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成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8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成俊犯如附表編號27所示減得之刑與其餘編號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成俊因重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乃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三、經查: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即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規定,而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經比較結果,新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本件自應適用新法,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重利等33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9、15、27所示犯罪日期有誤載或贅載,編號28亦誤載為不得易科罰金案件,分別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6至20、26、28所示20罪,均得易科罰金,編號4、5、21至25、27、29至33所示13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至2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7、9、14至20所示12罪,均為重利罪,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又編號21至25、29至33所示10罪,均為誣告罪,亦有相同情形,至編號3、4、
8、13、26至28所示7罪,雖均屬妨害自由類型犯罪,惟所侵害者,乃具有不可替代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另編號5、10至12所示4罪,則屬不同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亦低,暨參酌編號1至26所示26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編號29至31所示3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編號32至33所示2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重利 │重利 │妨害自由(強制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97年11月間 │98年7月21日及98年8月間│98年12月8日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偵字第22589號 │99年偵字第22589號 │99年偵字第22589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101年上訴字第3047號 │ │實├──┼───────────┼───────────┼───────────┤ │審│判決│101年9月4日 │101年9月4日 │102年1月17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101年上訴字第3047號 │ │決├──┼───────────┼───────────┼───────────┤ │ │確定│101年12月4日 │101年12月4日 │102年2月18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更字第801號 │102年度執更字第801號 │102年度執更字第801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妨害自由(私行拘禁罪)│傷害致死 │重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0年6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100年9月19日起至100年9│100年9月22日起至100年9│98年2月2日 │ │ │月27日止 │月27日止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0700號 │100年度偵字第20700號 │102年度偵緝字第20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61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961號 │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 │ │實├──┼───────────┼───────────┼───────────┤ │審│判決│101年9月4日 │101年9月4日 │102年7月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519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519號 │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 │ │決├──┼───────────┼───────────┼───────────┤ │ │確定│102年6月26日 │102年6月26日 │102年8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4064號 │102年度執字第4064號 │102年度執字第5655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重利 │妨害自由(私行拘禁罪)│重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98年2月23日 │100年8月22日 │99年11月間(聲請書誤載│ │ │ │ │為「100.08.22」)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20號 │101年度偵字第15912號 │101年度偵字第15912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 │102年度訴字第29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號 │ │實├──┼───────────┼───────────┼───────────┤ │審│判決│102年7月8日 │102年10月29日 │103年2月26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 │102年度訴字第29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號 │ │決├──┼───────────┼───────────┼───────────┤ │ │確定│102年8月5日 │102年11月25日 │103年2月26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5655號 │102年度執字第7958號 │103年度執字第2314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傷害 │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罪)│侮辱(強暴侮辱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101年10月9日 │101年10月9日 │101年10月9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7020號 │101年度偵字第27020號 │101年度偵字第27020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 │ │實├──┼───────────┼───────────┼───────────┤ │審│判決│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 │ │決├──┼───────────┼───────────┼───────────┤ │ │確定│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941號 │103年度執字第941號 │103年度執字第941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妨害自由(私行拘禁罪) │重利 │重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6年10月1日 │96年6月5日 │96年9月6日(聲請書贅載│ │ │ │ │「96.07.13」)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1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 │實├──┼───────────┼───────────┼───────────┤ │審│判決│103年7月22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1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 │決├──┼───────────┼───────────┼───────────┤ │ │確定│103年8月26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7066號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重利 │重利 │重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6年7月13日 │96年9月17日 │96年8月10日起至96年9月│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 │實├──┼───────────┼───────────┼───────────┤ │審│判決│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 │決├──┼───────────┼───────────┼───────────┤ │ │確定│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重利 │重利 │誣告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6年8月2日 │96年9月10日 │98年10月15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102年度偵字第2997號等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 │實├──┼───────────┼───────────┼───────────┤ │審│判決│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3年9月1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 │決├──┼───────────┼───────────┼───────────┤ │ │確定│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5年3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105年度執字第2390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誣告 │誣告 │誣告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6年12月14日 │98年10月15日 │98年10月15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997號 │102年度偵字第2997號 │102年度偵字第2997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 │實├──┼───────────┼───────────┼───────────┤ │審│判決│103年9月11日 │103年9月11日 │103年9月1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 │決├──┼───────────┼───────────┼───────────┤ │ │確定│105年3月24日 │105年3月24日 │105年3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2390號 │105年度執字第2390號 │105年度執字第2390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25 │ 26 │ 27 │ ├────┼───────────┼───────────┼───────────┤ │罪 名│誣告 │妨害自由(強制罪) │妨害自由(剝奪他人行動│ │ │ │ │自由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6月減為1年3│ │ │ │ │月 │ ├────┼───────────┼───────────┼───────────┤ │犯罪日期│98年10月14日 │98年9月底 │95年6月1日至95年6月30 │ │ │ │ │日(聲請書誤載為「95.0│ │ │ │ │6.30-95.07.29」)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997號 │102年度偵字第2997號 │96年度偵字第15738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01年上訴字第3467 號 │ │實├──┼───────────┼───────────┼───────────┤ │審│判決│103年9月11日 │103年9月11日 │104年8月2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101年上訴字第3467 號 │ │決├──┼───────────┼───────────┼───────────┤ │ │確定│105年3月24日 │105年3月24日 │105年7月1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2390號 │105年度執字第2391號 │105年度執字第5755號 │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 │編 號│ 28 │ 29 │ 30 │ ├────┼───────────┼───────────┼───────────┤ │罪 名│妨害自由(剝奪他人行動│ 誣告 │ 誣告 │ │ │自由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96年10月01日 │96年10月04日 │96年10月04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738號 │96年度偵字第15738號 │96年度偵字第15738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 │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 │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 │ │實│ │ │ │ │ │審├──┼───────────┼───────────┼───────────┤ │ │判決│104年8月28日 │104年8月28日 │104年8月2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號 │ │決├──┼───────────┼───────────┼───────────┤ │ │確定│105年7月15日 │105年7月15日 │105年7月1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是(聲請書誤載為「否」)│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5756號 │105年度執字第5757號 │105年度執字第5757號 │ │ │ ├───────────┴───────────┤ │ │ │編號29至31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 │ └────┴───────────┴───────────────────────┘ ┌────┬───────────┬───────────┬───────────┐ │編 號│ 31 │ 32 │ 33 │ ├────┼───────────┼───────────┼───────────┤ │罪 名│ 誣告 │ 誣告 │ 誣告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96年8月3日 │97年4月24日 │ 97年1月9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738號 │101年度偵字第22549號 │101年度偵字第22549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7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78號 │ │實├──┼───────────┼───────────┼───────────┤ │審│判決│104年8月28日 │105年2月19日 │105年2月19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7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78號 │ │決├──┼───────────┼───────────┼───────────┤ │ │確定│105年7月15日 │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9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5757號 │106年度執字第4572號 │106年度執字第4572號 │ │ ├───────────┼───────────┴───────────┤ │ │編號29至31曾經定應執行│編號32至33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 │ │ │刑為有期徒刑5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