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嘉榮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 被告
- 周宥霖
- 選任辯護人
- 劉竭輝律師
- 被告
- 蘇建偉
- 選任辯護人
- 楊尚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71號,中
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396、165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製造禁藥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何嘉榮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附表一編號2、10、11、13、14、18、27、28、29、31、34、50、54、57、58、59-2、67-1、67-2、7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其餘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宥霖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附表一編號2 、10、11、13、14、18、27、28、29、31、34、50、54、57、
58、59-2、67-1、67-2、7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其餘所示之物均沒收。
蘇建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附表一編號2 、10、11、13、14、18、27、28、29、31、34、50、54、57、
58、59-2、67-1、67-2、7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其餘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
(一)何嘉榮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100年1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二)蘇建偉係二專食品衛生科畢業,對化學具有相關知識背景及興趣,而周宥霖前於99年10月間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遭查獲,於該製造毒品案件審理中仍不知警惕(嗣該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0年11月25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周宥霖上訴後於101年4月25日撤回而確定)。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與周進財(未經起訴)等人均明知對-氯安非他命(Para-Chloroamphe tamine、PCA、4CA,下稱對氯安非他命,於100年6月19日前未經公告列為毒品)因屬安非他命類中樞神經興奮劑,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禁藥,以及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竟仍共同基於製造禁藥對氯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自100年3月底某日起,由周進財出資,並推由周宥霖負責轉交資金及到場監督,而何嘉榮則與蘇建偉一同採購製毒器材、原料,於蘇建偉所承租位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租屋處,以正丁胺催化四氯苯甲醛與硝基乙烷,再以氫化鋁鋰還原,製造含有對氯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期間均由實際具有製造能力之蘇建偉以網路上所查到之製程及所購入之原料、器材進行製造,何嘉榮在旁協助及學習製造流程,周宥霖則在旁監督及轉交資金,並推由何嘉榮前往新北市新莊區西盛街住處附近之撞球場購得數量不詳(惟合計純質淨重在28.4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由蘇建偉將取得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於水再混入所製對氯安非他命粉末中後打錠成型增強藥效,以此方式製造禁藥對氯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三)嗣於100年5月25日下午3時40分許,經警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蘇建偉上址租屋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證據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71頁反面至第73頁、第83至84頁),且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犯行成立之依據:
(一)經查,上訴人即被告3人對於上開共同製造對氯安非他命禁藥,及將購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水混入對氯安非他命粉末中後打錠成型增強藥效之事實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396號卷【下稱偵卷一】第28至29、74、76、117至120、139、151至153、160至16
2、168至170、258至260頁、原審卷第58頁反面至第59頁、第260頁反面至第261頁、第269-270頁),且有搜索現場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物品現場擺設示意圖、查獲地點電梯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製毒筆記影本、行政院100年6月20日院臺法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法務部調查局100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檢驗結果表及扣案物照片、搜索票、警方蒐證照片、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8月10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查(見偵卷一第3至7、8至19、36至42、63、132、175至239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510號卷【下稱偵卷二】第66、97至117頁、原審卷第233頁),均堪認真實。
(二)被告3人本件以正丁胺催化四氯苯甲醛與硝基乙烷,再以氫化鋁鋰還原之製程製造對氯安非他命,雖在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8、29、34、50、54、57、58、59-2、67-1、67-2所示之物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100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檢驗結果表可查,被告蘇建偉於偵查中亦供稱:製造對氯安非他命之過程中如果太過劇烈,會產生微量的二級毒品(按即應係指安非他命)等語(偵卷一第152頁)。惟就扣案物中經驗出安非他命部分,查本案被告3人係以「以正丁胺催化四氯苯甲醛與硝基乙烷,再以氫化鋁鋰還原」之方式進行本案製造之行為,而該等製程其主要目的係在用於製造對氯安非他命,僅在氫化鋁鋰等強還原劑之作用下,少部分對氯安非他命可能會被還原成安非他命,而安非他命並非該製程主要目的乙節,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於101年6月27日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闡述明確(見原審卷第226頁),是被告3人辯稱前開催化還原製程僅係意在製造對氯安非他命,堪可採信。
(三)至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稱其等將購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水混入對氯安非他命粉末中後打錠成型之行為,尚不該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製造」行為云云。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製造毒品罪,其所稱製造者,除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在內,故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栽種成長之大麻葉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94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裁判要旨參照)。查本案被告等之行為係將購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水混入對氯安非他命粉末中後打錠成型,雖僅係物理上之形狀變化,然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要旨,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範之製造行為,是被告等及辯護人此部分之辯稱難以採認。又被告等將甲基安非他命溶水混入對氯安非他命粉末已打錠成型而有成品,有附表一編號72所示13顆錠劑扣案可憑(照片見偵卷一第233頁),且是被告等之行為非僅於未遂而已達既遂。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所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對氯安非他命其化學結構與安非他命相似,屬安非他命類之中樞興奮劑,長期濫用造成人體記憶損傷、高血壓、心跳加快、體溫升高,又安非他命類藥品(包括鹽類及製劑)均經行政院衛生署於75年7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重申為禁止醫療使用之麻醉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禁藥等情,均有前揭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8月10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佐。故核被告3人本件製造對氯安非他命、及購入甲基安非他命溶水混入對氯安非他命粉末後打錠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禁藥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3人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等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時產生微量安非他命,此持有安非他命之行為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3人間與案外人周進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於禁藥對氯安非他命製程中,購得甲基安非他命溶水混入打錠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於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等以此一行為觸犯製造禁藥及製造第二級毒品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又被告何嘉榮有如上事實欄所述前科事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所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向職司調查、偵查、審判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又自白著重在陳述犯罪事實,與所陳述犯罪事實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係屬二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等於偵查及審理中就本件將甲基安非他命溶水混入對氯安非他命中後打錠成型之事實行為,均為肯定之供述,雖否認成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罪,惟此乃法律評價,故仍認被告等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等之刑,被告何嘉榮部分並先加後減。又案外人周進財亦為共犯且其身分可得特定乙節,固有被告蘇建偉於偵查中經原審裁定羈押時之押票指定送達親友聲明書、及自該聲明書中之送達地址所查得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原審100年度聲羈字第327號卷、及原審卷第275頁),然案外人周進財目前未經其等供述而遭查獲,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34頁),故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原審就被告3人本件犯行認定係成立藥事法製造禁藥罪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3人將甲基安非他命溶水混入對氯安非他命粉末中打錠成型之行為,已屬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之「加工改製」,而應認為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業如前述,原審認為並未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尚有未恰,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及所定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3人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屬中樞神經興奮劑而分別為第二級毒品、禁藥,施用後均會危害身心健康,仍漠視法律規範予以製造,心態實屬可議,被告蘇建偉於本案為具有製造能力而實際從事製造之人,而被告何嘉榮、周宥霖則分別屬在旁協助、轉交資金及監督製程之次要地位,及自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蘇建偉前未曾經法院論罪科刑,被告何嘉榮則前有如前所述之累犯前科紀錄、被告周宥霖更在另案所涉製造毒品案件經於100年2月1日停止羈押後旋參與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禁藥等犯罪之素行,並考量其等犯後終知坦承大部分犯行及全部事實經過,尚見悔意,及斟酌本案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第二級毒品、禁藥成品數量龐大,對社會具有潛在之風險非小,其等所自承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對其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沒收:
⒈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11、72所示之綠色粉末、錠劑,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禁藥對氯安非他命之成分,兩者難以析離,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義務沒收銷燬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裝放上開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對氯安非他命之外包裝、及如附表編號2、13、14、18、27、28、31所示之物,因與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亦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而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⒉附表一所示其餘扣案物,均為供製造禁藥、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其中編號29、34、50、54、57、58、59-2、67-1、67-2所示之物,因與其上之安非他命成分亦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其餘編號1、3至9、12、15至17、19至26、30、32、33、35至49、51至53、55、56、59-1、60至66、67-3、68至71、73、74所示之物,均為供製造禁藥、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諭知沒收。
三、又案外人周進財既為本案共犯,是待本案判決終局確定後,宜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妥適處理,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說明 │ ├──┼─────┼──┼────────────────────┤ │1 │真空烘箱 │1台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 ├──┼─────┼──┼────────────────────┤ │2 │打錠機 │1台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3 │真空濃縮機│1台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4 │冷卻器 │1台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 ├──┼─────┼──┼────────────────────┤ │5 │磁石攪拌機│3台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6 │真空馬達 │2台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 ├──┼─────┼──┼────────────────────┤ │7 │加熱包 │2台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8-1 │分液漏斗及│1組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鐵架 │ │ │ ├──┼─────┼──┼────────────────────┤ │8-2 │分液漏斗及│1組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鐵架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9 │冷凝管 │2組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10 │綠色粉末 │1袋 │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成品,淨│ │ │ │ │重約1505公克,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少量甲│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97% ,│ │ │ │ │純質淨重約14.6公克) │ ├──┼─────┼──┼────────────────────┤ │11 │綠色粉末 │1袋 │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成品,淨│ │ │ │ │重約1370公克,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少量甲│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00% ,│ │ │ │ │純質淨重約13.7公克) │ ├──┼─────┼──┼────────────────────┤ │12 │黃色結晶物│1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13 │篩網 │5支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 │ │ │ │命成分) │ ├──┼─────┼──┼────────────────────┤ │14 │攪拌器 │1台 │為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15 │糯米粉 │3包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16 │玉米澱粉 │1罐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17 │濾紙 │2盒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18 │電子秤 │2台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 │ │ │ │命成分) │ ├──┼─────┼──┼────────────────────┤ │19 │塑膠唧筒 │1支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20 │攪拌棒 │4支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21 │滴管 │3支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22 │試紙 │2盒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23 │打錠機零件│4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24 │真空瓶 │1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 ├──┼─────┼──┼────────────────────┤ │25 │陶瓷漏斗 │1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26 │塑膠量筒 │2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27 │鐵盤 │3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 │ │ │ │命成分) │ ├──┼─────┼──┼────────────────────┤ │28 │湯匙 │6支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 │ ├──┼─────┼──┼────────────────────┤ │29 │塑膠漏斗 │1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 │ │ │) │ ├──┼─────┼──┼────────────────────┤ │30 │塑膠杯 │1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 ├──┼─────┼──┼────────────────────┤ │31 │塑膠皿 │6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32 │黃色空膠囊│8包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33 │黃色LAH 廢│1罐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料 │ │ │ ├──┼─────┼──┼────────────────────┤ │34 │乙醚廢料 │1罐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35 │白色LAH 及│1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濾紙 │ │ │ ├──┼─────┼──┼────────────────────┤ │36 │LAH │1罐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37 │丙酮 │1筒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38 │二氯苯甲醛│1罐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39 │醋酸胺 │2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40 │四氯苯甲醛│2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41 │硝基乙烷 │2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42 │異丙醇 │3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43 │乙醚 │3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44 │四氟苯甲醛│2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45 │氯化鈣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46 │氫氧化鈉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47 │氫氧化鈉溶│2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液 │ │ │ ├──┼─────┼──┼────────────────────┤ │48 │無水硫酸鎂│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49 │氨水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50 │回收THF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51 │稀鹽酸 │2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52 │異丙醇廢液│2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53 │甲醇廢液 │3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54 │丙酮廢液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55 │正丁胺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56 │鹽酸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57 │乙醚廢液 │1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58 │乙醚廢液 │4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均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59-1│不明溶液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59-2│不明溶液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60 │圓形燒瓶 │1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61 │乙醇 │2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62 │矽油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63 │大燒杯 │1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64 │染料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65 │阿拉伯膠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66 │黃色液體 │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67-1│回收THF 溶│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液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67-2│回收THF 溶│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液 │ │(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 ├──┼─────┼──┼────────────────────┤ │67-3│回收THF 溶│1瓶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液 │ │ │ ├──┼─────┼──┼────────────────────┤ │68 │筆記本 │1本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69 │製毒筆記 │3張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70 │鐵鍋 │1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71 │刮刀 │1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 │ ├──┼─────┼──┼────────────────────┤ │72 │綠色錠劑 │13顆│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成品,淨│ │ │ │ │重約5 公克,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含少量甲│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為0.95% │ │ │ │ │,純質淨重約0. 1公克)(扣案物品目錄表編│ │ │ │ │號74) │ ├──┼─────┼──┼────────────────────┤ │73 │製毒記事本│1本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7) │ │ │ │ │ │ ├──┼─────┼──┼────────────────────┤ │74 │護目鏡 │1個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