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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葉麗霞蔡守訓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世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9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世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世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2號至第4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判決駁回,其中附表編號第2 號因不得上訴而確定,附表編號第3號至第4號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第7 號至第13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其中附表編號第7號至第8號因不得上訴而確定,附表編號第9號至第13號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而除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2 號、第6號、第8 號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2年6月19日被告聲請合併狀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第2 號至第4號、第8號之確定判決欄均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三                    │
├────┼───────────┼───────────┼───────────┤
│罪    名│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犯罪日期│100年3月19日          │100年2月17日          │99年12月5日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0346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349號等│100年度毒偵字第349號等│
│        │                      │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357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0年10月31日         │100年9月28日          │100年9月2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357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263號  │
│決│    │                      │                      │                      │
│  ├──┼───────────┼───────────┼───────────┤
│  │確定│100年11月28日         │100年10月27日         │101年1月12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864號    │
│        │101 年度執字第4537號  │編號2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01│
│        │                      │4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
│        │                      │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駁回,其中編號2因不得上│
│        │                      │訴而確定,編號3至4再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
│        │                      │第263號駁回確定。                             │
│        │                      │                                              │
└────┴───────────┴───────────────────────┘
┌────┬───────────┬───────────┬───────────┐
│編    號│四                    │五                    │六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贓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100年2月17日          │100年7月25日          │100年7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49號等│100年度毒偵字第4441號 │100年度偵字第27857號等│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285號  │101年度審簡字第186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0年9月28日          │101年3月30日          │101年8月3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63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285號  │101年度審簡字第186號  │
│決│    │                      │                      │                      │
│  ├──┼───────────┼───────────┼───────────┤
│  │確定│101年1月12日          │101年3月30日          │101年9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是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1年度執更第864號,編│101 年度執字第7711號  │101 年度執字第14207 號│
│        │號2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院以100 度審訴字第2014│                      │                      │
│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        │刑1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                      │                      │
│        │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144│                      │                      │
│        │號駁回,其中編號2 因不│                      │                      │
│        │得上訴而確定,編號3至4│                      │                      │
│        │再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                      │                      │
│        │台上字第263 號駁回確定│                      │                      │
│        │。                    │                      │                      │
└────┴───────────┴───────────┴───────────┘
┌────┬───────────┬───────────┬───────────┐
│編    號│七                    │八                    │九                    │
├────┼───────────┼───────────┼───────────┤
│罪    名│竊盜                  │轉讓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                      │                      │
├────┼───────────┼───────────┼───────────┤
│犯罪日期│100年7月8日           │100年6月14日          │100年7月8日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917號  │100年度偵字第19917號  │100年度偵字第19917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 │
│決│    │                      │                      │                      │
│  ├──┼───────────┼───────────┼───────────┤
│  │確定│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102年5月8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364號                             │
│        │編號7至13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其中│
│        │編號7至8因不得上訴而確定,編號9至13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
│        │1808號駁回確定。                                                      │
│        │                                                                      │
│        │                                                                      │
│        │                                                                      │
└────┴───────────────────────────────────┘
┌────┬───────────┬───────────┬───────────┐
│編    號│十                    │十一                  │十二                  │
├────┼───────────┼───────────┼───────────┤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
│        │                      │                      │                      │
├────┼───────────┼───────────┼───────────┤
│犯罪日期│100年7月13日          │100年7月19日          │100年7月13日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917號  │100年度偵字第19917號  │100年度偵字第19917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 │
│決│    │                      │                      │                      │
│  ├──┼───────────┼───────────┼───────────┤
│  │確定│102年5月8日           │102年5月8日           │102年5月8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364號                             │
│        │編號7至13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其中│
│        │編號7至8因不得上訴而確定,編號9至13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
│        │1808號駁回確定。                                                      │
│        │                                                                      │
│        │                                                                      │
│        │                                                                      │
└────┴───────────────────────────────────┘
┌────┬───────────┬───────────┬───────────┐
│編    號│十三                  │                      │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4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100年7月17日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917號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後├──┼───────────┼───────────┼───────────┤
│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 │                      │                      │
│實│    │                      │                      │                      │
│審├──┼───────────┼───────────┼───────────┤
│  │判決│102年2月21日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 │                      │                      │
│決│    │                      │                      │                      │
│  ├──┼───────────┼───────────┼───────────┤
│  │確定│102年5月8日           │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2 年度執字第5364號,│                      │                      │
│        │編號7至13經本院以101年│                      │                      │
│        │度上訴字第3147號其應執│                      │                      │
│        │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其│                      │                      │
│        │中編號7至8因不得上訴而│                      │                      │
│        │確定,編號9 至13上訴後│                      │                      │
│        │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                      │                      │
│        │上字1808號駁回確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5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