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漢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漢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漢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宜簡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79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18萬元,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32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16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1月,併科罰金18萬元確定,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5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14萬元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41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三案再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6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併科罰金23萬元確定。於民國95年9月8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