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45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鍾清龍(原名廖清龍)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3455號,中華民國83年7月13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現改制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3年度自字第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稱:依據聲請再審事由之新事實、新證據,提出聲請再審,原審認定陳燈圳遭鐵棍傷害為真,但其子陳勝銓在場,未證述有鐵棍在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鍾清龍(下稱聲請人)手中,為何陳燈圳身體無任何外傷,證實鐵棍不存在,請速再開審判程序,廢棄原確定判決並改判無罪,以維法紀云云。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惟聲請人前執同一原因,向本院聲請再審,迭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再字第150、269、436號,105 年度聲再字第32、206、298、385、423、437、474號,106年度聲再字第5、59、200、274、323、356、404、428 號等裁定,認無再審理由或聲請不合法而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等裁定及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本件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顯已違背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