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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9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洪于智陳銘壎汪怡君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振裕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316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515、66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且自同法第361條之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嗣經修正通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亦即須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而非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最高法院106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振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原審係依憑被告之自白,及被告經採取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有卷附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足憑,及經鑑驗結果屬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白色晶體3包、已使用殘留有難以析離之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3支、預備供施用海洛因使用之注射針筒4支、夾鍊袋5只扣案為據,且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犯行已堪認定,所為係犯前開罪名,復說明被告雖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衡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危害自身身心健康,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復經判處罪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自述前往醫院接受戒癮治療之態度,與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予以量處上開之刑,並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前述;暨說明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2.37公克,含外包裝袋3個),與已使用含有難以析離之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3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其餘注射針筒4支、夾鍊袋5個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已詳述其所憑證據、理由及量刑、沒收之依據,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三、被告固不服原判決,於109年4月14日提出上訴理由狀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又需長期照顧重度殘障癱瘓之兄長,請考量其家庭因素,予以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從輕量刑云云,形式上雖已敘述上訴理由,但並未指出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亦未就其不服原判決之理由舉出足為所憑之具體事由,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1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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