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春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春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春霖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至63、90至98、107至137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至3、5、7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⑴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⑵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5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23、91、92、98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5次) 有期徒刑8月(11次)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28日、106年11月26日、 106年9月22日、106年11月18日、106年11月23日 106年9月23日、106年9月25日、106年10月4日、106年10月13日、106年10月14日、106年10月22日、106年10月22日、106年10月22日、106年11月28日、106年12月10日、106年12月11日 107年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24、225、226、2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05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945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7日 107年8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 108年1月7日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4日 106年9月16日 106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9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94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431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8日 107年1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1月7日 107年12月10日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3次)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8月22日 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30日、106年9月14日 106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0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532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