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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3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周盈文錢建榮郭豫珍

上訴人
陳中人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34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中人關於加重竊盜罪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陳中人對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34號,上訴逾期而駁回上訴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關於加重竊盜罪,共23罪部分,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此部分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3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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