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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1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3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運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95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運生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原審判決6個月,執行須10個月,同一案件,不解原因,請求釋明云云。

三、經查:原審認定被告⑴於103年3月26日某時分,至新北市○○區○○路○○○○○○○○○區○○○○設○○○號碼,非住宅,亦非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先徒手破壞該倉庫鋁製鐵窗,再自該窗戶之安全設備踰越入內,竊得王鋕堂所管有之發電機1台、背式除草機1台後,旋自該倉庫大門離開,並將竊得之物品藏放於其新北市○○區○○路00號住處內,嗣於103年3月27日下午4時許,在前揭住處,將發電機售予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巴西」之成年男子,得款新臺幣3000元(發電機嗣經警尋得由王鋕堂領回);⑵另於103年3月27日某時分,又踰越上開其業已破壞之倉庫窗戶安全設備,進入倉庫內,竊得王鋕堂所管有之空壓機1台、手推式除草機1台及捲式延長線1個(業經王鋕堂領回),得手後自該倉庫大門逃離,並將該次竊得之物品藏放於前揭住處內,認被告所犯均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二罪);復審酌被告前業有竊盜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詎其竟再次竊盜,顯見其不知遵重他人之財產權,所為殊不足取,兼衡被害人財物雖遭竊,但損害尚非鉅,被害人王鋕堂業撤回告訴,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職業為粗工、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境貧寒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均量處有期徒刑6月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被告上訴意旨雖以原審判處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不解原因云云,惟查:被告於前開時地二次竊盜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二罪),原審各量處有期徒刑6月之刑,是被告所犯係二個有期徒刑6月之罪,原審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顯無何不當或違法可言。被告猶執前詞上訴濫肆指摘原審定刑不當,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構成應予撤銷之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之量刑有何輕重失衡、濫用裁量權或不適用法則之情形,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已難謂提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規定之具體理由。

四、綜上,上訴人上訴書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上訴意旨所述,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1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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