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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8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蔡永昌王梅英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尹顯冕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尹顯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尹顯冕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本院以94年度1718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搶奪等案,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0號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及2年10月確定。再犯偽造文書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搶奪部分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1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3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於96年3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6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8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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