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宏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宏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宏傑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8、1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9、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10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127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03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罪)、普通竊盜(6罪)、加重竊盜罪(3罪),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7.31 106.12.04 106.12.23 偵察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47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101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59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90號、第3191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22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判 決日 期 108.01.11 107.11.28 108.05.22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本院(聲請書誤載為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44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審訴字第222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3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08.01.29 108.01.30 108.06.18 備 註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4 5 6 7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106.12.27 106.12.29 107.01.02 107.01.17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59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90號、第319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59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90號、第319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59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90號、第319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59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90號、第3191號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108.05.22 108.05.22 108.05.22 108.05.22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10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108.06.18 108.06.18 108.06.18 108.06.18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8 9 10 11 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107.01.22 107.11.17 108.01.22 108.01.22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59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190號、第319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35號、第1015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35號、第1015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35號、第10159號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10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38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38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38號 108.05.22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108年度審易字第671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38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38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38號 108.06.18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9至10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