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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鄭水銓黃雅芬李世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政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動機、手段、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後態度、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李世華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9 月21日接受觀護人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6 年9 月21日接受觀護人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7 年1 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2568、27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2568、27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576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 年度審易字第3029號 106 年度審易字第3029號 107 年度審易字第929 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7日  107年3月7日  107年9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23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23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29 號  確定日期 107年4月26日  107年4月26日  107年10月22日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813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於106 年12月19日10時48分許回溯26小時以內之某時 106 年12月16日 106 年12月3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2、352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2 、3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2 、3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5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5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54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2日 108年5月22日 108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9日 109年4月9日 109年4月9日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2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2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261號   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9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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