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86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貽男許宗和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8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346號,中華民國97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57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 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至其理由之具體與否,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列,上訴書狀如已敘述理由,但其理由非屬具體,即不符上訴之法定要件,第二審自得逕以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判決參照)。此與上訴書狀全未敘述上訴理由者,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情形,尚屬有別。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提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敘明上訴理由略以:上訴人於本案始末均坦承犯罪行為,已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後有悛悔事實,得以減輕其刑,又上訴人已有正當職業,並須扶養年邁雙親及6 歲幼兒,請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上訴人符合刑法第59條之犯罪後有悛悔事實,撤銷改判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

三、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經查,原審認定上訴人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4 款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所憑之證據除據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檢察官訊問、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之自白外,並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照片9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稽,復有一字起子1 支扣案可佐,足認上訴人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原判決第2 頁)。並就科刑部分,除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外,並於理由內說明係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竊盜之方法、涉案程度、竊得之財物據被害人領回,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見原判決第3頁),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8月。顯已依上訴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並無輕重失衡或違法不當之處;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有正當職業或有悛悔之事實、犯後態度良好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上訴人僅泛稱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上訴人符合刑法第59條之犯罪後有悛悔事實,請求改判輕刑云云,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之量刑有何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應認其實質上未符合具體之要件。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具體理由」,尚非相當,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須再行命其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861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