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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許仕楓許必奇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堯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1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堯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堯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參照)。且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受刑人吳堯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4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第5號至第9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第 1號至第4 號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第5號至第9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更定之應執行刑,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
│        │                      │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10月09日11時許回溯│99年06月19日          │99年11月29日上午某時許│
│        │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107號  │100年度偵緝字第71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45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8號     │100年度簡字第2152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 │
│審│    │                      │                      │                      │
│  ├──┼───────────┼───────────┼───────────┤
│  │判決│100年01月06日         │100年03月31日         │100年11月22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8號     │100年度簡字第2152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 │
│  │    │                      │                      │                      │
│  ├──┼───────────┼───────────┼───────────┤
│  │確定│100年02月10日         │100年04月25日         │100年11月22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更字第910號  │101年度執更字第910號  │101年度執更字第910號  │
│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
│        │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 │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 │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 │
│        │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 │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 │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 │
│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編    號│四                    │五                    │六                    │
│        │                      │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12月09日晚間6時許 │97年10月25日晚間9時26 │97年11月09日下午3時56 │
│        │                      │分許                  │分左右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5號  │98年度偵字第3675號    │98年度偵字第3675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
│審│    │                      │                      │                      │
│  ├──┼───────────┼───────────┼───────────┤
│  │判決│100年11月22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
│  │    │                      │                      │                      │
│  ├──┼───────────┼───────────┼───────────┤
│  │確定│100年11月22日         │101年04月05日         │101年04月05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更字第910號  │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   │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   │
│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
│        │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 │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
│        │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 │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
│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刑為有期徒刑7年       │刑為有期徒刑7年       │
│        │                      │                      │                      │
└────┴───────────┴───────────┴───────────┘
┌────┬───────────┬───────────┬───────────┐
│編    號│七                    │八                    │九                    │
│        │                      │                      │                      │
├────┼───────────┼───────────┼───────────┤
│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97年08月20日晚間10時31│98年01月02日某時許    │98年01月18日某時      │
│        │分許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3675號    │98年度偵字第3675號    │98年度偵字第3675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
│審│    │                      │                      │                      │
│  ├──┼───────────┼───────────┼───────────┤
│  │判決│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
│  │    │                      │                      │                      │
│  ├──┼───────────┼───────────┼───────────┤
│  │確定│101年04月05日         │101年04月05日         │101年04月05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   │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   │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   │
│        │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
│        │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
│        │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
│        │刑為有期徒刑7年       │刑為有期徒刑7年       │刑為有期徒刑7年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