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4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0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武雄
選任辯護人
蕭仰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中華民國 104年 1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訴字第13號、98年度訴字第 74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16031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7年度偵字第 209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武雄對於本院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影本,然僅有其中第1 頁、第10頁至第73頁,其餘部分均缺漏,判決內容不完整,無從加以審酌,無異未提出判決繕本(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43號、99年度台抗字第745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