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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劉興浪林怡秀古瑞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德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德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德奎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書漏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應予補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詹德奎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等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至2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均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至3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07年1月2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3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31所示之罪,原雖係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而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就附表編號1至31各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者,應審酌前開內、外部性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及行為樣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德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簡稱「臺南地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稱「臺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稱「新北地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簡稱「桃園地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稱「桃園地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簡稱「臺中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簡稱「士林地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3年1月16日 103年1月16日 102年9月2日 102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549號 臺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549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46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46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06/11/30 106/11/30 107/06/21 107/06/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46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46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1/02 107/01/02 107/07/16 107/07/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694號,即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49號 (編號1、2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553號,即新北地檢107年執字第11971號 (編號3至27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5 6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31日 102年11月1日 102年11月6日 102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07/06/21 107/06/21 107/06/21 107/06/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7/16 107/07/16 107/07/16 107/07/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553號,即新北地檢107年執字第11971號 (編號3至27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19日 103年1月3日 102年9月2日 102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07/06/21 107/06/21 107/06/21 107/06/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7/16 107/07/16 107/07/16 107/07/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553號,即新北地檢107年執字第11971號 (編號3至27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13 14 15 16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2年9月2日 102年10月7日 102年10月7日 102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07/06/21 107/06/21 107/06/21 107/06/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7/16 107/07/16 107/07/16 107/07/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553號,即新北地檢107年執字第11971號 (編號3至27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17 18 19 20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1日 102年11月1日 102年11月6日 102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07/06/21 107/06/21 107/06/21 107/06/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7/16 107/07/16 107/07/16 107/07/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553號,即新北地檢107年執字第11971號 (編號3至27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21 22 23 24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6日 102年11月6日 102年11月6日 102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07/06/21 107/06/21 107/06/21 107/06/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7/16 107/07/16 107/07/16 107/07/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553號,即新北地檢107年執字第11971號 (編號3至27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25 26 27 2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19日 103年1月3日 103年1月3日 103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3914、644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659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1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5號  判決日期 107/06/21 107/06/21 107/06/21 109/02/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7/16 107/07/16 107/07/16 109/04/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553號,即新北地檢107年執字第11971號(編號3至27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723號(編號28至31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29 30 31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3年1月3日 103年1月3日 103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19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19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1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所附附表誤植為桃園地院,應予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5號  判決日期 109/02/27 109/02/27 109/02/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4/01 109/02/27 109/02/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723號(編號28至31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5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