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林文富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業已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確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7、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罪雖係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而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2、7、8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就附表編號1至8各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者,應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文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簡稱「宜蘭地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稱「宜蘭地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累犯 有期徒刑7月,累犯 有期徒刑6月,累犯 有期徒刑6月,累犯 犯罪日期 107年5月21日 107年7月25日 107年7月24日 107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747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483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826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1045號 107年度易字第522號 107年度簡字第1287號 108年度簡字第88號 判決日期 107/09/28 107/10/03 107/11/21 108/03/28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1045號 107年度易字第522號 107年度簡字第1287號 108年度簡字第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1/01 107/11/05 107/12/13 108/04/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 備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5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32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44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04號 編號 5 6 7 8 罪名 竊盜 贓物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累犯 有期徒刑5月,累犯 有期徒刑5月,累犯 有期徒刑5年,累犯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3日 107年8月上旬某日 107年6月15日 107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5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5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4730、5066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730、50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78號 108年度易字第7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20號 判決日期 108/03/22 108/03/22 109/01/21 109/0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78號 108年度易字第7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4/18 108/04/18 109/01/21 109/0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2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2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3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