┼───┼─────┼─────┼───┤ │
│98/11/17│台苯 │集 │15,000│13.60 │ │ 204,000│021 │ │
├────┼────┼──┼───┼───┼─────┼─────┼───┤ │
│98/11/17│國喬 │集 │10,000│16.65 │ │ 166,500│021 │ │
├────┼────┼──┼───┼───┼─────┼─────┼───┤ │
│98/11/23│華城 │集 │10,000│30.85 │ 308,500│ │021 │ │
├────┼────┼──┼───┼───┼─────┼─────┼───┤ │
│98/12/07│國喬 │集 │ 5,000│15.80 │ 79,000│ │021 │ │
├────┼────┼──┼───┼───┼─────┼─────┼───┤ │
│98/12/09│華城 │集 │ 5,000│33.20 │ │ 166,000│021 │ │
├────┼────┼──┼───┼───┼─────┼─────┼───┤ │
│98/12/09│華城 │集 │ 5,000│33.70 │ │ 168,500│021 │ │
├────┼────┼──┼───┼───┼─────┼─────┼───┤ │
│98/12/09│國喬 │集 │ 5,000│16.55 │ │ 82,750│021 │ │
├────┼────┼──┼───┼───┼─────┼─────┼───┤ │
│98/12/14│華城 │集 │ 5,000│33.30 │ │ 166,500│021 │ │
├────┼────┼──┼───┼───┼─────┼─────┼───┤ │
│98/12/17│中華電 │集 │ 5,000│58.20 │ 291,000│ │021 │ │
├────┼────┼──┼───┼───┼─────┼─────┼───┤ │
│98/12/28│中華電 │集 │ 5,000│59.70 │ │ 298,500│021 │ │
├────┼────┼──┼───┼───┼─────┼─────┼───┤ │
│98/12/28│華城 │集 │ 5,000│32.30 │ 161,500│ │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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