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政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動機、手段、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後態度、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 年9 月21日接受觀護人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6 年9 月21日接受觀護人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7 年1 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2568、27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2568、27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576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 年度審易字第3029號 106 年度審易字第3029號 107 年度審易字第929 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7日 107年3月7日 107年9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23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23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29 號 確定日期 107年4月26日 107年4月26日 107年10月22日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813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於106 年12月19日10時48分許回溯26小時以內之某時 106 年12月16日 106 年12月3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2、352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2 、3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2 、3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5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5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54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2日 108年5月22日 108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9日 109年4月9日 109年4月9日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2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2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261號 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