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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育昌
選任辯護人
賴以祥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雅文
選任辯護人
曾益盛 律師

      林翔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育昌、邱雅文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楊育昌、邱雅文對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第二審判決違反法定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80萬元以下罰金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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