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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洪于智邱忠義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孫益民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原易字第32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506、18522、19749、23464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467號、104年度偵字第163、164、10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 362條前段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且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06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孫益民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被告始終坦承犯行,請重新從輕量刑,且被告骨盆動過手術,有長短腳,行動不便、收入有限,但上有高齡雙親,下有稚子,倍感壓力下才一時犯錯,請法官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云云。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晚間 9時許起至同年5月1日某時止,在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下同)大溪鎮三民一街某處,明知林榮春所交付吳津瑲所有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湯義雄、林榮春所竊取之贓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經林榮春之指示收受上開車輛而作為代步使用,其後並棄置在桃園縣大溪鎮○○里00鄰00○00號旁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 (偵18522卷第86-87頁、原審卷第99頁反),並有證人吳津瑲、林榮春之證述(偵18522卷第28-29、、99)、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偵18522卷第42-4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7月17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偵18522卷第40-41頁)等附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足堪採信。原審因認被告罪證明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並認其係受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復審酌被告為一己之便竟收受他人失竊之汽車,造成被害人吳津瑲追查不易,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均坦認犯行,尚非全無悔意,並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 4月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從形式上審查,原審認事用法,並未違反法令,或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量刑亦屬妥適。

四、被告上訴理由雖稱始終坦承犯行,請重新從輕量刑,並因倍感壓力下才一時犯錯,希依刑法第59條減刑云云。惟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審已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如上,其量定之刑罰,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裁量權限,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不當。且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法定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並無情輕法重之情事,無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餘地。本件被告提起上訴,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原審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僅泛謂希重新從輕量刑、依刑法第59條減刑云云,無非徒憑己見,對原審裁量權之適當行使為任意之指摘,尚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實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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