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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46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洪于智汪怡君陳銘壎

上訴人
即被告
余聲賢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96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1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 項、第361條第2 項各定有明文。所稱具體理由,固不以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其上訴即不合法定程式。

二、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余聲賢於民國108年6月23日起至同年11月1 日止之期間內某日,加入分別以「Kenny 」、「富榮信貸‧小憲」、「信-不良2」、「正義- 啊凱」、「love77830 」等為代稱之身分不詳者組成,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犯罪組織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贓款車手。其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組織犯罪、洗錢等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原判決附表(下簡稱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撥打電話或以通訊軟體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羅淑娟、徐偵玲、黃偉傑、楊忠霖、吳建鋐及黎宏維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其則係於取得詐欺集團成員所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獲悉密碼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贓款,嗣後再將扣除其應得報酬之贓款及上開提款卡,轉交給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之犯罪事實,有上訴人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羅淑絹、徐偵玲、黃偉傑、楊忠霖、吳建鋐及黎宏維之證述、相關帳戶資料、電子郵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監視錄影畫面照片等為證,事證明確,乃論以上訴人就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其此部分犯行,屬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就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其就此等部分之行為,均屬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亦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並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為共同正犯;復以其曾因侵占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8年6月23日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為累犯,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予以加重;復審酌其正值青壯,不思合法賺取金錢,竟意圖獲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嚴重破壞司法威信及社會秩序,惟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乃就附表編號1之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之罪1年4月、編號2、3、5、6等罪各1年2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及就其犯罪所得金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就扣案之犯罪工具(手機),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敘明其雖參與犯罪組織,然因其非屬詐欺集團核心成員,參酌其行為之嚴重性及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等情,乃不予宣告強制工作等語。經核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過重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經核僅屬空詞,並無實際論述內容,不能認為已敘明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6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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