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俊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俊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3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0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0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519號、97 年度訴字第102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3年4月確定,及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46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9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由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01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