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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浩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浩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益因犯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為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1 月25日起施行,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 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 7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被告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甄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且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於新法施行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附表所示之數罪,且均係於新法施行前犯之,其中編號1、2、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至8、10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9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3至8、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已執行完│有期徒刑5 月(已執行完│有期徒刑4月           │
│        │畢)                  │畢)                  │                      │
├────┼───────────┼───────────┼───────────┤
│犯罪日期│98年9月25日           │98年11月間            │99年1月3日            │
│        │                      │                      │                      │
│        │                      │                      │                      │
├────┼───────────┼───────────┼───────────┤
│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98年度偵字第34269號   │99年度偵字第6650號    │99年度偵字第2500號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99年度簡字第1112號    │99年度簡字第7976號    │99年度訴字第1900號    │
│審│    │                      │                      │                      │
│  ├──┼───────────┼───────────┼───────────┤
│  │判決│99年2月23日           │99年10月7日           │101年6月1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99年度簡字第1112號    │99年度簡字第7976號    │99年度訴字第1900號    │
│  │    │                      │                      │                      │
│  ├──┼───────────┼───────────┼───────────┤
│  │確定│99年3月8日            │99年12月1日           │102年3月28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9年度執字第3849號    │99年度執字第16579號   │102年度執字第7069號   │
├────┼───────────┴───────────┴───────────┤
│        │編號1至9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1月2日            │99年1月4日            │99年1月5日            │
│        │                      │                      │                      │
│        │                      │                      │                      │
├────┼───────────┼───────────┼───────────┤
│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99年度偵字第2500號    │99年度偵字第2500號    │99年度偵字第2500號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
│審│    │                      │                      │                      │
│  ├──┼───────────┼───────────┼───────────┤
│  │判決│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 │
│  │    │                      │                      │                      │
│  │    │                      │                      │                      │
│  ├──┼───────────┼───────────┼───────────┤
│  │確定│102年9月5日           │102年9月5日           │102年9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11174號  │102年度執字第11174號  │102年度執字第11174號  │
├────┼───────────┴───────────┴───────────┤
│        │編號1至9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
└────┴───────────────────────────────────┘
┌────┬───────────┬───────────┬───────────┐
│編    號│         7            │          8           │          9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未遂)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罪日期│99年1月5日            │99年1月4日            │99年1月3日            │
│        │                      │                      │                      │
│        │                      │                      │                      │
├────┼───────────┼───────────┼───────────┤
│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99年度偵字第2500號    │99年度偵字第2500號    │99年度偵字第2500號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 │
│審│    │                      │                      │                      │
│  ├──┼───────────┼───────────┼───────────┤
│  │判決│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102年4月25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 │
│  │    │                      │                      │                      │
│  ├──┼───────────┼───────────┼───────────┤
│  │確定│102年9月5日           │102年9月5日           │102年9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11174號  │102年度執字第11174號  │102年度執字第11175號  │
├────┼───────────┴───────────┴───────────┤
│        │編號1至9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     │
└────┴───────────────────────────────────┘
┌────┬───────────┬───────────┬───────────┐
│編    號│          1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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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傷害致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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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4 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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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7年1 月13日凌晨3 時20│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訴)機關│97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  │                      │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後├──┼───────────┼───────────┼───────────┤
│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  │                      │                      │
│實│    │                      │                      │                      │
│審├──┼───────────┼───────────┼───────────┤
│  │判決│102年4月17日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                      │                      │
│決├──┼───────────┼───────────┼───────────┤
│  │確定│103年7月9日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年度執字第12442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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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6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