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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2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蔡新毅曾淑華林秋宜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卜天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卜天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㈠⒈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203號上訴駁回確定。⒉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34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861號上訴駁回確定。前述⒈⒉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㈡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6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⒉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述⒈⒉之罪,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739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98年4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7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7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林秋宜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2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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