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堯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1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堯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堯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參照)。且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受刑人吳堯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4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第5號至第9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第 1號至第4 號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第5號至第9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更定之應執行刑,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 │ │ │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10月09日11時許回溯│99年06月19日 │99年11月29日上午某時許│ │ │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107號 │100年度偵緝字第719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45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8號 │100年度簡字第2152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 │ │審│ │ │ │ │ │ ├──┼───────────┼───────────┼───────────┤ │ │判決│100年01月06日 │100年03月31日 │100年11月22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8號 │100年度簡字第2152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 │ │ │ │ │ │ │ │ ├──┼───────────┼───────────┼───────────┤ │ │確定│100年02月10日 │100年04月25日 │100年11月22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更字第910號 │101年度執更字第910號 │101年度執更字第910號 │ │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 │ │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 │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 │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 │ │ │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 │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 │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 │ │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編 號│四 │五 │六 │ │ │ │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12月09日晚間6時許 │97年10月25日晚間9時26 │97年11月09日下午3時56 │ │ │ │分許 │分左右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5號 │98年度偵字第3675號 │98年度偵字第3675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 │審│ │ │ │ │ │ ├──┼───────────┼───────────┼───────────┤ │ │判決│100年11月22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 │ │ │ │ │ │ │ ├──┼───────────┼───────────┼───────────┤ │ │確定│100年11月22日 │101年04月05日 │101年04月05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更字第910號 │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 │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 │ │ │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 │ │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 │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 │ │第1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 │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 │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刑為有期徒刑7年 │刑為有期徒刑7年 │ │ │ │ │ │ └────┴───────────┴───────────┴───────────┘ ┌────┬───────────┬───────────┬───────────┐ │編 號│七 │八 │九 │ │ │ │ │ │ ├────┼───────────┼───────────┼───────────┤ │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97年08月20日晚間10時31│98年01月02日某時許 │98年01月18日某時 │ │ │分許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3675號 │98年度偵字第3675號 │98年度偵字第3675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 │審│ │ │ │ │ │ ├──┼───────────┼───────────┼───────────┤ │ │判決│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 │ │ │ │ │ │ │ │ ├──┼───────────┼───────────┼───────────┤ │ │確定│101年04月05日 │101年04月05日 │101年04月05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 │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 │101年度執字第6542號 │ │ │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5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 │ │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 │ │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第35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 │ │刑為有期徒刑7年 │刑為有期徒刑7年 │刑為有期徒刑7年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