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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許仕楓廖建瑜王屏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成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8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成俊犯如附表編號27所示減得之刑與其餘編號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成俊因重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乃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三、經查: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即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規定,而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經比較結果,新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本件自應適用新法,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重利等33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9、15、27所示犯罪日期有誤載或贅載,編號28亦誤載為不得易科罰金案件,分別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6至20、26、28所示20罪,均得易科罰金,編號4、5、21至25、27、29至33所示13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至2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7、9、14至20所示12罪,均為重利罪,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又編號21至25、29至33所示10罪,均為誣告罪,亦有相同情形,至編號3、4、

8、13、26至28所示7罪,雖均屬妨害自由類型犯罪,惟所侵害者,乃具有不可替代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另編號5、10至12所示4罪,則屬不同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亦低,暨參酌編號1至26所示26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編號29至31所示3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編號32至33所示2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重利                  │重利                  │妨害自由(強制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97年11月間            │98年7月21日及98年8月間│98年12月8日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偵字第22589號     │99年偵字第22589號     │99年偵字第22589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101年上訴字第3047號   │
│實├──┼───────────┼───────────┼───────────┤
│審│判決│101年9月4日           │101年9月4日           │102年1月17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100年度訴字第1538號   │101年上訴字第3047號   │
│決├──┼───────────┼───────────┼───────────┤
│  │確定│101年12月4日          │101年12月4日          │102年2月18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更字第801號  │102年度執更字第801號  │102年度執更字第801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妨害自由(私行拘禁罪)│傷害致死              │重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0年6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100年9月19日起至100年9│100年9月22日起至100年9│98年2月2日            │
│        │月27日止              │月27日止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0700號  │100年度偵字第20700號  │102年度偵緝字第20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61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961號  │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  │
│實├──┼───────────┼───────────┼───────────┤
│審│判決│101年9月4日           │101年9月4日           │102年7月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519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519號 │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  │
│決├──┼───────────┼───────────┼───────────┤
│  │確定│102年6月26日          │102年6月26日          │102年8月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4064號   │102年度執字第4064號   │102年度執字第5655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重利                  │妨害自由(私行拘禁罪)│重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98年2月23日           │100年8月22日          │99年11月間(聲請書誤載│
│        │                      │                      │為「100.08.22」)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20號   │101年度偵字第15912號  │101年度偵字第15912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  │102年度訴字第29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號    │
│實├──┼───────────┼───────────┼───────────┤
│審│判決│102年7月8日           │102年10月29日         │103年2月26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894號  │102年度訴字第29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號    │
│決├──┼───────────┼───────────┼───────────┤
│  │確定│102年8月5日           │102年11月25日         │103年2月26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5655號   │102年度執字第7958號   │103年度執字第2314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傷害                  │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罪)│侮辱(強暴侮辱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101年10月9日          │101年10月9日          │101年10月9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7020號  │101年度偵字第27020號  │101年度偵字第27020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 │
│實├──┼───────────┼───────────┼───────────┤
│審│判決│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78號 │
│決├──┼───────────┼───────────┼───────────┤
│  │確定│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941號    │103年度執字第941號    │103年度執字第941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妨害自由(私行拘禁罪)  │重利                  │重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6年10月1日           │96年6月5日            │96年9月6日(聲請書贅載│
│        │                      │                      │「96.07.13」)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1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
│實├──┼───────────┼───────────┼───────────┤
│審│判決│103年7月22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1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
│決├──┼───────────┼───────────┼───────────┤
│  │確定│103年8月26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7066號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重利                  │重利                  │重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6年7月13日           │96年9月17日           │96年8月10日起至96年9月│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
│實├──┼───────────┼───────────┼───────────┤
│審│判決│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
│決├──┼───────────┼───────────┼───────────┤
│  │確定│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重利                  │重利                  │誣告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6年8月2日            │96年9月10日           │98年10月15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101年度偵字第18257號  │102年度偵字第2997號等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
│實├──┼───────────┼───────────┼───────────┤
│審│判決│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3年9月1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
│決├──┼───────────┼───────────┼───────────┤
│  │確定│104年1月13日          │104年1月13日          │105年3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104年度執字第1445號   │105年度執字第2390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誣告                  │誣告                  │誣告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6年12月14日          │98年10月15日          │98年10月15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997號   │102年度偵字第2997號   │102年度偵字第2997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
│實├──┼───────────┼───────────┼───────────┤
│審│判決│103年9月11日          │103年9月11日          │103年9月1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
│決├──┼───────────┼───────────┼───────────┤
│  │確定│105年3月24日          │105年3月24日          │105年3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2390號   │105年度執字第2390號   │105年度執字第2390號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編    號│        25            │        26            │      27              │
├────┼───────────┼───────────┼───────────┤
│罪    名│誣告                  │妨害自由(強制罪)    │妨害自由(剝奪他人行動│
│        │                      │                      │自由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6月減為1年3│
│        │                      │                      │月                    │
├────┼───────────┼───────────┼───────────┤
│犯罪日期│98年10月14日          │98年9月底             │95年6月1日至95年6月30 │
│        │                      │                      │日(聲請書誤載為「95.0│
│        │                      │                      │6.30-95.07.29」)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997號   │102年度偵字第2997號   │96年度偵字第15738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101年上訴字第3467 號  │
│實├──┼───────────┼───────────┼───────────┤
│審│判決│103年9月11日          │103年9月11日          │104年8月2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101年上訴字第3467 號  │
│決├──┼───────────┼───────────┼───────────┤
│  │確定│105年3月24日          │105年3月24日          │105年7月1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2390號   │105年度執字第2391號   │105年度執字第5755號   │
│        ├───────────┴───────────┤                      │
│        │編號1至26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9月      │                      │
└────┴───────────────────────┴───────────┘
┌────┬───────────┬───────────┬───────────┐
│編    號│        28            │        29            │      30              │
├────┼───────────┼───────────┼───────────┤
│罪    名│妨害自由(剝奪他人行動│       誣告           │     誣告             │
│        │自由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96年10月01日          │96年10月04日          │96年10月04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738號   │96年度偵字第15738號   │96年度偵字第15738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   │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   │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   │
│實│    │                      │                      │                      │
│審├──┼───────────┼───────────┼───────────┤
│  │判決│104年8月28日          │104年8月28日          │104年8月2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號 │
│決├──┼───────────┼───────────┼───────────┤
│  │確定│105年7月15日          │105年7月15日          │105年7月1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是(聲請書誤載為「否」)│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5756號   │105年度執字第5757號   │105年度執字第5757號   │
│        │                      ├───────────┴───────────┤
│        │                      │編號29至31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         │
└────┴───────────┴───────────────────────┘
┌────┬───────────┬───────────┬───────────┐
│編    號│        31            │        32            │      33              │
├────┼───────────┼───────────┼───────────┤
│罪    名│       誣告           │       誣告           │     誣告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96年8月3日            │97年4月24日           │  97年1月9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738號   │101年度偵字第22549號  │101年度偵字第22549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7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78號  │
│實├──┼───────────┼───────────┼───────────┤
│審│判決│104年8月28日          │105年2月19日          │105年2月19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6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7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78號  │
│決├──┼───────────┼───────────┼───────────┤
│  │確定│105年7月15日          │106年5月9日           │106年5月9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5757號   │106年度執字第4572號   │106年度執字第4572號   │
│        ├───────────┼───────────┴───────────┤
│        │編號29至31曾經定應執行│編號32至33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         │
│        │刑為有期徒刑5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3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