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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46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敏慧吳淑惠林柏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4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寶琴

上列聲請人因妨礙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13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6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

(一)再審聲請人即被告陳寶琴於民國102年5月20日在臺北市○○區○○路○段○號臺北世貿中心一館(下稱世貿一館)外被侮辱,後被告遭男員警陳玄壓制並跪在背上,並由2名女員警控制雙腳,嗣將被告上銬送至警局。被告於派出所由不知名員警詢問,筆錄由陳玄製作,被告見到接受筆錄之員警數次教陳玄更改筆錄。

(二)被告錯過偵訊期日,且未見過檢察官,係於法官審理時才見到起訴書,是被告無說話之機會,起訴書上怎會有被告之供述?被告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有說3個警察說的都是謊話。後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有向法官陳述當時到世貿的是2名女警及陳玄3人,不知為何被換成1名女警及2名男警。另陳玄於詢問時全程錄音,錄音帶已經被女警洗掉前、後段,錄音帶裡並沒有證人林啟裕說的那些話。

(三)世貿一館有24小時錄影,警察不拿錄影帶作證,還偷拿被告拖鞋蓋鞋印在防彈背心上作假證據,請找人檢驗。又2名女警有到醫院驗傷,惟並無醫院驗傷證明?是受傷為造假之證據。另侮辱被告的是世貿一館之保全班長,該班長是員警陳玄之岳父,警察有公報私仇、官官相護云云。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再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同法第429條亦有規定。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同法所規定之再審理由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理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其所述事實,顯與各該條款規定之事由不相適合時,均應認為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11號裁定參照)。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三、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13號原確定判決略以:被告於102年5月20日19時許,在世貿一館因與現場保全人員發生爭執,保全人員遂請求負責現場勤務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員警陳玄前往處理。然陳寶琴仍執意不肯離去,陳玄即通報同派出所員警洪顥云及林啟裕前來支援。嗣於同日20時許,經陳玄、洪顥云及林啟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請陳寶琴出示身分證明,陳寶琴拒不出示;陳玄、洪顥云及林啟裕即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欲將陳寶琴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詎陳寶琴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掙扎、用腳踹踢等方式,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陳玄、洪顥云施以強暴行為,並致洪顥云受有左手挫傷瘀青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因認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委無可採,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礙公務執行罪,於審酌一切情狀後,認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爰駁回上訴等語。

四、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因此設有再審制度,此乃為了取得既判力之法安定性與發現真實、追求正義、法和平性之平衡點。從而再審必須符合一定之嚴格要件,且於程序要件審查上,必先符合合法要件審查,後具備再審理由,始能為重新之裁判。經查,被告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1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固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惟其並未附具證據。且經核其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綜觀全文,僅係就原確定判決之理由陳述己見,徒憑己意漫為指摘原確定判決採證有誤,並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或第421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僅係空言指摘採證違法應再為調查。而原確定判決理由欄貳、一之部分,既已說明認定被告有妨害公務執行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是被告其所述事實,顯與各該條款規定之事由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林柏泓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4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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