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亹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四第18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載「(已執畢)」之註記,應予刪除,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示;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經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復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09年3月4日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其理由欄四第18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載「(已執畢)」,係在說明數罪併罰中,雖有部分之罪已執行完畢,然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時,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罪,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惟本院上開裁定實際上已執行完畢之罪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爰將上開誤載之理由欄四第18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更正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並刪除原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載「(已執畢)」之註記,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示。另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於繕寫時分別將該「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最後事實審案號欄「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及判決日期欄「106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案號欄「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誤植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最後事實審案號欄「105年度桃簡字第821號」及判決日期欄「105年12月16日」、確定判決案號欄「105年度桃簡字第821號」,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均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所示。是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上開理由欄四第18行及附表編號2、3、4誤載部分,均核屬文字誤寫,並不影響於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13日 104年8月21日 104年8月21日下午4、5時許前之不詳時間至104年8月22日凌晨4時35分許為警查獲止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788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6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 104年度簡字第3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6日 104年12月27日 106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 104年度簡字第3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11月30日 105年1月18日 106年5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369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88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843號 編號1、2經桃園地院105年度聲字第12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轉讓禁藥 恐嚇取財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26日 104年9月10日 104年9月1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34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323、1726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323、172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9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60號 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 判決日期 106年6月20日 107年9月26日 106年1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9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60號 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年7月7日 107年9月26日 107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08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367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369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1日 104年11月3日下午4時許前之不詳時間至104年11月3日下午4時許為警查獲止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414號、104年度偵字第30772號、105年度偵第14320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414號、104年度偵字第30772號、105年度偵第143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62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10日 107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62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6月4日 107年1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23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6號 編號7、8經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