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芝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銘煒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642號、102年度偵字第6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芝弘、林銘煒恐嚇取財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蘇芝弘、林銘煒所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部分,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恐嚇取財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