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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潘翠雪林庚棟葉力旗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柏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柏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並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4年11月23日)前所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1至1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如附表編號1、3至10、17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進而,檢察官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①編號4至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應補充「追加起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17號、104年度偵字第3074號」等語;②編號13至14、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應補充為「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866號,追加起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733號、105年度偵字第20179號」等語),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綜上,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依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1至16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至10、1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7日 104年8月3日 104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3950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57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917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761號   判決日期 104年11月4日 104年1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917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7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1月23日 104年12月2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94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95號   編號1至16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3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4次) 有期徒刑7月(3次)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2年12月26日 ②103年1月6日 ③103年2月3日 ④103年2月7日 ①103年1月14日 ②103年2月1日 ③103年2月16日 102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56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第1581號、第2253號、第5939號,追加起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17號、104年度偵字第30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995號 2.編號1至16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3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25日 ①102年12月29日 ②103年2月12日 103年2月18日至同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56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第1581號、第2253號、第5939號,追加起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17號、104年度偵字第30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995號 2.編號1至16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3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12日 103年2月20日 104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656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第1581號、第2253號、第5939號,追加起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17號、104年度偵字第30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    判決日期 105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5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995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996號    編號1至16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3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至5月間某日 104年6月至7月間某日 104年5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866號,追加起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733號、105年度偵字第20179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5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1091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05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27日  104年9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1091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4月1日  105年4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703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76號   編號1至16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3月確定   
編         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15日上午9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4年7月間某日至同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589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866號,追加起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733號、105年度偵字第201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0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52號   判決日期 104年9月11日 107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05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4月1日 108年5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備           註  1.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76號 2.編號1至16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3月確定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17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8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