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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86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斯偉黎惠萍許泰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986號

上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雅怡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1、144、11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丙○○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丙○○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重要理財工具,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可預見無故蒐集他人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者,是藉以掩飾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並可據以提領遂行財產上詐欺犯罪,竟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以及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等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灣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依指示更改所指定之提款卡密碼後,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夜間9時許,在基隆市○○街000 號之統一超商新暖東門市,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統一超商店到店交貨便之方式,提供予他人使用,該人及所屬成員取得後,即以附表所示詐騙方法,對各該被害人施用詐術,被害人受騙後將款項匯款至丙○○上開提供之銀行帳戶內(詳如附表所示),因丙○○上開提供帳戶使用之行為,以致無從追查是何人實際控管該帳戶款項,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實際去向,且因丙○○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而幫助詐騙之人得以提領詐騙財物得手。嗣因附表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以下援引為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就上訴人即被告丙○○不利於己之陳述,被告並未爭執其陳述之任意性(見本院卷第102至103頁),且又有其他事證足以補強此等陳述確屬真實可信,自有證據能力。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判決所引用其餘供述或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00至10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情事,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揭說明,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與他人使用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108 年度偵字第81號卷第117 頁反面,原審卷第22頁反面、36頁反面、38頁,本院卷第104、105頁),並有被告與蒐集帳戶之人聯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同上偵查卷第8 至22頁)附卷可稽,而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遭詐騙後,確實是依指示將款項匯入被告提供之帳戶內,其後遭人提領等情,亦有附表證據欄位所示之證據資料可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既申辦金融帳戶使用,當然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重要理財工具,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無正當理由蒐集他人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者,極可能是藉以掩飾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並據以取得詐欺犯罪之不法所得,此等行為涉及洗錢、幫助詐欺等不法犯罪,不僅金融機構廣為向帳戶所有人告知(常見在ATM 提款機處張貼此等警語,甚至在ATM 提款使用螢幕畫面時一併顯示),且迭經新聞媒體報導,自為被告所明知。被告既已預見及此,卻仍依蒐集帳戶者指示,變更所指定之密碼後,將上開金融帳戶無正當理由提供與他人使用,參以被告前揭偵查時所述:當時對方是跟伊說,如果審核通過,會向伊租用帳戶,提到過每一本帳戶租金1星期是1萬元等語,更可見被告純係為了一己私利,對其上開交付帳戶與他人使用之行為,將造成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以及作為詐騙工具等結果,有所容認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從而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按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款、第3條第2款等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是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掩飾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又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之立法說明第1點「洗錢行為之處罰,其規範方式應包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現行條文區分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罪之規範模式,僅係洗錢態樣之種類,未能完整包含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爰參酌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三項建議,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以下簡稱維也納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the United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之洗錢行為定義,修正本條」、第3點「維也納公約第3 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錢類型,例如:㈠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㈡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㈢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㈣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等可知,本次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係因修正前條文對洗錢行為之定義範圍過窄,對於洗錢行為之防制與處罰難以有效達成,為擴大洗錢行為之定義,以含括洗錢之各階段行為。又洗錢之前置犯罪完成,取得財產後所為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行為,固為典型洗錢行為無疑,然於犯罪人為前置犯罪時,即提供帳戶供犯罪人作為取得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一樣會產生掩飾或隱匿該犯罪不法所得真正去向之洗錢效果,是本次修法乃於立法理由中明示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去向的行為,核屬洗錢行為類型之一種。又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被告將前揭所申辦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供詐騙被害人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所為提供銀行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之行為,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之辯護人辯稱被告提供帳戶讓詐騙款項匯入,並不會造成金流查緝斷點之洗錢結果云云。惟被告提供帳戶與他人使用,則何人實際控管該帳戶,已無從追查確知,因此匯入之款項,即足以生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實際去向之結果,故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即為本次洗錢防制法立法理由所例示的洗錢犯罪行為;又被告具有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被告之辯護人辯稱被告此舉主觀上無洗錢犯罪之故意云云,按上說明,均不足採。本件之詐騙方式,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詐欺成員達3 人以上,且依被害人於警詢指訴之情節,亦無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之名義實行詐術,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而對公眾散布,是本件尚難認有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各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名。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上開2 個金融機構帳戶,得以向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為詐騙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同時交付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洗錢罪(是不再就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部分說明)。被告就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與他人使用,此等構成洗錢犯罪之主要犯罪事實業已坦承不諱,已如前述,被告雖以前詞辯稱此舉與洗錢構成要件不符,且無洗錢之主觀犯意云云,但此為其法律適用之評價主張,核屬訴訟防禦權行使,仍應認被告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自白減刑之規定,應減輕其刑。

四、原審就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提供帳戶資料與他人使用,於匯入詐欺所得款項後,產生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應該當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要件,構成洗錢罪,已如前述,原判決認為與洗錢罪構成要件不符,容有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謫及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交付帳戶,使得以利用作為詐欺不法之用,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並增加不法所得追索偵查之困難,且附表之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因此受有損害共計新臺幣(下同)25萬元,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均達成和解,並經被害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可按(見原審卷第25、26、31、32頁),兼衡其於原審審理時所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三軍總醫院擔任護理師、月薪3萬多元、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另有房貸、有公婆需照顧等家庭經濟狀況,當時是想利用下班時間多賺點錢之動機(見原審卷第36頁反面至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已與附表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均如上所述,考量被告前開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認其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第1項)。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14條或第15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第2 項)。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21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 3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第3 項)。」,關於犯罪行為人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掩飾之財物本身僅為洗錢之標的,難認係供洗錢所用之物,故洗錢行為之標的除非屬於前置犯罪之不法所得,而得於前置犯罪中予以沒收者外,既非本案洗錢犯罪之工具及產物,亦非洗錢犯罪所得,尤非違禁物,尚無從依刑法沒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自應依上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件被告既已將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由他人使用,其對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自難認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被告該帳戶內之款項,即被告犯洗錢罪之標的而為被告所有,自無從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何況被告既與附表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實際賠償,已如前述,若在本案中仍對被告為洗錢犯罪標的沒收,實屬過苛而不當。又被告雖有如前述約定出租帳戶可收取報酬,惟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實際收取任何報酬,或有分受上開詐欺所得之款項,自無從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均附此說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除交付上揭帳戶外,另同時交付其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認此部分亦構成洗錢及幫助詐欺等罪嫌。然依附表所示證據出處,被害人遭詐騙後,並未將款項匯入玉山、兆豐等帳戶,此情亦為起訴書所確認,是被告此部分提供帳戶之行為,既無造成詐騙不法所得流入而生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情形,也無使他人據以取得財物之幫助詐欺結果,自與洗錢及幫助詐欺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是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此部分提供之帳戶,併涉有洗錢及幫助詐欺等罪嫌,尚有未合,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述被告有罪部分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惟宗提起公訴,同署檢察官郭欣怡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古慧珍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斯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法(款項均為新臺幣)      │證據(出處頁數)                            │
├──┼───┼────────────────┼──────────────────────┤
│1   │乙○○│乙○○於107年10月29日下午5時許,│1.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108年度偵字 │
│    │      │接獲詐欺成員來電佯稱是其客戶「阿│  第1126號卷第10頁)、丙○○第一銀商業銀行帳│
│    │      │奇」,再於同年月30日上午10時接獲│  戶之交易明細(見108年度偵字第81號卷第76至 │
│    │      │該佯稱「阿奇」之來電告知急需用錢│  77頁)。                                  │
│    │      │要借款,致乙○○陷於錯誤,誤以為│2.乙○○於警詢之陳述(見108年度偵字第1126號 │
│    │      │是其客戶「阿奇」向其借款,遂以網│  卷第7至11頁)。                           │
│    │      │路轉帳,於107年10月30日上午11時 │                                            │
│    │      │26分,匯入8萬元,於同日中午12時 │                                            │
│    │      │55分許,匯入2萬元至丙○○第一商 │                                            │
│    │      │業銀帳戶內,隨即遭詐欺成員自該帳│                                            │
│    │      │戶內領提一空。                  │                                            │
├──┼───┼────────────────┼──────────────────────┤
│2   │甲○  │甲○於107年10月27日下午2時40分許│1.甲○合庫存摺(見108年度偵字第144號卷第9至 │
│    │      │,接獲詐欺成員來電佯稱是其友人「│  10頁)、Line對話擷圖(見108年度偵字第144號│
│    │      │老三」,再於同年月30日某時,接獲│  卷第14至17頁)、丙○○臺灣商業銀帳戶基本資│
│    │      │該佯稱「老三」之來電告知要商借15│  料及往來明細(見108年度偵字第144號卷第20至│
│    │      │萬元周轉,致甲○陷於錯誤,於107 │  22頁)。                                  │
│    │      │年10月30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東 │2.甲○於警詢之陳述(見108年度偵字第144號卷第│
│    │      │市○○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以│  7至8頁)。                                │
│    │      │臨櫃匯款15萬元至丙○○臺灣商業銀│                                            │
│    │      │帳戶內,隨即遭詐欺成員自該帳戶內│                                            │
│    │      │提領一空。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8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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