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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0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1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傑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春發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 年度上訴字第21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傑、黃春發關於詐欺取財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陳志傑、黃春發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其中詐欺取財罪部分,依前揭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陳志傑、黃春發對本院就詐欺取財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0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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