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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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雪琴詐欺取財、業務侵占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9至11、13、14、附表二編號1、3至17、19、20、附表四編號1、3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周雪琴因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罪,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451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處罪刑、部分撤銷改判處無罪、部分上訴駁回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在案。茲被告對本院就上開各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依法視為全部上訴。然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業務侵占罪(即附表一編號2、9至11、13、14、附表二編號1、3至17、19、20、附表四編號1、3部分),依上開說明,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與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非屬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在審判上自非不能分割,亦無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之情事。故被告就詐欺取財罪、業務侵占罪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9至11、13、14、附表二編號1、3至17、19、20、附表四編號1、3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之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本院宣告刑 1(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2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3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5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7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9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0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1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無罪。 13(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3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4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宣告刑 1(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2之犯行) 與附表一編號5為同一犯罪事實。 3(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3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4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5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6之犯行)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7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8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9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0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1(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1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2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3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4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5之犯行)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6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7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8部分)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無罪。 19(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9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0(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20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宣告刑 1至82(即本院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64、66至82之犯行及編號65部分)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表四 編號 宣告刑 1(即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犯行)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即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2部分) 原判決撤銷。 周雪琴無罪。 3(即本院判決附表四編號3之犯行) 上訴駁回。 (原審罪刑:周雪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