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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7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恆吉遲中慧吳祚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5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重光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義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唐志強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00 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275號、第5411號、第54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丁○○犯持有手槍罪及乙○○部分,均撤銷。

丁○○共同犯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免訴。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

㈠、丁○○(綽號「重光」、「光哥」)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及子彈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仍基於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手槍、子彈之犯意,於民國96年5 月22日前之某日與人打架後,因不詳原因取得現場之以色列IMI 廠製941 型,口徑9MM 具殺傷力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 把(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俗稱「沙漠之鷹」)及具殺傷力之子彈2 顆而持有之,並將該手槍、子彈藏放在其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下同)○○路000 號2樓住處。96年2 月間某日,丁○○與乙○○(綽號「小奸」、「小堅」)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下同)復興路「天上人間」酒店內,與誠正防水工程公司之負責人張智雄等人飲酒,席間丁○○、乙○○因細故與張智雄發生口角,丁○○向乙○○告以「今天不要動他,等有機會再給他難看」等語,暗示將來再找機會教訓張智雄。嗣於96年5 月22日下午5 時許,丁○○電邀乙○○、不知情之李承諭(原名:李宇平,下同)前往其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2 樓住處,在該住處將上揭制式手槍1 把及子彈2 顆交予知悉該手槍、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乙○○(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業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5749號駁回上訴確定),繼續與乙○○共同持有之,另交付玩具槍1 把予李承諭,並提供張智雄所使用之自用小客車係豐田廠牌,車身黑色,現停放在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重建工地(下稱國稅局工地)等訊息,令乙○○、李承諭等人持槍教訓張智雄洩恨,同日乙○○唯恐人手不足,復以電話聯絡黃鈺翔,黃鈺翔再轉邀年籍姓名不詳、綽號「什麼」之成年男子到場。俟乙○○、李承諭、黃鈺翔、「什麼」等人分乘2 車於同日晚間7 時34分抵達該國稅局工地,乙○○電詢丁○○告以:「光哥我到了,我不知道他車號。」等語,丁○○表示:「自己找。」2 車隨即在國稅局工地附近停車,乙○○與李承諭先行下車,乙○○指示黃鈺翔所搭乘之計程車先行調頭,由黃鈺翔和「什麼」在計程車上等候接應,乙○○與李承諭則戴上口罩前往國稅局工地,由乙○○單獨持丁○○所交付之上開制式手槍、子彈進入工地內,李承諭則在工地門口把風,乙○○覓得張智雄所使用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即車號0000-00號,車主馮雪莉)後,隨即對該車左後車門、左後車窗開槍射擊共2 發,造成左後方車門、右前座椅、左前座椅頭枕及右前車窗損壞、破裂(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而以此槍擊毀車之方式使張智雄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其生命、身體之安全(丁○○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業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乙○○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黃鈺翔、李承諭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業經本院以前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事畢,乙○○、李承諭2 人返回搭乘黃鈺翔及「什麼」等人留守之計程車逃離現場,乙○○再以電話通知丁○○表示:「好了」等語,並於同日晚間某時許,乙○○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央大學附近某透天厝,將該丁○○所交付制式手槍返還予丁○○,並有李承諭、黃鈺翔等人在場目賭。丁○○復於96年5月22日後至96年8月16日間某日,因故又將上揭制式手槍交予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乙○○持有、保管,乙○○惟恐該槍枝遭人發現,將該手槍移至桃園縣中壢市培英路培英幹30 左支1電桿附近草叢埋藏,丁○○乃繼續與乙○○共同持有該手槍,迄至96年8月21日為警查扣時止。

㈡、嗣因張智雄報警,警方在乙○○開槍地點扣得彈殼2 顆,經循線偵查,於96年8 月16日下午5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前等處,分別拘提乙○○、丁○○、李承諭及黃鈺翔等人到案,乙○○遭羈押後,於96年8 月21日帶同警方前往上開埋藏地點當場起獲並扣得前開制式手槍(含彈匣1 個),再循線查悉上情。

二、丁○○詐欺部分:

㈠、丁○○係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藍獻應(通緝中)與丁○○為認識10餘年之朋友,亦長期跟隨丁○○在工地工作,許登凱(經檢察官處分緩起訴確定)則係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00 號)之汽車銷售業務員,其於100 年10月間銷售前揭車輛予丁○○,為丁○○之汽車業務員。

㈡、丁○○於101 年10月5 日中午12時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在桃園縣中壢市中美路某處(起訴書誤載為中壢市○○路0段00號工地內,業經檢察官於原審更正)不慎撞擊停放在該處由羅帟縉(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丁○○上揭車輛車尾及該租賃小客車之車頭部位因此受損,丁○○因認自己所須負擔新臺幣(下同)3 萬餘元之車輛維修費用過高,欲申請保險理賠,然因丁○○係無駕駛執照(其於91年4 月16日遭吊銷駕照後即未重考取得駕照),致其投保之保險無法出險理賠。丁○○、許登凱、羅帟縉等人,乃謀議由領有駕駛執照之人頂替丁○○為駕駛人,俾順利辦理保險理賠事宜。其等謀議既定,乃意圖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丁○○委請知情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藍獻應於101 年10月10日下午3 時50分,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前,羅帟縉則駕駛上開租賃小客車亦抵達該處,其2 人共同將車輛排列成佯裝該2 車輛於該時、地發生碰撞之情狀後,隨於現場撥打110 報案,使轄區內不知情之桃園縣(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承辦警員到場處理,羅帟縉、藍獻應均向該不知情之承辦警員佯稱發生擦撞車禍,承辦警員為初步調查後,未察覺有異,乃按現場情況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等相關表單,並據以開立車禍證明。嗣丁○○等再委由許登凱填製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產物保險公司)之汽機車險理賠申請單,並於該申請單填載「藍獻應於101 年10月10日下午3 時50分許駕駛丁○○車輛在中壢市○○路00號因停車、倒車不慎撞車號0000-00號車輛」等不實資料,並檢具前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之估價單、工作傳票(此乃前揭租賃小客車之修繕估價資料,金額共計33,910元)、車輛之估價修繕單(此乃丁○○前揭車輛維修估價資料,共計51,362元)、和解書及相關車損照片數張等資料,持向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車禍保險理賠,致不知情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該公司因而核准理賠保險金85,272元,因而受有損失。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即被告丁○○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事實欄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其立法理由係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且常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自理論而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有所扞格,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妨礙,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行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971號判決同此意旨可參)。本案如下認定丁○○犯行所引用之乙○○、李承諭、黃鈺翔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丁○○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該等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原審已傳喚乙○○、李承諭、黃鈺翔到庭作證,並使丁○○及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是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㈡、通訊監察譯文部分:

1.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103 年1 月2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1 、5 至7 、12、13、15、16、18、27、32條條文,增訂第3 之1 、11之1 、16之1 、18之1 、32之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5 個月施行。而本案所引用如附表所示101 年4 月至10月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其實施通訊監察期間係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3 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前,自應適用當時有效之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2.而按監聽係政府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授權所為截取他人通訊內容之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所列舉之得受監察之犯罪與受監察者之要件,始為合法,此觀諸96年7 月11日修正前、後之該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即明。然通訊監察屬於接收情資之偵查手段,且於偵查階段,因犯罪事實尚處於浮動狀態,偵查機關或通訊監察核准法院僅能儘量確保實施通訊監察對象範圍不致過於浮濫,並無法確保遭通訊監察對象當然為犯罪之人,亦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所獲悉者僅為與核准通訊監察之案由相關之通聯內容。因此,在監聽過程中得知「另案」犯罪之通聯內容,實屬可能,此等依法定程序實施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因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本無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適用,應否容許作為該另案之證據使用,當時施行之法制並未明文規定,參諸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刑事訴訟法於第152 條明定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予以扣押,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即法律並無禁止該等扣押之物作為證據使用,揆其立法意旨,係因查獲該另案證物有助於促進真實發現,且因未違反法定程序,不生侵害人權之虞,亦無存在助長違法取證之風險。而合法監聽偶然取得之另案證據,因執行機關同無以脫法或違法行為侵害人權之情事,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對該得作為另案證據之通聯內容如不予即時截取,稍縱即失,有礙真實發現,則基於與前述法律明定「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若監聽過程中偶然取得之另案通聯內容,亦屬於得證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之證據,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偶然獲得之通聯內容作為另案證據使用。查本判決所援引證明丁○○有事實欄所載持有手槍、子彈犯行之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原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之聲請,以丁○○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罪嫌,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獲准,對丁○○持用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此有該院核發之100 年聲監續字第3229、3565、3806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121 、572 、869、1141、1447、1743、2084、2426、2731等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附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告丁○○疑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教唆偽證罪等案卷宗目錄卷第45至56頁),並於監聽過程中偶然獲得丁○○涉嫌本案持有手槍、子彈之相關通聯內容,屬該貪瀆案件合法監聽所取得之另案證據,因無證據證明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即在取得該持有槍彈之證據,而偽以貪瀆案由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因認屬合法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又此等證據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罪名,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認係經合法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

3.再按通訊監察之錄音、錄影,其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係憑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若被告對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有所爭執,而就監聽電話錄音帶又無直接播放勘驗之困難,在未辨明該監察紀錄譯文之真正時,自不能遽以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採為論罪之基礎。準此,是項監聽譯文倘係公務員(警員)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法院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147號判決同此意旨可參)。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丁○○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合法監聽取得,業如上述,檢察官、丁○○及其辯護人對於譯文內容之真實性復無爭執,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應認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認定丁○○所犯如事實欄所示犯行之證據。

㈢、至於本院判決所引用之非屬供述證據之其他書證、物證,均係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而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165 條等規定踐行法定證據調查程序,並使丁○○及其辯護人為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意見表示,自得為認定丁○○所犯如事實欄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二、關於事實欄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核前開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533號、94年度臺上字第2976號判決均同此意旨可參)。查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下列認定事實欄所示丁○○犯行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供述而屬傳聞證據部分,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對證據能力表示不爭執,於審判期日經本院提示證據方法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均未聲明異議,或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茲審酌該等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本院判決所引用之非屬供述證據之其他書證、物證,均係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而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165 條等規定踐行法定證據調查程序,並使丁○○及其辯護人為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意見表示,自得為認定丁○○如事實欄犯行所憑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關於事實欄部分(即丁○○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事實)

㈠、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即上訴人丁○○固坦承因與張智雄之細故口角,有於96年5 月22日,聯絡乙○○及李承諭前往恐嚇張智雄,並在乙○○及李承諭前往其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2樓住處時,分別交付1 把手槍予乙○○,另1 把玩具槍予李承諭,惟矢口否認有何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子彈犯行,辯稱:伊所交付乙○○之槍枝,並非乙○○帶同警方起獲扣案之制式手槍「沙漠之鷹」,而是另把無法擊發之改造手槍,目的只是用來嚇人云云。丁○○之選任辯護人辯以:⒈丁○○所交付予乙○○之槍枝為一把改造手槍,並非警方所起獲之以色列製沙漠之鷹制式手槍,此經乙○○證述在卷,乙○○並已坦承該制式手槍為其自己原本所有,而證人即乙○○母親丙○○、女友甲○○亦均證稱在案發前已看過乙○○持有槍枝,足認乙○○此部分之證詞可信;丁○○從未持有該把扣案之制式手槍,至於丁○○原先持有並交付乙○○持以恐嚇之改把改造手槍並無法擊發,此據乙○○證述明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把槍枝具有殺傷力;⒉關於該扣案制式手槍係乙○○個人所持有之事實,業經法院另案判決確定,本案起訴認定丁○○持有槍枝、子彈,實係僅憑通訊監聽譯文、乙○○事後翻異之證詞及黃鈺翔、李承諭之證詞,然李承諭、黃鈺翔2 人並未實際目擊乙○○開槍經過,自無法證明當時乙○○所持為何把槍枝,而乙○○一度證稱扣案制式槍枝、子彈係丁○○所交付,應係出於邀減刑寬典之動機,始虛偽指稱扣案手槍係丁○○所交付,另乙○○因持有扣案槍枝犯行,經判決確定之入獄服刑期間,丁○○僅係基於道德上之補償寄錢給乙○○,並非因乙○○為丁○○頂罪而給予報酬,至於李承諭、黃鈺翔2 人並無實際目擊乙○○開槍過程,其等證詞自無從證明乙○○係持丁○○所交付之槍枝射擊張智雄使用之車輛;⒊丁○○雖曾於檢察官訊問時一度坦承持有扣案手槍之犯行,然此部分所供不實,蓋當時丁○○係因自認自己確有交付1 把改造手槍予乙○○,而乙○○也確實有開槍恐嚇張智雄之行為,丁○○因而誤認乙○○開槍所用之槍枝即係自己所交付之該把改造手槍,加上當時丁○○之律師告以如不做該等供述,可能會被收押,丁○○才為與事實不符之供述云云。經查:

⒈訊據丁○○於102 年2 月5 日檢察官偵查中,經檢察官當庭命丁○○與乙○○、李承諭、黃鈺翔等人對質後,丁○○即供承:伊有於中壢市實踐路住處交付扣案之制式手槍「沙漠之鷹」予被告乙○○,槍是伊的,96年5 月22日晚上乙○○有將制式手槍還伊,過了幾天,乙○○復將該把制式手槍取走,伊坦承持有槍枝犯行等語明確在卷(見他字第4422號卷二第71至72頁)。查丁○○前開自白,係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丁○○及其辯護人均未指出該次訊問過程中,檢察官有何以刑求或其他不正手段取供之情形,甚至依該次訊問筆錄所載如下內容:「(問丁○○:是否坦承本件持有制式手槍沙漠之鷹之犯罪事實)我承認(簽名:丁○○)。我確定承認。」、「(問辯護人:對於被告坦承本件槍砲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事實部分尊重當事人的回答」、「(問丁○○:96年5 月22日你是否有在中壢市實踐路的住處交付1 枝制式沙漠之鷹手槍給乙○○,並另外交付1 枝玩具手槍給李承諭,並要求他們2 人前往桃園市三元街國稅局之工地找張志<智> 雄,有無此事)有。制式沙漠之鷹手槍是在中壢市實踐路住處交付給乙○○,玩具手槍的部分我忘記了。」、「(問丁○○:依上開所述丁○○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持有制式手槍罪嫌,有何意見)沒有,我坦承這個犯罪事實(簽名:丁○○)」觀之,可見丁○○係在辯護人之陪同在場下,已清楚知悉遭指涉案之犯罪事實(即持有由其所交付乙○○,用以恐嚇張智雄之扣案制式手槍)及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罪),並經檢察官再三確認,一再為認罪之表示;參以丁○○該次接受訊問所遭指涉之本案犯行係於96年間即已發生,且當年已起獲以色列製「沙漠之鷹」制式手槍1 把扣案,檢警並立即展開偵查,當時因丁○○一再否認持有該把槍枝,而乙○○除一度指證丁○○交付該把手槍予其,嗣即翻供自白該把制式手槍係其個人所持有,與丁○○無關,當時檢察官採信乙○○之自白,就扣案槍枝部分,僅起訴乙○○1 人受「小毛」之人寄藏該把手槍及持以擊發之子彈(子彈因已擊發而未扣案),嗣經法院審理後,亦採信乙○○當時之自白,認定係乙○○1 人持有子彈及具殺傷力之制式槍枝1 把,而判處乙○○1 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確定,此有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966 號、22693 號偵查卷宗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又檢察官之所以於102 年間對丁○○涉嫌本案(槍砲部分)再予偵查,係因偵查機關於丁○○涉嫌另案中(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422號行賄案件),對丁○○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依法實施通訊監察,獲悉乙○○於前開槍砲案件執行完畢出獄後,仍不斷向丁○○索討金錢,並提及係因當時為丁○○「扛下這條」等語,而丁○○亦於與友人吳劭莟、吳秉宸等人之通聯中抱怨上情,並提及「槍枝」之事及「扛罪」等語(具體內容詳後述)所致,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詳附表所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2 月7 日101 年度他字第4422號簽呈(附於偵字第4275號卷第1 至2 頁)可稽,參以乙○○、李承諭等人於102 年2 月5 日偵查庭具結所為證詞,均一致指證扣案之制式手槍係由丁○○交付予乙○○持以開槍恐嚇張智雄,其等並供證於96年間,係為由乙○○1 人扛下持有扣案手槍之罪名,始共同串供偽證,而於該次偵查庭到庭之黃鈺翔亦具結證稱96年間伊係與乙○○串供,由乙○○1 人扛下持有扣案手槍之罪名等情後,丁○○即於同次偵查庭與乙○○、李承諭、黃鈺翔對質,並即為首揭自白,亦有該次訊問筆錄可考(附於他字第4422號卷二第58至80頁),足見丁○○應係因知悉前開檢察官對其再予偵查之原因,並見乙○○、李承諭、黃鈺翔等人證述均不利於己,始為自白認罪,該等自白過程,亦符合一般被告於知悉偵查機關已掌握充分證據後,自忖無從抵賴狡辯,乃為認罪表示,以圖減輕罪責之常情。據上,足認丁○○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前揭自白,係於知悉認罪內容及罪名後,出於其本意所為,該自白具有任意性,甚為明確。

⒉又訊據證人乙○○,其於案發後遭拘提到案,於翌日(即96年8 月17日)移送檢察官訊問時即結證稱:伊於96年5 月22日晚間7 時20分到桃園市○○街000 號北區國稅局工地向一臺車號0000-00 之自小客車開槍,是丁○○叫伊去,說是工地的事,一開始丁○○是叫李承諭去開槍,但李承諭不要,丁○○就叫伊去開槍,當天開槍所用槍枝是丁○○所交付,開完槍後,便把槍還給丁○○等語在卷(見偵字第18966 號卷第161 至162 、165 等頁),並於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後之羈押訊問庭中,以被告身分向法官供承係丁○○叫伊對「嘴巴」(指張智雄)的車子開槍,伊於檢察官訊問時之筆錄(指96年8 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有看過後簽名,都實在等語在卷(見原審聲羈字第681 號卷第6 至7 頁);雖乙○○於遭法官裁定羈押後即翻異前供,改稱伊開槍所用槍枝係伊自己所有,與丁○○無關(此部分之證述不可採,詳後述),並因此遭以寄藏制式槍枝及子彈起訴,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入監執行完畢。然於檢察官102 年再予偵查後,乙○○再於102 年2 月5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96年5 月22日是丁○○指示伊去開槍教訓張智雄,槍是丁○○當天在他位於中原大學附近住處透天厝2 樓交給伊,就是沙漠之鷹即該把制式手槍,至於交付李承諭的那把槍是玩具槍,也是在96年5 月22日由丁○○交付;伊開完槍後,當晚便在中壢透天厝將那把用來開槍的制式手槍「沙漠之鷹」歸還丁○○,還槍的時候李承諭也在場目睹,李承諭則是在開完槍後的回程,將玩具槍丟棄在垃圾車內;隔幾天後,丁○○又在他中壢中原路住處將同一把制式手槍「沙漠之鷹」交給伊保管,但沒有說為什麼,伊就把槍埋在中壢殯儀館附近的電線桿,該把制式手槍「沙漠之鷹」就是伊於96年8 月21日因槍砲案羈押中,帶同警方前往取出的那把槍枝等語在卷(見他字第4422號卷二第65至67頁);復於102 年4 月26日檢察官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前揭同年2 月5 日偵查筆錄,仍具結證稱:伊在該次筆錄中所述屬實,丁○○於96年5 月22日交付伊的「沙漠之鷹」制式手槍,就是伊經警方借提後,帶同警方在中壢市殯儀館電線桿所起出之該把扣案槍枝,又經檢察官一再確認,乙○○仍為相同之證述,確認丁○○所交付予伊之槍枝,即是扣案之「沙漠之鷹」制式手強無訛(見偵字第4275卷第145 至146 頁)。

⒊訊據證人李承諭(即李宇平),其於案發後經拘提到案之翌日(即96年8 月17日)移送檢察官訊問時,即已結證稱:96年5 月22日晚間7 時20分到桃園市○○街000 號北區國稅局工地向一臺車號0000-00 之自小客車開槍,是由乙○○開槍,共開2 槍,乙○○開槍所用的槍枝是丁○○交給他的,開槍後,槍交給丁○○,開槍的2 、3 個小時前,丁○○交給伊和乙○○各1 把槍,伊拿到的那把槍沒有子彈,丁○○要伊帶這把槍與乙○○同行,若現場有人阻擋乙○○,叫伊拿該把槍嚇對方,拿完槍離開丁○○住處時,乙○○跟伊說用他那把槍來開等語在卷(見偵字第18966 號卷第155 至156頁),嗣雖翻異前詞(此部分之證述不可採,詳後述),然於檢察官再予偵查後,李承諭於102 年2 月5 日檢察官訊問時仍具結證稱:案發當日下午丁○○找乙○○和伊去中壢市中原大學附近的丁○○住處,丁○○跟伊2 人說要處理事情,詳細情形是跟乙○○講,大概是跟工地的人有糾紛,丁○○從電視櫃的左下方拿了一個銀色的塑膠箱子出來,打開後,伊看到裡面有一把銀色的手槍;伊於96年8 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曾證稱案發當天是由乙○○開槍,作案槍枝是由丁○○提供,開槍完後,將槍交給丁○○等語,伊當時所言是事實,伊知道具結的意思,當時是照實講等語在卷(見他字第4422卷二第274 至276 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丁○○的住處在中原大學附近,伊在96年5 月22日白天接到丁○○的電話,便前往丁○○住處,後來乙○○也有到,丁○○要伊等去給被害人即綽號「嘴巴」(指張智雄)的男子一點警告即開槍,丁○○從他住處的電視櫃拿出2 把槍,其中一把槍有裝在箱子裡,另一把沒有,丁○○把2 把槍放在桌上,交待伊跟乙○○1 人1 把,要伊等去找被害人的車子開槍;後來伊先下樓,幾分鐘後乙○○下樓將一把看起來像玩具槍的手槍交給伊;交給伊的槍是拿來嚇人用的,不能開,另一把槍是可以開的,乙○○就是用這把槍對被害人車子開槍;開完槍後,伊等先一同坐計程車回到中原大學丁○○住處,再騎駛機車到丁○○友人位於中央大學附近之住處,伊親眼看到乙○○將1 把槍交還給丁○○,伊拿的那1 把槍則丟掉了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30 背面至236 頁)。

⒋訊據證人黃鈺翔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在搭乘計程車前往開槍地點的路上,伊有看到2 把槍,即乙○○身上有槍,李承諭身上也有槍;之後伊和「什麼」在車上等,李承諭和乙○○下車開槍,開完槍後,伊等先坐計程車回到中原大學附近,再騎駛機車前往中央大學附近見丁○○,伊有看到乙○○將一物品交予丁○○,那個東西應該是槍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26 、228 等頁)

⒌又本案因張智雄報警,警方前往乙○○開槍地點勘查,發現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車左後方車窗、左後車門有遭槍擊之彈孔,並在左後車門旁扣得彈殼2 顆,有刑案現場照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附於偵字第18966 號卷),經警循線偵查,於96年8 月16日下午5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號前等處,拘提乙○○、丁○○、李承諭及黃鈺翔等人到案,乙○○遭羈押後,於96年8 月21日帶同警方前往桃園縣中壢市培英路培英幹30左支1 電桿附近草叢,當場起出埋藏該處之槍枝1 把(含彈匣1 個)扣案,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起獲槍枝過程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附於偵字第18966 號卷),又該把扣案槍枝(含彈匣1 個、查獲後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證實係以色列IMI廠製九四一型口徑9 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槍號遭變造,經重現結果,研判槍號為006618,槍管內具6 條右旋來復線,雖欠缺復進簧及復進簧桿,惟仍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96年8 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附於偵字第18966 號卷第211 至213 頁),又將案發現場扣得之彈殼2 顆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證實該2顆彈殼與本案前開扣案制式手槍試射之彈殼之彈底特徵紋痕相吻合,認均係由本案扣案之手槍所擊發,亦有該局96年9月3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為憑(附於偵字第18966 號卷第245 頁),堪認乙○○確係持具有殺傷力之扣案制式手槍及相適應之2 顆子彈,並朝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車開槍擊發2 顆子彈,而該2 顆子彈雖因擊發而無從鑑定,然由該2 顆子彈經擊發後,貫穿前開自用小客車之左側車門鋼板及車窗玻璃,如前所述,自堪認該2 顆子彈於擊發前具有殺傷力無訛。而衡諸常情,該2 顆子彈既適於以扣案之制式手槍,且依上開丁○○與其他證人之供證,丁○○交付手槍與乙○○之目的,即在持以開槍恐嚇張智雄,堪認該2 顆子彈係隨槍枝一併交付乙○○甚明。

⒍綜上事證參互析之,足認丁○○於102 年2 月5 日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丁○○及其辯護人所辯不可採之理由

⒈丁○○之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主張丁○○於偵查中之自白係為圖交保,並出於誤會所致云云。然以,持有制式手槍為法定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丁○○於自白時已經檢察官告以所涉係該罪名之重罪,並有律師陪同在場擔任辯護人,已如所述,衡情當無可能僅為圖一時免遭羈押,而虛偽自白自己犯下重罪;又丁○○於原審先辯稱當初誤解檢察官所稱「制式」為「自式」,嗣於本院則改稱係誤認乙○○開槍所用之槍枝即係自己所交付之某「改造」手槍云云,前後辯解反覆,已屬可疑,又所稱誤「制式」為「自式」,實屬無稽,倘其確信自己交付者僅為「改造」手槍,則所涉罪名應為較輕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罪,丁○○在有律師陪同之下,且檢察官訊問時已一再敘及有無交付「制式沙漠之鷹手槍」予乙○○,並告以罪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罪,丁○○當無可能僅因自己有交付1 把「改造」槍枝予乙○○,且乙○○確有前往開槍恐嚇,即認為扣案之「制式」手槍為自己交付之「改造」手槍,進而出於誤會而自白,從而,辯護人此部分為被告所辯,實屬牽強,洵非可採。

⒉又證人乙○○、李承諭等人於96年8 月17日於經檢察官訊問而具結證述前開不利於丁○○之內容後,雖乙○○於法官諭知羈押時立即改稱:伊所持以擊發之扣案槍枝係伊自己向友人「小毛」所買,因「小毛」叫伊用錢跟他買(見原審96年度聲羈字第681 號卷第9 頁);並於後續警方借提及96年9月7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均改證稱:扣案槍枝是伊的,是「小毛」在3 年前交給伊放伊那邊,因伊之後一直找不到「小毛」,便一直放在伊那,後來伊搬家,把槍帶到現住處,伊母親看到,叫伊把槍還給「小毛」,伊找不到「小毛」,便將槍枝埋在事後帶警起出槍枝之地點;本案因丁○○與張智雄發生口角,於案發前1 、2 天丁○○打電話叫伊去教訓張某,沒有說如何教訓渠;李承諭是在現場下車後才知道伊身上有槍,伊是在下車預備要去開槍時才跟李承諭講要去開槍,當時黃鈺翔剛好在換車,所以也有聽到,伊負責開槍,並要李承諭在門口負責把風;案發後當天晚上,伊與李承諭、黃鈺翔、綽號叫「什麼」之男子等人共同決定被抓到後要說槍是丁○○的,把案子推給丁○○,因為丁○○認識的人比較多,會比較輕或沒有事,這些話是在中央大學附近說的云云,嗣遭起訴後,仍於審判中以被告身分供稱扣案之手槍是伊向「小毛」取得後自己持有云云;李承諭則於96年9 月7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改證稱:伊於96年8 月17日會稱手槍是丁○○的,是因為案發當日伊與丁○○、乙○○一起去大溪關公廟拜拜,伊當時看到乙○○身上沒有槍,但乙○○從丁○○住處下來後給伊一把槍,伊便以為槍是丁○○提供的云云;另黃鈺翔於該次偵查中亦改稱:案發後,並無一同前往將槍還給丁○○之事,也沒有去找丁○○,槍是在中央大學旁邊還給乙○○,伊之所以在之前檢察官訊問時稱案發後槍是交還丁○○,是乙○○教伊這樣說,乙○○說丁○○的關係比較好,會沒有事,有事的話就推給丁○○云云,被告及其辯護人乃執該前開陳述為據,主張本案扣案之制式手槍與丁○○無關,並非丁○○所交付。惟查:

⑴乙○○先稱其係向「小毛」購得扣案之改造手槍,後又改稱是「小毛」將槍放在其那,事後找不到人,無法歸還,關於「小毛」如何交槍予其之原因,先後說詞反覆,已難認屬實;又訊據證人乙○○嗣於102 年2 月5 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改證稱:伊於96年間翻供改稱伊帶同警方起獲的制式手槍「沙漠之鷹」是向「小毛」所拿取的云云,是虛偽不實的;96年伊被抓的當天,在刑大做完筆錄送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時,丁○○有一直跟伊作拜託的手勢,當時伊就知道意思,但伊當天並沒有幫丁○○,還是(向檢察官)照實講,之後伊被羈押,有被借提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當時李承諭、黃鈺翔也在該處,不知是何人通知他們到場,伊當場有跟黃鈺翔及李承諭提及槍砲的案件,並說因伊有開槍,也被照到,一定要去執行,那就伊1 人去執行就好,伊要自己一肩扛,不想要牽扯到丁○○,因為伊欠丁○○恩情,並叫李承諭、黃鈺翔也不要扯到丁○○;伊於96年間翻供改稱伊帶同警方起獲的制式手槍「沙漠之鷹」是向「小毛」所拿取,當時所說是虛偽不實的,實際上,扣案的制式手槍確實是丁○○交給伊;伊承認有教唆李承諭、黃鈺翔偽證,並願意與丁○○對質等語(見他字第4422卷二第65至68頁);復於102年4 月8 日檢察官訊問時仍具結證述:先前伊說伊帶同警方起獲的制式手槍「沙漠之鷹」是向「小毛」所拿取的云云,當時所言虛偽不實(見偵字第4275號卷第145 頁)。

⑵訊據證人黃鈺翔於102 年2 月5 日檢察官訊問時亦證稱:伊於96年8 月17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所述都是實話;至於96年9 月7 日會更改口供是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伊與乙○○、李承諭有串供;伊與李承諭交保後,有一名男子打電話給伊,要伊過去以前的桃園縣政府刑警大隊,也就是現在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時間是在96年8 月17日到96年9月17日伊與乙○○、李承諭等人被檢察官訊問前,當時丁○○有無在場,伊不記得,但印象中乙○○在那,伊和李承諭及乙○○3 個人在那邊講話,沒有人理他們,伊等3 人彼此確認自己第一次的(警詢)筆錄是怎麼講的,講完後發覺大家說的差不多,後來乙○○說要袒護丁○○,要一個人擔起責任,將槍砲的罪擔起來,不要讓丁○○有事,是乙○○先提議要改口供,要求伊和李承諭講法要一致,伊心想他們對別人都可以開槍了,如果仍照實說,怕家裡會有事,伊和李承諭都擔心會有不必要的麻煩,想要趕快結案,便同意改口供,經3 人一起討論、確認,達成共識要把罪推給乙○○1人,確實是乙○○教唆伊和李承諭串供;當初會改口供是因為要挺乙○○,現在卻造成伊與李承諭的麻煩,這次伊等不會再挺,都照實跟檢察官說,不會翻供等語(見他字第4422卷二第58 至60、69等頁)。嗣於102年4月8日檢察官訊問時,亦再次具結證述其於102 年2月5日所述內容屬實(見偵字第4275卷第73頁)。復於原審審理時雖先證稱伊後來有翻供,但翻供的原因有點忘記了,是跟乙○○有關,經檢察官提示其在102年2月5日之偵訊筆錄,黃鈺翔即證稱:伊在102年2月5日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如何翻供之經過是實在的等語明確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26背面至227頁)。

⑶訊據證人李承諭於102 年2 月5 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伊與乙○○、黃鈺翔等人串證之經過,就如黃鈺翔所述,串證當天是一名警察打電話請伊與黃鈺翔過去,並告以:乙○○已經將事情扛下來等語,伊與乙○○、黃鈺翔在警局碰面後,乙○○說槍砲的罪他要扛起來,要伊等於製作筆錄時供稱與丁○○沒有關係等語,是乙○○教唆偽證串供,實際上,伊於96年8 月17日所述才是實情等語(見他字第4422卷二第58至64、77等頁)。嗣於102 年4 月8 日檢察官偵查中,亦再次具結證稱其102 年2 月5 日所述屬實(見偵字第4275卷第73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剛被檢、警拘捕時,大家所說的都是事實,後來翻供是因為丁○○跟乙○○遭收押,在這段期間中,突然有一天,伊跟黃鈺翔有接到一通自稱桃園刑警大隊的電話,向伊告知乙○○都已經認罪了,請伊再去警察局確認,進去警察局後伊有看到丁○○跟乙○○,渠2 人不是坐在一起,後來警察叫伊跟黃鈺翔坐在乙○○旁邊,乙○○直接表明這個案子反正他也開槍了,請伊等改變口供,算是乙○○自己扛下來,乙○○要伊等說槍是乙○○自己的,不是丁○○所交付,所以伊跟黃鈺翔就按照乙○○的說法改變口供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2 背面至233 頁)。

⑷經核證人乙○○、李承諭及黃鈺翔等人前開證詞,對於其等如何先於96年8 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陳述事實而就槍砲部分為不利丁○○之證述(證詞內容詳如前開貳、㈠⒉至⒋所載),因乙○○改稱要一人扛下持有扣案手槍之罪責,使丁○○得以脫罪,乃在警局共同串證,嗣即翻供改證稱扣案制式手槍並非丁○○交付予乙○○,係乙○○向「小毛」取得,或改證稱乙○○開槍後,當晚並無拿槍還給丁○○之事之其等證詞翻異經過及始末曲折,其3 人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且因該等證人於102 年2月5日檢察官訊問時一致證稱上開翻供始末在先,並隨於同次偵查庭與到庭之丁○○對質,丁○○即坦承確係由伊將自己所有之扣案制式手槍交付乙○○,並明確坦承持有該把扣案制式手槍之犯罪事實明確在卷(其自白內容,如前開貳、㈠⒈所載),倘若非因證人乙○○、李承諭及黃鈺翔等人對其等翻供偽證迴護丁○○之始末指證一致詳確,並均供證其等於96 年8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所證內容屬實,丁○○豈有可能一改自96年間起未曾坦承持有扣案手槍之態度,幡然自白犯罪。

⑸再者,參諸乙○○遭法院以其受「小毛」之託,寄藏本案扣案槍枝之犯行而判處罪刑確定並入監執行,丁○○即不斷透過乙○○女友甲○○,多次提供乙○○於獄中所需金錢,業據證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問:乙○○於服刑期間是否有透過你向丁○○要求金錢)有,次數我忘了,但至少5 次以上,平均一次都要幾千塊,我會向丁○○說乙○○需要錢,乙○○叫我跟你講,之後乙○○(應為「丁○○」)都會拿錢給我轉交給乙○○」等語明確(見他字第4422卷二第340 頁),並有乙○○於執行該槍砲案於桃園監獄、臺南監獄、泰源技能訓練所等監所期間相關接見、通信、送入金錢等資料數紙在卷可佐(附於他字第4422號卷一第40至49、74至89等頁);又參酌卷附如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卷證出處如附表所載),丁○○亦不爭執該等譯文係其與吳秉宸、吳劭莟、乙○○等人之通聯內容,其中附表編號㈠之101年4月27日之簡訊譯文中,丁○○在與其女性友人吳劭莟互傳簡訊時稱「丁○○:講歸講我很少看到會要被關還沒把老大挖出來的」、「丁○○:除非是很小條的」、「吳劭莟:『小堅』不就是一個嗎?」、「丁○○:他剛開始沒把我講出來。到最後一度還不扛,到沒辦法了才扛的」、「吳劭莟:不過總是有恩,我們要感謝人家,寶貝等他出來讓我認識他」,即提及綽號「小堅」之乙○○幫老大扛罪被關之內容;附表編號㈡之101年6月15日下午1時47分、下午6時10 分、下午6時15分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丁○○向吳秉宸抱怨乙○○一再向伊索討金錢情事,並稱看來要準備2百萬至3百萬給乙○○,且稱當初乙○○若一開始就說那條是他自己,伊也不會被收押禁見,伊也是被乙○○牽出來等語,訊之丁○○,亦坦承該通聯中所稱「收押禁見」是指96年間乙○○開槍之事(見原審卷一第66頁);附表編號㈢、㈣所示之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丁○○亦委請吳劭莟交付80萬予乙○○,此部分並有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101 年11月23日壢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丁○○該帳戶之基本資料及99年10月1日至101年11月間之交易明細資料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丁○○帳戶之基本資料及100年11月3日至101年11月2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數紙在卷可稽(附於他字第4422號卷二第179至188頁),可徵譯文中所稱交付80萬元予乙○○乙情尚非虛妄;附表編號㈤、㈥所示之簡訊譯文中,乙○○不僅多次向丁○○索討金錢,甚且於101 年6月29日下午3時51分40秒乙○○傳送予丁○○之簡訊中有如下對話:「光哥當初扛下這條的是你自己承諾要給我買雙B 、房子,每塊工地會分給我,會存進我的戶頭,現在光哥你對我的承諾沒做到,我也沒說什麼,我只是想讓我的未來有個保障,我也不是要你當初說好的全數給我,可是光哥你也差太多了,你這樣不就是你覺得良心過意的去嗎?」等語,表明乙○○曾獲丁○○承諾給予金錢,始扛下罪責;於附表編號㈦所示之101年8月26 日下午1時58分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丁○○與吳秉宸有如下對話:「幹你娘雞巴,槍枝的事情,他以為他殺死人哦!幹你娘,小弟幫大哥擔罪而已,也是剛好而已。要講的話,你娘雞巴,恁爸以前對他那麼好,是不是要從頭講,再來算算看。」等語,顯已提及「槍枝」及「幫忙擔罪」之事;於附表編號㈧所示之簡訊譯文中,亦可見吳劭莟與丁○○亦因乙○○多次索討金錢之舉措而感不滿。即由上揭譯文以觀,顯示丁○○自從乙○○因寄藏本案扣案制式手槍經判刑入獄後,即不斷以金錢資助乙○○,乙○○出獄後,丁○○仍遭乙○○繼續索求金錢,其雖有不滿,仍不得不容忍而繼續給予乙○○金錢,且於通聯中非僅對此表示不滿,亦提及「槍枝」、「幫忙擔罪」,「扛下這條」等內容,顯非辯護人所稱丁○○只是因為教唆乙○○恐嚇張智雄,導致乙○○因此入獄,基於道德上之補償而寄錢給乙○○可擬。而上開各情,益證乙○○、李承諭、黃鈺翔前揭一致證稱其等原本於96 年8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所陳述是事實,嗣因乙○○表示要由自己1 人將槍枝之罪扛下,不要牽扯丁○○,其等便勾串翻供,改將持有該把扣案制式槍枝之犯行,推由乙○○1人承擔之證詞,應屬有據。

⑹從而,證人乙○○、李承諭、黃鈺翔等人於102 年檢察官再予本案偵查前,歷次所為迴護丁○○之證詞,應係出於勾串之虛偽陳述,均不足資為有利丁○○認定之依據,亦無從據以否定其等所為不利丁○○證詞之可信性。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⒊丁○○之辯護人雖以證人即乙○○母親丙○○、女友甲○○均證稱在案發前已看過乙○○持有槍枝,及乙○○於原審再度翻異,改證稱:丁○○交給伊2 把手槍持以開槍恐嚇張智雄,其中1 把是玩具槍,另1 把伊在丁○○家中試射,無法擊發,之後伊對張智雄之車輛開槍所使用的槍枝,是伊朋友「小毛」寄放在伊那的,也就是伊帶警方起獲的該把手槍,開槍後,伊於當天將丁○○所交付不能擊發的該把手槍還給丁○○,但之後又有跟丁○○借同一把手槍等語(見原審卷第237 背面至243 頁)為據,辯稱乙○○開槍使用之扣案制式手槍係其自己原本所持有,並非丁○○所交付,丁○○所交付之槍枝,實係無法擊發之另把未扣案槍枝,亦無證據證明該把手槍有殺傷力云云。惟查:

⑴證人丙○○所證內容,僅係伊曾於案發後,為乙○○整理衣服時,見乙○○之包包內有一把深色手槍,但無法確認即為本案扣案槍枝,而證人甲○○之證詞,亦僅稱伊曾在乙○○於96年8 月16日遭拘提前,看過乙○○持有一把手槍,但對槍枝之形狀已無印象,無法確認與本案扣案槍枝是否為同一把,也無法明確指出看見該把手槍之時間。是其等證詞,充其量僅能證明乙○○在案發前曾經持有某把手槍之事實,並無法證明該把手槍即係如乙○○於原審所證稱由「小毛」交付之扣案制式手槍。

⑵又觀諸證人乙○○前揭於原審之證詞,實係再度翻異改稱持以開槍之扣案制式手槍係「小毛」所交付,此一版本之證詞,係其於96年間決意一人扛下持槍犯行時,與李承諭、黃鈺翔等人勾串之證詞,已如前述,且與丁○○於102 年2 月5日之自白,及與該自白互核一致之證人李承諭、黃鈺翔證詞,甚至乙○○自己先前證詞明顯不符;參以本案起因於丁○○與張智雄之糾紛,丁○○乃交付槍枝予乙○○及李承諭等人,指示其等持之恐嚇張智雄,此部分之事實,為丁○○所是認,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定無訛,雖丁○○辯稱當時只有要乙○○等人拿槍嚇張智雄,並未要乙○○開槍,然丁○○指示乙○○恐嚇張智雄時,曾告以張智雄所使用車輛之車輛廠牌、顏色及停放地點,而乙○○於抵達該地點後,即去電丁○○表示找不到該車,丁○○告以「自己找」,嗣乙○○找到車輛後,隨即持槍朝車輛射擊兩發子彈後離去,並未在該處等候張智雄出現,此部分之事實,亦為丁○○於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61號案件審理中所是認,顯然丁○○交槍予乙○○等人並指示其等恐嚇張智雄,其本意即在以槍射擊張智雄所使用之車輛,藉此達到恐嚇目的,要非如丁○○所辯其僅指示乙○○「教訓」張智雄,或嗣經本院訊問時,在其辯護人之提示下,辯稱自己僅指示乙○○等人對張智雄「亮槍」以為恐嚇而已。據上,丁○○既係指示乙○○等人以開槍方式恐嚇張智雄,當無交付不能擊發之槍枝予乙○○之理,況依乙○○所證,其拿到丁○○交付之槍枝後,即在丁○○家中試射,且發現無法擊發,倘若屬實,丁○○顯非僅係要求乙○○對張智雄「亮槍」而已,否則何須要求乙○○立即「試射」以確認其功能?且如依乙○○所述,其試射不能擊發後,豈有不當場向丁○○反應,並要求提供另把可以擊發之槍枝之理,又若乙○○原本即持有本案扣案可擊發之制式手槍,其何須另向丁○○取得他把持以開槍恐嚇之槍枝,甚至依乙○○所證,其於丁○○家中試射後,即已發現丁○○交付之槍枝無法擊發,其卻不當場交還,反係於槍擊後始交還該把槍枝,甚至其已明知該把槍枝無法擊發,且自己持有可擊發之扣案槍枝,卻又於歸還槍枝後,再向丁○○借用同把不能擊發之槍枝,顯非合理,堪認乙○○前開於原審所證係事後杜撰之詞,不足採憑。

⑶是丁○○及其辯護人執證人丙○○、甲○○,以及乙○○再度翻異而迴護丁○○之證詞為據主張無罪,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⒋至依證人李承諭、黃鈺翔等人所為歷次證詞,雖均證稱其等並未實際目擊乙○○持槍朝張智雄之車輛射擊過程,致無法確認乙○○開槍時所持為何把手槍。惟按自白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自白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施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告之自白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本案丁○○於102 年2 月5 日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行,並有與該自白內容相符之自丁○○處收受手槍並實際持槍射擊之乙○○證詞可資補強作證,已如前述,至於證人李承諭、黃鈺翔之證詞,或可證明丁○○有交付2 把槍枝而指示其與乙○○持以恐嚇張智雄之事實,或可證明在前往案發地點之途中,確有在車上看見2 把槍枝,槍擊後,乙○○有將其中1 把手槍交還丁○○之事實,此等證詞,雖無法證明全部犯罪事實,然與丁○○之自白為綜合判斷,併同其他卷內事證,仍足以佐證丁○○自白之真實性,是辯護人辯稱李承諭、黃鈺翔等人並未實際目擊乙○○係持何槍射擊,其等證詞無從為不利丁○○認定之依據,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㈢、綜上,本案扣案之制式手槍及已擊發之子彈2 顆確為丁○○所交付予乙○○無訛,丁○○持有該制式手槍、子彈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關於事實欄部分(即丁○○被訴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

㈠、上揭事實欄所示丁○○詐欺取財部分,業據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一第279 頁、本院卷第86、144 背面、175 等頁),核與證人許登凱、羅帟縉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情節,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坦承犯行之陳述相符(見他字第4422號卷二第207 至211 、218至219 、302 至304 頁、315 至318 等頁;偵字第4275號卷第80頁),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附於他字第4422號卷二第162 至168 頁、偵字第5412號卷第55頁)、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理賠計算書、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估價單、工作傳票、PORSCHE 估價修繕單、臺灣產物保險公司理賠計算書、和解書(附於他字第4422號卷一第97至98、102 、104 至105 等頁)、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 紙(附於偵字第5412號卷第85頁)、丁○○持用行動電話門號與羅帟縉、許登凱、藍獻應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監續字第2731號通訊監察書(附於他字第4422號卷二第115 、119 至124 等頁)等件在卷可稽,足徵丁○○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至檢察官起訴書中雖記載實際發生車禍之地點係在中壢市○○路0 段00號之工地內,惟此部分業經丁○○於原審審理中當庭敘明伊係在中美路與羅帟縉所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63 頁背面),衡情,丁○○既已坦承犯行,實無必要就此無關案情之細節為不實陳述,應認其所述屬實,並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見原審卷第263 頁),因無礙於起訴事實之同一性,爰併予指明即可。

㈢、綜上,丁○○之詐欺取財犯行亦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㈣、至公訴意旨雖另以丁○○與藍獻應、許登凱、羅帟縉等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於事實欄所示時、地通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承辦警員到場處理後,由羅帟縉、藍獻應向該不知情之承辦警員佯稱發生擦撞車禍(無人受傷),並各自出具個人證件予警員登載,使該不知情警員製作不實之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等相關表單,並開立本件車禍證明,致影響警政機關管理車禍案件資料之正確性,嗣並將上開登載不實之文書持以行使,以詐領保險金,因認丁○○此部分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惟查:

⒈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條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參照)。又按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由警察機關處理;又處理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之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查、蒐集事證、詢問關係人,予以分析研判,究明肇事真相: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翔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定有明文。是依前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警察機關既應就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之真相,包含事故當事人為何人、實際事故地點等詳加勘查、蒐集事證,並依調查結果,據以製作相關車禍事故之紀錄等文書,即應認對該等文書所載內容,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非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即有登載在職務上所製作文書之義務,是縱令行為人有向到場處理車禍事故之警察機關虛報不實之車禍事項,亦與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⒉據上,丁○○雖與藍獻應、許登凱、羅帟縉等人基於犯意聯絡,於警方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及車禍相關文書時,向警方陳述不實之交通事故內容,揆諸前開說明,亦不該當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再將該等文書持以行使以詐領保險金,亦不另成立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原應就此部分為丁○○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丁○○前開論罪科刑之與藍獻應、許登凱、羅帟縉等3 人共犯詐欺取財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本案法律適用

㈠、查丁○○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該條第1 項規定除就併科罰金部分由原本1 千元以下罰金增加至5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列刑法第339 之4 條,該條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針對詐欺取財罪之部分犯罪類型,包括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3 人以上共犯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詐欺罪之刑度加重處罰,是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並未有利於丁○○,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即上訴人丁○○所為,就事實欄部分,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手槍罪、第12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持有槍枝部分,公訴意旨認丁○○係犯同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非法寄藏手槍罪嫌,惟丁○○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承該把制式手槍係於8 至10年前取得,係其在桃園縣大溪和人打架,對方留下來的等語在卷(見他字第4422號卷二第79頁),尚無事證可認丁○○持有扣案槍、彈,係因受人委託代為保管之寄藏行為,應認屬持有行為,公訴意旨所認該當寄藏槍、彈之罪名尚有未洽,惟因非法持有手槍、子彈與寄藏手槍、子彈各屬同一條項之規定,自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丁○○持有制式手槍及子彈後,曾將之交付予有犯意聯絡之乙○○持以恐嚇張智雄,而共同持有之,嗣取回手槍後,復將該手槍交付乙○○保管,而繼續共同持有之,迄至經警起出查獲時止,應認丁○○與乙○○就持有手槍、子彈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非法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持有之客體種類相同(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持有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支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121號判決同此意旨可參),是丁○○雖同時持有2 顆子彈,仍應論以持有子彈之單純一罪。又丁○○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手槍、子彈,因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之二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較重之該條例第7 條第4 項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斷。就事實欄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丁○○與藍獻應、許登凱、羅帟縉等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丁○○所犯非法持有手槍罪及詐欺取財罪等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撤銷改判部分(即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

⒈原審審理後,以丁○○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項、第12條第4 項之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丁○○係與乙○○共犯上開罪名,原判決漏未論以共同正犯,即有未洽。丁○○上訴否認此部分犯行,所辯業據指駁如前,其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就此部分既有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⒉爰審酌槍枝及子彈對於社會治安之威脅性甚大,故國家乃對與槍、彈有關之各類型犯罪加以規範,以示肅清槍彈、維護社會治安之決心,而丁○○明知制式手槍、子彈不得非法持有,仍非法持有事實欄所示之手槍、子彈之犯罪手段,無視法規禁令,甚而交付該等槍、彈供乙○○為開槍恐嚇犯行,造成實害被害人驚恐,並嚴重敗壞社會治安,惡性非輕,犯後雖曾一度自白犯行,然又翻異前供,否認犯罪,態度難謂良好,並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自承高職畢業,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仍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丁○○持有之制式手槍1 把(含彈匣1 個),業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執字第17221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執行銷毀而滅失,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附於本院卷第110 頁),子彈2 顆亦因開槍恐嚇張智雄而擊發,所餘彈殼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駁回上訴部分(即丁○○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⒈原審審理後,認丁○○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至被訴刑法第216 條、214 條之罪部分,因與法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引用刑法第2 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丁○○為圖小利,與共犯藍獻應、許登凱、羅帟縉等人以不實交通事故詐取保險費,造成保險公司受有損害,所為並無足取,惟念及丁○○於犯後就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為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丁○○有期徒刑4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原判決此部分之採證、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⒉丁○○上訴意旨略以:其所為固有違法,但究有投保在先,並實際發生車禍,可受非難性不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惟查,原判決就丁○○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內說明,業如前述,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暨上訴意旨所陳各節,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受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本院審核前開各量刑事由,認為原審此部分所為量刑,並無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之情事,上訴意旨就原判決所處刑度認為過重,請求酌量減輕其刑,顯屬無據,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乙、免訴部分(即被告乙○○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乙○○(下稱乙○○)明知不得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又明知本案扣案之制式手槍確係丁○○所持有,並交付予乙○○持以實際開槍恐嚇張智雄,仍基於偽證之犯意,於96年9 月7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經告以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拒絕證言後,供前具結,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偽證稱:扣案槍枝是伊的,丁○○因與張智雄發生口角,於案發前1 、2 天有打電話叫伊去教訓張智雄,但沒有說如何教訓他。案發後當天晚上,是伊跟李承諭、黃鈺翔、綽號「什麼」之男子表示,案發後要說槍是丁○○的,因為想將案子推給丁○○,丁○○認識比較多人,會比較輕或沒有事,這些話是在中央大學附近說的云云,並另教唆李承諭、黃鈺翔偽證,使其等於同次檢察官詢問時,李承諭偽證稱:96年8 月17日會稱槍枝是丁○○的,是因為案發當日與丁○○、乙○○一起去大溪關公廟拜拜,伊當時看到乙○○身上沒有槍,為何乙○○自丁○○住處下來會給伊一把槍,故以為槍是丁○○提供的等云云,黃鈺翔偽稱(未具結):槍是在中央大學旁邊還給乙○○,因案發後在中央大學,乙○○教伊這樣說,乙○○說丁○○的關係比較好會沒有事,有事的話就推給丁○○云云,均足以影響國家追訴犯罪及審判結果之正確性(至教唆黃鈺翔部分,起訴書已載明黃鈺翔作證時並未具結,不負偽證罪責,應認未起訴乙○○此部分該當教唆偽證)。

㈡、嗣檢察官於102 年間針對丁○○是否涉嫌持有扣案制式手槍乙案再予偵查,乙○○明知不得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亦明知前開制式手槍確係丁○○所持有、交付予其尋仇之用,仍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2 年5 月14日、7 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經告以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拒絕證言後,供前具結,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偽證稱:伊開的那把槍不是丁○○交給伊的;丁○○當初交給伊的槍不能開。當時伊自己本身就有帶槍;伊確定伊今日所述是正確無誤,伊今日陳述與102 年2月5日證述不相同,但今天所述方為真實;伊願意負擔偽證之責云云,足以影響國家追訴犯罪及審判結果之正確。

㈢、因認乙○○上開先後所為,均涉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及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168 條教唆偽證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蓋此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再按刑法之偽證罪係侵害國家司法權,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是如被告於同一案件之偵查、審裡階段,或於同一審級,或不同審級,先後數度就同一事項偽證,因其偽證所影響者,係國家對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之偵查、審判結果,侵害一個國家司法權之法益,應論以單純一罪。

三、經查:

㈠、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所涉開槍恐嚇案發生後,乙○○、丁○○、李承諭等人即因涉嫌犯罪重大,經檢察官核發拘票於96年8 月16日拘提到案,因乙○○持以開槍恐嚇所用之手槍(即嗣後起獲扣案之制式手槍)及子彈,是否係由丁○○交付乙○○,或係乙○○自行取得而與丁○○無關,攸關丁○○是否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之持有手槍、子彈罪嫌之犯罪事實,是檢察官於拘提翌日(即96年8 月17日)偵查庭訊問時,將乙○○改以證人身分偵訊,乙○○於具結後證稱:是丁○○叫伊去開槍,並給伊一把槍,也給李承諭一把等語在卷,嗣因乙○○遭羈押後於後續偵查中翻異前詞,改以自白開槍恐嚇張智雄所用槍枝係伊自己向「小毛」取得,與丁○○無關,並於96年8 月21日帶同警方前往桃園縣中壢市培英路培英幹三十左支一電桿附近草叢,起出本案扣案之手槍1 把(含彈匣1 個),檢察官偵查後,乃採信乙○○關於槍彈來源為「小毛」之自白,故除就該案槍枝部分,僅起訴乙○○1 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寄藏槍枝、子彈罪,並同時起訴乙○○因上開96年8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所證內容虛偽不實,涉嫌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上開起訴之罪,嗣經本院於97年8 月27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判決均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於97年11月13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57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度偵字第18966 號、第22693 號偵查卷宗、前揭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據上,關於丁○○涉嫌持有乙○○持以開槍恐嚇張智雄所用槍、彈之犯罪事實,乙○○已曾遭法院以其於96年間在偵查中係偽證而判處罪刑確定無訛。

㈡、又本案公訴人之所以起訴乙○○涉嫌偽證犯行,係因檢察官於102 年另獲情資,懷疑乙○○於96年間持以開槍恐嚇張智雄所用槍、彈應為丁○○所交付,其中槍枝部分,即為扣案之該把制式手槍,乃對丁○○是否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再予偵查,並依偵查結果,改認定乙○○所持以開槍恐嚇張智雄所用之槍(即本案扣案之制式手槍)、彈,確係丁○○所交付(即並非先前所認定係乙○○向「小毛」取得),故除起訴丁○○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之罪嫌(即本案前開論罪科刑之丁○○部分,至有關再次偵查之源由過程,如丁○○部分所述),並同時以乙○○於96年9 月7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及於102 年5 月14日、7 月18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其開槍恐嚇張智雄所用之槍、彈,並非丁○○所交付,係其向「小毛」所取得,丁○○雖有交付其手槍,但該把槍枝無法擊發,並非扣案之制式手槍等語方屬偽證,再次起訴本案乙○○涉嫌偽證犯行。

㈢、然以,本案起訴書所指乙○○涉嫌偽證之證詞內容,雖與前述乙○○曾經法院以偽證罪判處罪刑確定之證詞內容迥異,然均係針對乙○○於96年間開槍恐嚇張智雄所使用槍、彈,是否為丁○○所交付之同一事項,於檢察官對於丁○○所進行之偵查程序中作證所為,其各次作證內容如係虛偽不實,所影響者,均係國家對同一被告(丁○○)之一個犯罪事實(持有扣案制式手槍及已擊發之2 顆子彈)之偵審結果,而僅侵害一個國家司法權之法益,揆諸前開說明,應認乙○○僅能觸犯偽證罪之單純一罪,是乙○○既因同一事項偽證曾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依法即應就本案乙○○被訴偽證犯行,逕為免訴之諭知。

㈣、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故行為人就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於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該案件時,以證人身分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並另教唆其他證人亦為相同虛偽內容之作證,因該偽證與教唆偽證行為均係侵害對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刑罰權是否存在,國家司法權應獲正確行使之法益,僅因行為時為偽證正犯或教唆犯身分而分別該當數罪,然實以侵害同一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為目的,是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其偽證與教唆偽證間自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較為適當,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偽證罪處斷。是公訴意旨所指乙○○涉犯教唆李承諭偽證罪嫌部分,既認乙○○針對「乙○○於96年間開槍恐嚇張智雄所使用槍、彈,是否為丁○○所交付」之事項,教唆他人偽證,縱令此部分之犯行屬實,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與其自身所犯偽證罪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為前述曾經偽證罪判決確定之既判力所及,依法亦應為免訴之諭知。

四、原審未查,就乙○○被訴偽證、教唆偽證犯行部分,科處罪刑,於法未合,乙○○上訴意旨雖僅否認偽證犯行,並未指摘及此,然原判決就此部分,既有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乙○○免訴之諭知,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丁○○部分經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 1 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丁○○詐欺取財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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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日期  │通話時間│     A    │     B    │          內容摘要            │
├───┼────┼────┼─────┼─────┼───────────────┤
│㈠臺灣│101 年4 │04時13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桃園地│月27日  │50秒    │  丁○○  │  吳劭莟  │講歸講我很少看到會為老大去處理│
│方法院│        │        │          │          │事情要被關還沒有把老大挖出來的│
│檢察署│        │        │          │          │。                            │
│101 年│        ├────┼─────┼─────┼───────────────┤
│度他字│        │04時14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第4422│        │09秒    │  丁○○  │  吳劭莟  │除非是很小條的。              │
│號卷二│        ├────┼─────┼─────┼───────────────┤
│第129 │        │04時14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背面至│        │23秒    │  丁○○  │  吳劭莟  │是嗎?                        │
│130 頁│        ├────┼─────┼─────┼───────────────┤
│      │        │04時14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57秒    │  丁○○  │  吳劭莟  │小堅不就是一個嗎?            │
│      │        ├────┼─────┼─────┼───────────────┤
│      │        │04時15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48秒    │  丁○○  │  吳劭莟  │如果不是小堅,是不是我們就不會│
│      │        │        │          │          │在一起?                      │
│      │        ├────┼─────┼─────┼───────────────┤
│      │        │04時17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31秒    │  丁○○  │  吳劭莟  │他剛開始沒把我講出來,到最後一│
│      │        │        │          │          │度還不扛,到沒辦法了才扛的。  │
│      │        ├────┼─────┼─────┼───────────────┤
│      │        │04時19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04秒    │  丁○○  │  吳劭莟  │不過總是有恩,我們要感謝人家,│
│      │        │        │          │          │寶貝等他出來讓我認識他。      │
├───┼────┼────┼─────┼─────┼───────────────┤
│㈡臺灣│101 年6 │13時47分│0000000000│0000000000│A:昨天我那個少年仔,關回來的 │
│桃園地│月15日  │09秒    │  丁○○  │025       │   那個。                     │
│方法院│        │        │          │   某男   │B:嗯。                       │
│檢察署│        │        │          │          │A:關回來那個,講一些有的沒有 │
│101 年│        │        │          │          │   的,我就直接把錢丟給他。   │
│度他字│        │        │          │          │B:講什麼?                   │
│第4422│        │        │          │          │A:說他馬子的父親問他,問我要 │
│號卷二│        │        │          │          │   怎麼給他處理啦,意思就是說 │
│第133 │        │        │          │          │   我要拿多少錢給他啦,我說我 │
│至134 │        │        │          │          │   錢都沒進來啊,要不然這樣, │
│頁    │        │        │          │          │   都拿去啦,其他的不用再講了 │
│      │        │        │          │          │   。                         │
│      │        │        │          │          │B:呵呵。                     │
│      │        │        │          │          │A:他說他馬子的父親全家在問, │
│      │        │        │          │          │   我想應該是他自己在想的。   │
│      │        │        │          │          │B:對啦。                     │
│      │        │        │          │          │A:我就都全部拿給他。         │
│      │        │        │          │          │B:這 樣要怎麼辦?你再幫我想想│
│      │        │        │          │          │   辦法,再幾天…             │
│      │        │        │          │          │A:蛤?                       │
│      │        │        │          │          │B:那個茶店又給人家了,虧了… │
│      │        │        │          │          │A:虧了多少?                 │
│      │        │        │          │          │B:四十幾萬啊。               │
│      │        │        │          │          │A:你是做什麼,為什麼要拿?   │
│      │        │        │          │          │B:沒啦,我原本是租的,長久這 │
│      │        │        │          │          │   樣不行啊,我用買的。買了才 │
│      │        │        │          │          │   會去建設,之前用租的,想要 │
│      │        │        │          │          │   建設,以後時間到了也是別人 │
│      │        │        │          │          │   的,乾脆買一買。           │
│      │        │        │          │          │A:我看禮拜一那筆錢會不會進來 │
│      │        │        │          │          │   。                         │
│      │        │        │          │          │B:禮拜一。                   │
│      │        │        │          │          │A:嗯。我看禮拜一那筆錢有沒有 │
│      │        │        │          │          │   辦法去處理。我那些給他,全 │
│      │        │        │          │          │   部給他還不夠,我之前他進去 │
│      │        │        │          │          │   的時候,? 他不少錢,現在又 │
│      │        │        │          │          │   在一些有的沒有的,隨便啦, │
│      │        │        │          │          │   都給他。關回來…B : 對啊, │
│      │        │        │          │          │   以後有機會,你提早打電話給 │
│      │        │        │          │          │   我,禮拜一看有沒有辦法回消 │
│      │        │        │          │          │   息。                       │
│      │        │        │          │          │A:我跟人家約禮拜一,二點處理 │
│      │        │        │          │          │   。                         │
│      │        │        │          │          │B:禮拜一二點?               │
│      │        │        │          │          │A:嗯。我儘量啦。             │
│      │        │        │          │          │B:好。                       │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          │B:好。                       │
│      │        ├────┼─────┼─────┼───────────────┤
│      │        │18時10分│0000000000│0000000000│兩人先閒聊,可疑通話如下:    │
│      │        │29秒    │  丁○○  │  吳秉宸  │A:你娘,昨天小堅也跟我說要戒 │
│      │        │        │          │          │   菸。                       │
│      │        │        │          │          │B:蛤?                       │
│      │        │        │          │          │A:小堅也跟我說要戒菸。       │
│      │        │        │          │          │B:哦,叫小堅過來跟我一起戒菸 │
│      │        │        │          │          │   啊。                       │
│      │        │        │          │          │A:改雞巴啦,昨天在我家裡,講 │
│      │        │        │          │          │   到我很度爛。               │
│      │        │        │          │          │B:安那,是嗎?               │
│      │        │        │          │          │A:對啊,昨天跟他講到很度爛。 │
│      │        │        │          │          │B:嗯。                       │
│      │        │        │          │          │A:說什麼他馬子的父親一直問他 │
│      │        │        │          │          │  ,問他說什麼…              │
│      │        │        │          │          │B:說要娶她。                 │
│      │        │        │          │          │A:不是,如果要娶她哪有關係。 │
│      │        │        │          │          │   娶就娶哪有關係。說什麼一直 │
│      │        │        │          │          │   問他,問我要怎麼跟他處理啦 │
│      │        │        │          │          │   , 我就說他不就當成兄弟事,│
│      │        │        │          │          │   要 來跟我談,我說叫他來跟我│
│      │        │        │          │          │   談啊。                     │
│      │        │        │          │          │B:嗯。                       │
│      │        │        │          │          │A:意思說要先拿一筆錢給他啦。 │
│      │        │        │          │          │B:嗯。                       │
│      │        │        │          │          │A:我說我錢早就準備好了,不要 │
│      │        │        │          │          │   用這樣子說,那是他原本的意 │
│      │        │        │          │          │   思,在那邊一直講一直講,還 │
│      │        │        │          │          │   在那邊好像我沒有他不行,他 │
│      │        │        │          │          │   馬子的一直替他留在家。     │
│      │        │        │          │          │B:嗯。                       │
│      │        │        │          │          │A:說不要出來,怎樣怎樣的,有 │
│      │        │        │          │          │   的沒有的,我聽的很度爛,你 │
│      │        │        │          │          │   娘雞巴,我月底拿一百給他, │
│      │        │        │          │          │   讓他自己去處理,不理他,幹 │
│      │        │        │          │          │   你娘,關出來就變這樣。     │
│      │        │        │          │          │B:幹你娘。                   │
│      │        │        │          │          │A:幹你娘,再來給他的會比那個 │
│      │        │        │          │          │   少嗎?                     │
│      │        │        │          │          │B:嗯。                       │
│      │        │        │          │          │A:我看我要準備二、三百萬給他 │
│      │        │        │          │          │   。                         │
│      │        │        │          │          │B:嗯。                       │
│      │        │        │          │          │A:幹你娘。                   │
│      │        │        │          │          │B:是他家的人講的嗎?         │
│      │        │        │          │          │A:他家的人說…,是他講的啦, │
│      │        │        │          │          │   都馬是他的想的。           │
│      │        │        │          │          │B:你說小堅在想的?           │
│      │        │        │          │          │A:對啦,用別人的名義去講的, │
│      │        │        │          │          │   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      │        │18時15分│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
│      │        │57秒    │  丁○○  │  吳秉宸  │A:這趟回來,對他期望那麼高, │
│      │        │        │          │          │   結果差很多。               │
│      │        │        │          │          │B:幹你娘。                   │
│      │        │        │          │          │A:哎~~,他這樣子沒有比較贏啦 │
│      │        │        │          │          │   ,我月底拿一百萬給他,叫他 │
│      │        │        │          │          │   馬子過來拿,之前給他那麼多 │
│      │        │        │          │          │   ,說我只給他三十萬而已,幹 │
│      │        │        │          │          │   你娘。                     │
│      │        │        │          │          │B:是嗎?你之前是給他多少?   │
│      │        │        │          │          │A:一百多。                   │
│      │        │        │          │          │B:拿給他馬子還是怎樣?       │
│      │        │        │          │          │A:拿給他啊,他就一直拿一直拿 │
│      │        │        │          │          │  ,光過年我就給他二、三十萬了│
│      │        │        │          │          │  ,這個過年啊。              │
│      │        │        │          │          │B:你是交給他馬子啊。         │
│      │        │        │          │          │A:沒啊,他那時候又沒有跟他馬 │
│      │        │        │          │          │   子 一起。沒有在一起,我要拿│
│      │        │        │          │          │   給誰,我都是拿給他。       │
│      │        │        │          │          │B:嗯。                       │
│      │        │        │          │          │A:給他不少了,什麼給他三十萬 │
│      │        │        │          │          │   而已,當初在派出所談的時候 │
│      │        │        │          │          │B:嗯。                       │
│      │        │        │          │          │A:我也說要給他六十萬。       │
│      │        │        │          │          │B:嗯。                       │
│      │        │        │          │          │A:早就超過了。               │
│      │        │        │          │          │B:那多的錢跑去哪裡!幹你娘咧 │
│      │        │        │          │          │   。                         │
│      │        │        │          │          │A:自己花掉咩,要進去的那一陣 │
│      │        │        │          │          │   子,每天喝。               │
│      │        │        │          │          │B:嗯。                       │
│      │        │        │          │          │A:每天喝,還有那些囝仔的薪水 │
│      │        │        │          │          │   ,也給人家用光光,那些囝仔 │
│      │        │        │          │          │   才又跟他家人來向我討。     │
│      │        │        │          │          │B:嗯。                       │
│      │        │        │          │          │A:我也是給他們啊。           │
│      │        │        │          │          │B:嗯。                       │
│      │        │        │          │          │A:還幫他擦屎尾。還跟我逗陣那 │
│      │        │        │          │          │   麼久,我給他那麼多,他比一 │
│      │        │        │          │          │   般的囝仔還會處理事情,學很 │
│      │        │        │          │          │   多,都是我教他的,他也不會 │
│      │        │        │          │          │   去想那個,我不會講,昨天講 │
│      │        │        │          │          │   一講,我心情很差。         │
│      │        │        │          │          │B:嗯。                       │
│      │        │        │          │          │A:講到恁爸很度爛,我說好好好 │
│      │        │        │          │          │   ,我會拿一筆給他,我月底會 │
│      │        │        │          │          │   拿一百萬,我會跟他說,你那 │
│      │        │        │          │          │   麼重視你馬子那邊,要不然你 │
│      │        │        │          │          │   那邊先去處理好,看怎樣你再 │
│      │        │        │          │          │   打給我,你考慮清楚,應該是 │
│      │        │        │          │          │   聽的懂啦。什麼都是他馬子的 │
│      │        │        │          │          │   父親啦,他馬子的人啦,要不 │
│      │        │        │          │          │   然就是他馬子,說什麼以前都 │
│      │        │        │          │          │   是以我為重,他馬子都忽略了 │
│      │        │        │          │          │   ,給他騙什麼的,這是他的事 │
│      │        │        │          │          │   情,干我什麼關係,那他跟他 │
│      │        │        │          │          │   馬子結婚生小孩也要怪我嗎? │
│      │        │        │          │          │B:幹,他馬子知道他回來了嗎? │
│      │        │        │          │          │A:今天給你當老婆,你沒有賺到 │
│      │        │        │          │          │   錢沒錯,因為我也沒賺到,我 │
│      │        │        │          │          │   如果有賺到,你沒有賺到,這 │
│      │        │        │          │          │   樣子就說不過去。問題不是啊 │
│      │        │        │          │          │   ,幹你娘,那時候如果說在裡 │
│      │        │        │          │          │   面,你一下子就說那條是他, │
│      │        │        │          │          │   不是我這樣子,我也不會被收 │
│      │        │        │          │          │   押禁見,他在那邊給我拖拖拖 │
│      │        │        │          │          │   ,拖到沒辦法才承認耶。     │
│      │        │        │          │          │B:嗯。                       │
│      │        │        │          │          │A:還在那邊問,問那個警察說, │
│      │        │        │          │          │   我有沒有承認都一樣哦,他說 │
│      │        │        │          │          │   對啊,他說對啊。你現在這條 │
│      │        │        │          │          │   有沒有擔都一樣啊,判都一樣 │
│      │        │        │          │          │   啊,他才承認耶,在那邊給我 │
│      │        │        │          │          │   拖。                       │
│      │        │        │          │          │B:本來也沒有打算要承認。     │
│      │        │        │          │          │A:對啊。我也是他給我牽出來的 │
│      │        │        │          │          │   ,我也都沒有講耶。         │
│      │        │        │          │          │B:幹。                       │
│      │        │        │          │          │A:很多事情都不要講,還當成… │
│      │        │        │          │          │   ,哎~~,我不會講。出來我們 │
│      │        │        │          │          │   也是挺他啊,好壞他也擔走了 │
│      │        │        │          │          │   ,對他的期望太高,他回來又 │
│      │        │        │          │          │   變成這樣,我覺得○○還比他 │
│      │        │        │          │          │   優秀。我那個還多開那個庫, │
│      │        │        │          │          │   那天過去阿寶那邊又開一次, │
│      │        │        │          │          │   有差耶,我跟阿章搞路地那個 │
│      │        │        │          │          │   。                         │
│      │        │        │          │          │B:嗯。                       │
│      │        │        │          │          │A:小堅還沒進去之前搞到現在都 │
│      │        │        │          │          │   沒有搞好,法院走不完…     │
│      │        │        │          │          │以下兩人閒聊,聊A 去補財庫之後│
│      │        │        │          │          │運勢比較好                    │
├───┼────┼────┼─────┼─────┼───────────────┤
│㈢臺灣│101 年6 │20時32分│0000000000│0000000000│B:怎麼會?                   │
│桃園地│月25日  │10秒    │  丁○○  │  吳劭莟  │A:嘿啊。                     │
│方法院│        │        │          │          │B:不是仲介嗎?               │
│檢察署│        │        │          │          │A:他們就不理啊,跟他們講話就 │
│101 年│        │        │          │          │   不太想講了,講不到五分鐘我 │
│度他字│        │        │          │          │   就走了,還塞車塞一整路。   │
│第4422│        │        │          │          │B:是哦。成成說這幾天他意向書 │
│號卷二│        │        │          │          │   弄好,他趕快跟我講,我後面 │
│第135 │        │        │          │          │   還有事情要做。             │
│至153 │        │        │          │          │A:你不要跟他講說後面還有事情 │
│頁    │        │        │          │          │   要做。                     │
│      │        │        │          │          │B:我知道啊。                 │
│      │        │        │          │          │A:嘿啊,我們那個事情我們自己 │
│      │        │        │          │          │   處理,他那邊如果沒有處理好 │
│      │        │        │          │          │   ,我會叫我朋友拿錢出來處理 │
│      │        │        │          │          │   。                         │
│      │        │        │          │          │B:好啊。                     │
│      │        │        │          │          │A:嘿啊。你明天先去領,領…, │
│      │        │        │          │          │   你把一百二十萬,你把一百二 │
│      │        │        │          │          │   十萬,存在那個戶頭裡面,台 │
│      │        │        │          │          │   新那個。                   │
│      │        │        │          │          │B:恩。                       │
│      │        │        │          │          │A:領八十萬出來。             │
│      │        │        │          │          │B:八十萬?要幹麻?           │
│      │        │        │          │          │A:要給那個囝仔的啊。         │
│      │        │        │          │          │B:你有跟他講,要給他八十萬嗎 │
│      │        │        │          │          │   ?                         │
│      │        │        │          │          │A:一百啊。                   │
│      │        │        │          │          │B:問題一百二是要存在那個台新 │
│      │        │        │          │          │   的戶頭耶。                 │
│      │        │        │          │          │A:對啊。                     │
│      │        │        │          │          │B:八十萬給他。               │
│      │        │        │          │          │A:恩。                       │
│      │        │        │          │          │B:現金?                     │
│      │        │        │          │          │A:嘿啊。                     │
│      │        │        │          │          │B:是哦,好啦,明天我去用啦。 │
│      │        │        │          │          │A:嘿啊。                     │
│      │        │        │          │          │B:你晚上要幹麻?             │
│      │        │        │          │          │A:回去啊,要不然又沒做什麼。 │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A:他們還有說要打麻將嗎?     │
│      │        │        │          │          │B:有打給我,我不知道啊,我還 │
│      │        │        │          │          │   在外面啊。                 │
│      │        │        │          │          │A:有要打,我再打電話給你跟你 │
│      │        │        │          │          │   講。                       │
│      │        │        │          │          │B:恩,掰掰。                 │
├───┼────┼────┼─────┼─────┼───────────────┤
│㈣臺灣│101 年6 │10時42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桃園地│月26日  │14秒    │  丁○○  │  吳劭莟  │妳起床去領錢了沒有。          │
│方法院│        │        │          │          │                              │
│檢察署│        ├────┼─────┼─────┼───────────────┤
│101 年│        │12時31分│0000000000│0000000000│A 問B 是不是還在銀行,B 說還在│
│度他字│        │22秒    │  丁○○  │  吳劭莟  │銀行。                        │
│第4422│        │        │          │          │                              │
│號卷二│        │        │          │          │                              │
│第135 │        │        │          │          │                              │
│頁背面│        │        │          │          │                              │
│      │        │        │          │          │                              │
├───┼────┼────┼─────┼─────┼───────────────┤
│㈤臺灣│101 年6 │11時12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桃園地│月28日  │06秒    │  丁○○  │  乙○○  │你昨天傳給我的間訊是在恐嚇我的│
│方法院│        │        │          │          │感覺我身上的錢以經全部都給你了│
│檢察署│        │        │          │          │還被你恐嚇、再來我下一期的車貸│
│101 年│        │        │          │          │和房貸,家裡的生活費我都還不知│
│度他字│        │        │          │          │要去那裡拿這樣。              │
│第4422│        ├────┼─────┼─────┼───────────────┤
│號卷二│        │11時12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第136 │        │09秒    │  丁○○  │  乙○○  │你還不滿意我也沒辦法,而且我應│
│頁    │        │        │          │          │該知道一直有人在你背後幫你出主│
│      │        │        │          │          │意你要想清楚不然會害死你自己你│
│      │        │        │          │          │以經斷了自己的路了你還不知道,│
│      │        │        │          │          │而且竹北那個工                │
│      │        ├────┼─────┼─────┼───────────────┤
│      │        │11時12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11秒    │  丁○○  │  乙○○  │地我也給了你不少了,你以後的事│
│      │        │        │          │          │我也幫你計劃好了,是你自己毀了│
│      │        │        │          │          │它的。                        │
├───┼────┼────┼─────┼─────┼───────────────┤
│㈥臺灣│101 年6 │05時39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桃園地│月29日  │51秒    │  丁○○  │  乙○○  │好過,光哥我知道你很疼我,可是│
│方法院│        │        │          │          │我長大了!總是需要有自己的事業│
│檢察署│        │        │          │          │吧?難道你希望我一輩子當成你的│
│101 年│        │        │          │          │累贅嗎?                      │
│度他字│        ├────┼─────┼─────┼───────────────┤
│第4422│        │05時44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號卷二│        │58秒    │  丁○○  │  乙○○  │好過,光哥我知道你很疼我,可是│
│第136 │        │        │          │          │我長大了!總是需要有自己的事業│
│至137 │        │        │          │          │吧?難道你希望我一輩子當成你的│
│頁    │        │        │          │          │累贅嗎?                      │
│      │        ├────┼─────┼─────┼───────────────┤
│      │        │07時16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43秒    │  丁○○  │  乙○○  │你現在一直跟我要那麼多錢,我身│
│      │        │        │          │          │上只剩幾萬塊,生活都有困難了,│
│      │        │        │          │          │你還一直要錢,你覺得不是我的麻│
│      │        │        │          │          │煩嗎?對你期望太大結果你是這樣│
│      │        │        │          │          │,這是我欠你的。              │
│      │        ├────┼─────┼─────┼───────────────┤
│      │        │07時16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45秒    │  丁○○  │  乙○○  │你也不用這樣吧?一直沒去喝酒你│
│      │        │        │          │          │知道原因了嗎?這樣好了,我給你│
│      │        │        │          │          │最後一條錢過年以前我想辦法再給│
│      │        │        │          │          │你二十萬這件事情就告一段落如果│
│      │        │        │          │          │可以再傳間訊給                │
│      │        ├────┼─────┼─────┼───────────────┤
│      │        │07時16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46秒    │  丁○○  │  乙○○  │我,再不滿意我也沒辦法了,你考│
│      │        │        │          │          │慮看看。                      │
│      │        ├────┼─────┼─────┼───────────────┤
│      │        │14時24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21秒    │  丁○○  │  乙○○  │也失去我愛的認,連朋友也失去了│
│      │        │        │          │          │,所以我想重新做人,光哥我不是│
│      │        │        │          │          │說你一定要給我這筆錢,我要的只│
│      │        │        │          │          │是我的未來能有個保障,好嗎?  │
│      │        ├────┼─────┼─────┼───────────────┤
│      │        │14時24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21秒    │  丁○○  │  乙○○  │突然要用到錢又拿不出來這種感覺│
│      │        │        │          │          │我厭了,光哥,這些年我在裡面的│
│      │        │        │          │          │日子,很苦, 現在回來我不想在苦│
│      │        │        │          │          │了,我想試著做個正常人,關這趟│
│      │        │        │          │          │失去很多時間,                │
│      │        ├────┼─────┼─────┼───────────────┤
│      │        │14時24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23秒    │  丁○○  │  乙○○  │光哥你誤會我的意思了!我不是說│
│      │        │        │          │          │要你現在馬上給我我,我只是想能│
│      │        │        │          │          │讓我自己有個保障,我不想在過以│
│      │        │        │          │          │前的生活,有一餐沒一餐的,身上│
│      │        │        │          │          │如果沒帶點錢,                │
│      │        ├────┼─────┼─────┼───────────────┤
│      │        │14時29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26秒    │  丁○○  │  乙○○  │也失去我愛的認,連朋友也失去了│
│      │        │        │          │          │,所以我想重新做人,光哥我不是│
│      │        │        │          │          │說你一定要給我這筆錢,我要的只│
│      │        │        │          │          │是我的未來能有個保障,好嗎?  │
│      │        ├────┼─────┼─────┼───────────────┤
│      │        │14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44秒    │  丁○○  │  乙○○  │突然要用到錢又拿不出來這種感覺│
│      │        │        │          │          │我厭了,光哥,這些年我在裡面的│
│      │        │        │          │          │日子,很苦, 現在回來我不想在苦│
│      │        │        │          │          │了,我想試著做個正常人,關這趟│
│      │        │        │          │          │失去很多時間,                │
│      │        ├────┼─────┼─────┼───────────────┤
│      │        │15時04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12秒    │  丁○○  │  乙○○  │二十萬可不可以你告訴我就好。  │
│      │        ├────┼─────┼─────┼───────────────┤
│      │        │15時06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25秒    │  丁○○  │  乙○○  │光哥你的意思是說,在拿20以後就│
│      │        │        │          │          │沒了嗎?如果是,那請問一下光哥│
│      │        │        │          │          │20萬能做什麼呢?              │
│      │        ├────┼─────┼─────┼───────────────┤
│      │        │15時13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10秒    │  丁○○  │  乙○○  │那我盡力了。                  │
│      │        ├────┼─────┼─────┼───────────────┤
│      │        │15時22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19秒    │  丁○○  │  乙○○  │那天你拿了那八十萬你現在拿了還│
│      │        │        │          │          │嫌少如果嫌不夠那天你就不應該拿│
│      │        │        │          │          │,拿了就表示你認同了,再你還沒│
│      │        │        │          │          │拿還我以前我是認為你認同了,再│
│      │        │        │          │          │說我也有處理你                │
│      │        ├────┼─────┼─────┼───────────────┤
│      │        │15時22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20秒    │  丁○○  │  乙○○  │也拿了我盡力了!              │
│      │        ├────┼─────┼─────┼───────────────┤
│      │        │15時51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41秒    │  丁○○  │  乙○○  │光哥當初扛下這條的是你自己承諾│
│      │        │        │          │          │要給我買雙B ,房子,每塊工地會│
│      │        │        │          │          │分給我,會存進我的戶頭,現在光│
│      │        │        │          │          │哥你對我的承諾沒做到,我也沒說│
│      │        │        │          │          │什麼,我只是想                │
│      │        ├────┼─────┼─────┼───────────────┤
│      │        │15時51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42秒    │  丁○○  │  乙○○  │讓我的未來有個保障,我也不是要│
│      │        │        │          │          │你當初說好的全數給我,可是光哥│
│      │        │        │          │          │你也差太多了,你這樣不就是你覺│
│      │        │        │          │          │得良心過意的去嗎?            │
│      │        ├────┼─────┼─────┼───────────────┤
│      │        │15時56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24秒    │  丁○○  │  乙○○  │那時說我會給你六十萬你忘記了嗎│
│      │        │        │          │          │?現在只有六十萬嗎?竹北你也拿│
│      │        │        │          │          │了不少了吧?                  │
│      │        ├────┼─────┼─────┼───────────────┤
│      │        │15時57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52秒    │  丁○○  │  乙○○  │每塊工地,你進去到現在我只做了│
│      │        │        │          │          │不超過五塊你賺的不超過我給你的│
│      │        │        │          │          │,                            │
│      │        ├────┼─────┼─────┼───────────────┤
│      │        │16時01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20秒    │  丁○○  │  乙○○  │再說我不記得我還有答應你甚麼?│
│      │        │        │          │          │還有當初要不是你把我講出來我會│
│      │        │        │          │          │進去嗎?到最後你才誠認的不是嗎│
│      │        │        │          │          │?                            │
│      │        ├────┼─────┼─────┼───────────────┤
│      │        │16時02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42秒    │  丁○○  │  乙○○  │你是到最後沒辦法你才誠認的你忘│
│      │        │        │          │          │記了嗎?                      │
│      │        ├────┼─────┼─────┼───────────────┤
│      │        │16時03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56秒    │  丁○○  │  乙○○  │而且我有處理只是你不滿足不是我│
│      │        │        │          │          │都不裡你。                    │
├───┼────┼────┼─────┼─────┼───────────────┤
│㈦臺灣│101 年8 │13時58分│0000000000│0000000000│兩人先閒聊,可疑之通話如下:  │
│桃園地│月26日  │36秒    │  丁○○  │  吳秉宸  │A:奸我暫時也不理他啊。       │
│方法院│        │        │          │          │B:恩,處理好了沒?           │
│檢察署│        │        │          │          │A:恁爸錢給他了,還要給恁爸討 │
│101 年│        │        │          │          │   ,幹你娘,譬如說我有拿一條 │
│度他字│        │        │          │          │   錢給他了,我跟他講,講說這 │
│第4422│        │        │          │          │   一條錢給你,你不要再講這一 │
│號卷二│        │        │          │          │   條事情了,以後二個還要不要 │
│第140 │        │        │          │          │   再一起是另外一回事。       │
│頁    │        │        │          │          │B:恩。                       │
│      │        │        │          │          │A:他就錢拿走之後再來傳簡訊給 │
│      │        │        │          │          │   我說,這樣子太少。         │
│      │        │        │          │          │B:不要理他啊。               │
│      │        │        │          │          │A:幹你娘雞巴,要不然不要給我 │
│      │        │        │          │          │   拿啊,到最後我就說這樣啦, │
│      │        │        │          │          │   我再多二十給你,過年前我弄 │
│      │        │        │          │          │   給你,結果跟我說,二十萬能 │
│      │        │        │          │          │   幹麻。幹你娘,二十萬能幹麻 │
│      │        │        │          │          │   ,他來賺給我看啊。         │
│      │        │        │          │          │B:恩。你娘。                 │
│      │        │        │          │          │A:要不然那些錢不要給我拿啊。 │
│      │        │        │          │          │B:恩,你這樣總共拿多少錢給他 │
│      │        │        │          │          │   了。                       │
│      │        │        │          │          │A:一百多了。                 │
│      │        │        │          │          │B:恩。                       │
│      │        │        │          │          │A:才會去甘苦到了。           │
│      │        │        │          │          │B:恩。幹。他是要多少,叫他一 │
│      │        │        │          │          │   次講一講。                 │
│      │        │        │          │          │A:他說要三百五十萬。         │
│      │        │        │          │          │B:恩。                       │
│      │        │        │          │          │A:幹你娘雞巴,槍枝的事情,他 │
│      │        │        │          │          │   以為他殺死人哦!幹你娘,小 │
│      │        │        │          │          │   弟幫大哥擔罪而已,也是剛好 │
│      │        │        │          │          │   而已。要講的話,你娘雞巴, │
│      │        │        │          │          │   恁爸以前對他那麼好,是不是 │
│      │        │        │          │          │   要從頭講,再來算算看。     │
│      │        │        │          │          │B:恩,嘿啊,你不是說他也跟他 │
│      │        │        │          │          │   馬子切了。                 │
│      │        │        │          │          │A:嘿啊,他馬子打給我,那天早 │
│      │        │        │          │          │   上,沒事情跟阿齒跑來我家。 │
│      │        │        │          │          │   恁爸就想很多了,這些事情跑 │
│      │        │        │          │          │   去跟阿齒講,阿齒說要不然我 │
│      │        │        │          │          │   跟你去,應該是這樣子。他是 │
│      │        │        │          │          │   認為說有什麼利頭的樣,雞巴 │
│      │        │        │          │          │   。                         │
│      │        │        │          │          │B:幹,關出來之後都變一個人了 │
│      │        │        │          │          │   。                         │
│      │        │        │          │          │A:改天如果他自己去帶少年仔搞 │
│      │        │        │          │          │   到事情,他就知道了,幹你娘 │
│      │        │        │          │          │   雞巴,我不會講。           │
│      │        │        │          │          │B:他還這樣子整天結黨,沒有正 │
│      │        │        │          │          │   事 正途可以做,早晚又會出事│
│      │        │        │          │          │   情,你再看看。             │
│      │        │        │          │          │A:對啊。                     │
│      │        │        │          │          │B:早晚會再出事情。           │
│      │        │        │          │          │A:說要開檳榔攤,以為那錢很好 │
│      │        │        │          │          │   賺 ,檳榔攤還不是找那個(中│
│      │        │        │          │          │   古 ),還是找新的,全部都用│
│      │        │        │          │          │   新的,以為有錢就花下去了。 │
│      │        │        │          │          │B:恩。                       │
│      │        │        │          │          │A:以為頭路很好做的樣子!     │
│      │        │        │          │          │B:幹,不會想,沒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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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臺灣│101 年10│03時08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桃園地│月11日  │21秒    │  丁○○  │  吳劭莟  │那你要睡了嗎?我這的所剩存款家│
│方法院│        │        │          │          │你那的,乾脆我們做一次給小鑒;│
│檢察署│        │        │          │          │賭他的嘴不要在外面講我們壞話,│
│101 年│        │        │          │          │先看他開口再來加減,然後請他簽│
│度他字│        │        │          │          │切結書。                      │
│第4422│        ├────┼─────┼─────┼───────────────┤
│號卷二│        │03時09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第145 │        │28秒    │  丁○○  │  吳劭莟  │我不喜歡別人講你不好,我會很不│
│背面至│        │        │          │          │爽。                          │
│146 頁│        ├────┼─────┼─────┼───────────────┤
│      │        │03時10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17秒    │  丁○○  │  吳劭莟  │我會處理好,我一直相信他講那些│
│      │        │        │          │          │人不可能講我壞話。            │
│      │        ├────┼─────┼─────┼───────────────┤
│      │        │03時13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43秒    │  丁○○  │  吳劭莟  │這種人,不要替他留念,自私的大│
│      │        │        │          │          │笨蛋,你對他好,還不珍惜,他真│
│      │        │        │          │          │的很傻,以後除非他沒飯吃,不然│
│      │        │        │          │          │我們都不要給他,因為他不會感恩│
│      │        │        │          │          │,反而覺得是                  │
│      │        ├────┼─────┼─────┼───────────────┤
│      │        │03時13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46秒    │  丁○○  │  吳劭莟  │應該,就算坐牢自己也要多少負擔│
│      │        │        │          │          │責任,怎麼可能拿這讓他掐著脖子│
│      │        │        │          │          │。                            │
│      │        ├────┼─────┼─────┼───────────────┤
│      │        │03時17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05秒    │  丁○○  │  吳劭莟  │我會處理啦!                  │
│      │        ├────┼─────┼─────┼───────────────┤
│      │        │03時17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47秒    │  丁○○  │  吳劭莟  │要想辦法讓他頭腦清楚一點,你跟│
│      │        │        │          │          │我說的事情,他對寶貝不尊重我很│
│      │        │        │          │          │不喜歡這個人,還要一再地給他錢│
│      │        │        │          │          │,說我們換車又如何,那也不甘他│
│      │        │        │          │          │的事呀。                      │
│      │        ├────┼─────┼─────┼───────────────┤
│      │        │03時21分│0000000000│0000000000│★簡訊A←B                    │
│      │        │26秒    │  丁○○  │  吳劭莟  │好啦,我只是想要想個辦法把損失│
│      │        │        │          │          │降到最低,你每次都因為這個人心│
│      │        │        │          │          │情不好,一定要把這是情好好處理│
│      │        │        │          │          │,免得以後影響什麼事情;我要睡│
│      │        │        │          │          │覺了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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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7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