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4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鄧振球何信慶郭雅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747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黃文桂
代理人
陳家驊律師
被告
柯敏哲

       林棟樑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66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並非單純保護國家法益之罪。其所保護者,不僅為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公信力,亦兼有保護個人法益之作用。是以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若個人之權益因而直接受侵害者,該被侵害之個人仍非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446號、93年度台上字第215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黃文桂(下稱自訴人)以被告柯敏哲、林棟樑違反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同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及同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等提起自訴。依其自訴意旨指稱:被告柯敏哲係法務部調查局之檢驗員,被告林棟樑則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組組長,因㈠被告柯敏哲與案外人李俊德共同偽造法務部調查局98年4月1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進而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14號案件中行使,其上所稱黃華蘭之血液內帶有0.033g/dl之甲醇成分云云,與案外人高一瑛製作之法務部調查局91年11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檢驗結果」欄所示「送驗血液經檢驗結果未發現含酒精、安非他命類、鴉片類、鎮靜安眠藥、農藥及一般常見毒藥物成分」等語不符,則被告柯敏哲所為如同在法庭上作偽證,況出具上開函文,無疑係湮滅高一瑛先前製作之上開檢驗證明書所示之結果,被告柯敏哲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第168條偽證罪及第165條湮滅證據罪等罪嫌。㈡黃華蘭之血液、膽汁、胃內容物等檢體送鑑驗後,因被告林棟樑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1年12月4日91醫鑑字第1637號毒物化學檢驗報告「檢驗結果」欄位上,載稱該等檢體含有甲醇、美文松等物質之不實事項,衡以該毒物化學檢驗報告書上蓋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組檢驗報告專用章」之印文,被告林棟樑身為該組組長,定然知悉上情,卻仍將上開不實內容登載其上,並於檢察官偵查、法院受理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中提出行使,被告林棟樑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第168條之偽證罪等罪嫌等語,就自訴人自訴之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部分,法院應就其所自訴之事實為形式上之觀察,設若其所自訴之犯罪事實存在,而其個人權益確因上述犯罪而直接受害者,即難認其無提起自訴之資格。本件自訴認被告柯敏哲在法務部調查局98年4月1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不實之登載,並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14號案件中行使,被告林棟樑對於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1年12月4日91醫鑑字第1637號毒物化學檢驗之不實報告知悉,卻仍將上開不實內容登載其上,並於檢察官偵查、法院受理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中提出行使,被告二人係涉犯刑法第216、213條等罪,依上說明,此部分自訴應非不合法。乃原審法院僅以自訴人所自訴之前揭犯罪行為,其並非該等填載不實公文書之名義人或受行使之人,對於其自身法益並無影響,並非行使填載不實公文書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而諭知不受理判決,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以上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有撤銷發回之原因。又原判決雖未就本案為實體有罪之判決,然依自訴人自訴之犯罪情節觀之,似認被告等所涉犯之其他各罪與前揭發回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應將原判決其他部分一併發回。而本件係因原審諭知不受理不當而撤銷,為顧及被告審級利益,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4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