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陳中人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34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中人關於加重竊盜罪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陳中人對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34號,上訴逾期而駁回上訴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關於加重竊盜罪,共23罪部分,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此部分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