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卜天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卜天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㈠⒈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203號上訴駁回確定。⒉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34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861號上訴駁回確定。前述⒈⒉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㈡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6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⒉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述⒈⒉之罪,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739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98年4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7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7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