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曾淑華俞秀美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亹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四第18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載「(已執畢)」之註記,應予刪除,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示;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經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復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09年3月4日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其理由欄四第18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載「(已執畢)」,係在說明數罪併罰中,雖有部分之罪已執行完畢,然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時,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罪,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惟本院上開裁定實際上已執行完畢之罪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爰將上開誤載之理由欄四第18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更正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並刪除原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載「(已執畢)」之註記,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示。另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於繕寫時分別將該「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最後事實審案號欄「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及判決日期欄「106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案號欄「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誤植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最後事實審案號欄「105年度桃簡字第821號」及判決日期欄「105年12月16日」、確定判決案號欄「105年度桃簡字第821號」,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均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所示。是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上開理由欄四第18行及附表編號2、3、4誤載部分,均核屬文字誤寫,並不影響於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13日 104年8月21日 104年8月21日下午4、5時許前之不詳時間至104年8月22日凌晨4時35分許為警查獲止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788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6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 104年度簡字第3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6日 104年12月27日 106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 104年度簡字第323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11月30日 105年1月18日 106年5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369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88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843號   編號1、2經桃園地院105年度聲字第12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轉讓禁藥       恐嚇取財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26日 104年9月10日 104年9月1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34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323、1726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323、172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9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60號 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  判決日期 106年6月20日 107年9月26日 106年1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9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60號 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年7月7日 107年9月26日 107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08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367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369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1日 104年11月3日下午4時許前之不詳時間至104年11月3日下午4時許為警查獲止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414號、104年度偵字第30772號、105年度偵第14320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414號、104年度偵字第30772號、105年度偵第143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62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10日 107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62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6月4日 107年1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23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6號    編號7、8經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