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東憲(原名張耕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東憲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東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裁判確定」,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如在該日期之前所犯者,應併合處罰。
三、經查,受刑人張東憲所犯如附表一(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11、13至22)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一編號2至21之罪均為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21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10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又受刑人之犯罪手法多為以竊取或收受贓物等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後,並連續持以刷卡消費,數罪間具有關連性,或有一日內接連犯數罪之情形,非難重複性高,兼衡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106年2月8日,在附表一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106年1月17日)以後,自不得與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是此部分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再按同一被告於同一案件中,所受之數罪宣告,應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固無疑義。惟若係於不同之案件,所受之數罪刑宣告,上揭所稱「裁判確定」,則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而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後,無此適用(但可能,或可以和其他之罪併罰)。從而,法院受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裁定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自應詳細審核,尤以刑法已廢止連續犯規定,而現今社會毒品氾濫,是類案件及其衍生之竊盜、搶奪等案件更不在少數,詐欺事件也層出不窮,各案先後判刑確定之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甚多,而此類案件,最大的特徵,通常即是先前已經定有應執行之刑,卻因復有「另案」確定判決出現,必須再行更定,斯時,當應依其各犯罪行為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重新編列,而後按前述要領,另作組合。詳言之,可能各案之各數罪,全部可以構成一整體,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當逕依刑法第51條規定,統合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應注意符合裁量權內、外部性界限之要求;亦可能其中數罪刑,有甲、乙二罪可以構成一整體,符合併罰定應執行刑情形,而丙、丁、戊三罪,形成另外組合為應定其應執行刑者,己罪則根本不符合上述各應併合處罰之要件者,遇此情形,即應依法為適當之重新組合,並針就各個新組合,裁定其等各應執行之刑,而駁回其中不符合併合處罰之聲請部分。至於先前(各)原定之應執行刑宣告,因所相關之基礎事實,已經發生變動,當然失其效力,無所謂基礎未變、已生實質確定力、應受其拘束、不可再行更定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0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與其他4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95號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96號裁定分別駁回抗告、再抗告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考。惟本件檢察官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而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依法為適當之重新組合,並針就各個新組合,裁定其等各應執行之刑,則前開確定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宣告,即因改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而當然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1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 罪名 竊盜 贓物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3日 104年12月26日前1、2日 104年12月26日上午9時28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023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1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42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1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589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17日 107年3月30日 107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589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確定日期 106年1月17日 107年5月7日 107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97號 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⒈士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331號 ⒉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 4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 5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 6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 罪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26日下午12時24分許 104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3分許 104年12月26日上午11時59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1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42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1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42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1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30日 107年3月30日 107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確定日期 107年5月7日 107年5月7日 107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⒈士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331號 ⒉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 7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0) 8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 9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7) 罪名 詐欺 贓物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年1月24日前某日 105年1月20日下午7時後同日某時許 105年1月21日下午12時52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1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42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1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42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1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30日 107年3月30日 107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確定日期 107年5月7日 107年5月7日 107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⒈士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331號 ⒉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 10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 11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1) 12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3)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5年1月21日下午1時48分許、2時2分許、2時3分許 106年1月11日 105年8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12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4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5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95、296、2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5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741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30日 108年4月18日 108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741號 確定日期 107年5月7日 108年7月23日 109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39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69號 ⒈士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331號 ⒉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 1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7) 14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8) 15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5)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4年7月11日下午12時30分許 104年7月11日下午12時57分許 104年7月11日下午1時20分許至1時27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95、296、29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95、296、29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95、296、2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10日 108年6月10日 108年6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7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7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70號 編號 16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6) 17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9) 18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1)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4年7月11日下午2時5分許至2時20分許 104年7月11日下午2時30分許 104年7月11日下午2時59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95、296、29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95、296、29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95、296、2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10日 108年6月10日 108年6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7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7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70號 編號 19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0) 20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4) 21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2)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5年1月15日上午11時6分許 105年1月15日上午11時17分許 105年1月15日下午5時53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95、296、29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95、296、29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95、296、2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日 108年5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681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10日 108年6月10日 108年6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7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7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70號 附表二: 編號 1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2) 罪名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6年2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54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3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