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婉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婉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婉均因違反銀行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公布,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本院10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7號、106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2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9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無不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暨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莊婉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95年7月25日 95年9月4日至9月11日 95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68號、99年度偵字第10943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68號、99年度偵字第10943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68號、99年度偵字第10943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7號 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7號 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7號 判決 日期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8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8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89號 判決 日期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0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0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099號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9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95年8月1日 95年7月12日 95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68號、99年度偵字第10943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68號、99年度偵字第10943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68號、99年度偵字第10943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7號 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7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2號 判決 日期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108年1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8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89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2號 判決 日期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108年12月9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0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0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9號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9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編號 7 8 9 罪名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95年8月1日 95年7月12日 95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68號、99年度偵字第10943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68號、99年度偵字第10943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68號、99年度偵字第10943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2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2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2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2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2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2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2月9日 108年12月9日 108年12月9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