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01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谷正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20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谷正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谷正信(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5至8、13至20、28至35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9至12、21至2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按捺之聲請狀在卷可稽,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6年12月8日)前所為,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法院所酌定之執行刑,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應受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使其結果實質相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刑法廢除連續犯之規定,造成部分慣犯,因適用數罪併罰致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現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在多數犯罪定刑下應有責任遞減原則之適用,受刑人所犯數罪時間緊密,合併宣告刑累計為13年5月,原裁定就受刑人犯罪所定之執行刑為12年6月,僅減11月,顯違背責任遞減原則,實為不相當,懇請給予受刑人一個悔過向上的機會,重新予以合理公平、從輕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因素,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執行刑之酌定,並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規定可供參考。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詐欺、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
㈠受刑人先後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原審法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原審裁定所定執行刑,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8年4月)以下,亦在曾定執行刑之刑度加計未曾定刑之刑度範圍(即內部界限)內(附表所示之各罪,前曾經裁定定應執行刑者,加計未曾定刑之其他各罪,二者總和為有期徒刑13年5月),固非無見。
㈡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全數均為施用毒品罪及竊盜罪(施用毒品罪共6罪、竊盜罪共29罪),其中施用毒品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05年12月及106年6月間,且屬相同罪質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而施用毒品雖屬犯罪行為,然本質上係因對於毒品之成癮依賴、心理受制未能戒絕自拔,而多有一再非法施用情形;另竊盜罪部分,犯罪時間更集中於106年4月至6月間,且犯罪手法多係自備鑰匙(少部分係持工具破壞車窗或車門鎖頭)竊取他人之自用小客車、車牌或車內財物,雖所犯之各該竊盜罪被害人不同,侵害各別可分之財產法益,然觀其竊取汽車駛離現場後往往棄置於他處,嗣均能尋獲並由被害人領回,顯見受刑人竊取汽車並非欲加以變賣銷贓或為其他處分,又受刑人所竊取之車內財物多為零錢、現金、車內音響、無線電、行車紀錄器等車內常見物品,價值非高,綜觀上情足認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此觀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其宣告刑最高者僅為有期徒刑9月,半數以上案件則經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即可得徵,是相較於其他一般竊盜案件,其整體違反法律秩序及侵害法益之程度,相對較低。則受刑人係於密集之短時間內,多次犯施用毒品罪及竊盜罪,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若於定執行刑時未予充分考量,而科以過高之執行刑,則於實際執行時,刑罰之邊際效恐隨刑期而遞減,然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則因刑期而遞增,反不利於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依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應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原審未慮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間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程度等,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有過重,即難謂妥適。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
㈢原裁定既有不當,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並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之罪,皆為施用毒品罪,其餘編號之罪則為竊盜罪,然不論係施用毒品罪或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均屬集中,罪質相同,施以刑罰之邊際效應將有所遞減,應予以適度斟酌減輕,考量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以及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05/06 106/05/07 106/06/1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512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512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2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 1456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 1456號 106年度壢簡字第 2028號 判決日期 106/11/02 106/11/02 106/12/18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 1456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 1456號 106年度壢簡字第 20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12/08 106/12/08 107/02/12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834號 2.編號1~2號經新北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44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05/25 106/05/24 106/05/2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694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694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6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317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317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3175號 判決日期 107/01/25 107/01/25 107/01/25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317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317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31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3/02 107/03/02 107/03/02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否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769號 1.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770號 2.編號5~8號經桃園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05/09 106/06/17 106/05/2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694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694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8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317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3175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 83號 判決日期 107/01/25 107/01/25 107/02/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317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 3175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 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3/02 107/03/02 107/03/26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1.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770號 2.編號5~8號經桃園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96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5/12/14 106/06/21 106/06/2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038、3722、53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55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84號 判決日期 107/02/14 107/02/14 107/02/14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55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3/19 107/03/19 107/03/19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640號 2.編號10~12號經桃園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5/12/14 106/06/21 106/06/2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038、3722、53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55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84號 判決日期 107/02/14 107/02/14 107/02/14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55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3/19 107/03/19 107/03/19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641號 2.編號13~15號經桃園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04/10 106/5/12~106/05/13 106/05/07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460、20745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9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24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247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 419號 判決日期 107/04/21 107/04/21 107/03/31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24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247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 4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5/14 107/05/14 107/04/30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991號 2.編號16~17號經桃園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76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05/04 106/06/03 105/12/3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977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228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506、14952、15537、16146、17848、18150、18978、189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344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 778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07/05/21 107/10/04 107/09/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344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 778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6/18 107/10/30 107/10/23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24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966號 1.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139號 2.編號21~27號經桃園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04/02 106/05/30 106/06/0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506、14952、15537、16146、17848、18150、18978、189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07/09/26 107/09/26 107/09/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23 107/10/23 107/10/23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139號 2.編號21~27號經桃園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06/20 106/06/21 106/06/25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506、14952、15537、16146、17848、18150、18978、189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07/09/26 107/09/26 107/09/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23 107/10/23 107/10/23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139號 2.編號21~27號經桃園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04/17 106/06/09 106/06/0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506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025、268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77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770號 判決日期 107/09/26 107/12/28 107/12/28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105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77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7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23 108/01/29 108/01/29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140號 1.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44號 2.編號29~31號經桃園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06/17 106/06/12 106/06/1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025、26823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736、251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77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668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668號 判決日期 107/12/28 108/02/22 108/02/22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77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668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6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1/29 108/03/26 108/03/26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44號 2.編號29~31號經桃園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87號 2.編號32~35號經桃園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34 3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06/16 106/06/17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736、251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668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668號 判決日期 108/02/22 108/02/22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668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 6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3/26 108/03/26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是 是 備 註 1.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87號 2.編號32~35號經桃園地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