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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芝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銘煒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642號、102年度偵字第6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芝弘、林銘煒恐嚇取財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蘇芝弘、林銘煒所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部分,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恐嚇取財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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