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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8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俞少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俞少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少驊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該受刑人於民國101年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 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俞少驊前因確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196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由本院以 100年度上易字第2409號駁回上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4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並就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19號判決關於100年10月28日被訴竊盜犯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部分,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7罪刑,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7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嗣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期日為104年 3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 4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8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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