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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宋松璟黃翰義陳彥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紹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紹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華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呂紹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3、5至8、10、12、17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數罪類型中,附表編號 1、3、6、10、12、17均為竊盜罪,編號5、7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自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相同或類似,非難重複性高,與編號 2、4、9、11、18之搶奪罪及編號13至16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明顯不同,復審酌犯行間時間關連性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搶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4年8月12日 104年8月12日 104年12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2700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2700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2165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216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判決日期 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18日 105年4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2165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216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確定日期 105年3月29日 105年3月29日 105年5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849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848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25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搶奪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19日 104年12月18日 104年10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56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35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105年度簡字第2047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396號  判決日期 105年4月7日 105年4月27日 105年5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105年度簡字第2047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396號  確定日期 105年5月9日 105年5月24日 105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25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735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28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4年11月8日 104年11月9日 104年12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616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295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5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976號 105年度簡字第371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72號  判決日期 105年6月30日 105年8月22日(原判決誤載為108年8月22日) 105年9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976號 105年度簡字第371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72號  確定日期 105年7月19日 105年9月20日 105年10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322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830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891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搶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3日 104年9月7日 104年9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540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5716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57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7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148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號  判決日期 105年9月29日 105年11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7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14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148號  確定日期 105年9月29日 105年12月24日 105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89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2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26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罪日期  104年11月13日某時許 104年11月17日 104年11月13日下午8時50分許通話結束後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210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210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2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26日 106年9月26日 106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  確定日期 106年10月17日 106年10月17日 106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901號 ⒉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竊盜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4年11月19日 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7210號 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604號 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6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 105年度訴字第29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26日 105年11月4日 106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 105年度訴字第29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8號  確定日期 106年10月17日 105年12月6日 106年1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⒈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901號 ⒉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39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3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4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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