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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1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周政達曾德水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宏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宏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宏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⑵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羅宏禎前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⒈臺灣桃園地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上開二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⑵又因犯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8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⒉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1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4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⒋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7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4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受刑人已於102年3月25日入監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1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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