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7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7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柏翰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957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7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柏翰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理由略以:原審量刑過重,請審酌上訴人於偵、審均坦承不諱、自白認錯,並自行攜帶犯罪所用工具到案說明,犯後已深感悔悟等情,從輕量刑等語。

三、查原判決以上訴人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上訴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上訴人於原審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蕭吉慶之指述、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及扣案之螺絲起子及板手等為據,認定上訴人確有攜帶凶器竊盜之犯行。又上訴人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另上訴人已著手竊取蕭吉慶之機車零件,然未生使財物之管領支配狀態移置之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並審酌上訴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勉可維持生活,其前已有竊盜犯行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仍不知悔改,僅因自身機車損壞即起盜心,欲拆解他人機車零件供己所用,犯罪動機及目的均為可訾,另衡其使用之手段、所欲竊取財物之價值尚非甚鉅,並念其經警通知後,即主動攜帶犯罪所用之工具到案說明,且自始至終均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就其攜帶兇器竊盜犯行量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併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均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已敘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之理由,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以其犯後坦承,態度良好為由,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僅依憑己見對原審量刑之裁量權適法行使而為空泛之爭執,自形式上觀察,前揭上訴理由之內容,未就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原審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為具體指摘。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74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