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全世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世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全世明(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竊盜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案號誤載為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042號」、編號4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5年9月間,均更正如下)。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至5、8、11、13至15)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6、7、9、10、12、16),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2月)、附表編號1、2之罪、附表編號3、4之罪前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附表編號1至6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附表編號13、14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之寬減程度,故應於有期徒刑11年1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7至11、13、15、16之罪均為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5、6之罪各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各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然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編號12之傷害罪、編號14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仍有不同,審酌受刑人於短期內多次為竊盜犯行,缺乏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又觸犯毒品相關刑罰,且明知遭通緝,卻為避免遭查獲而與巡邏員警爆發肢體衝突並傷害之,復為承租車輛而行使偽簽之私文書,受刑人於短期內多次侵害不同法益,所為值得非難,再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共2罪)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犯罪日期 ①104年9月25日 ②105年9月1日 105年9月27日 ①105年8月26日 ②105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442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442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4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 判決日期 106/3/14 106/3/14 106/3/14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4/10 106/4/10 106/4/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26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26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27號 編號1、2前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審易字第488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3、4前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審易字第488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至6前經士林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18日 105年10月16日 105年9月14日下午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442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111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1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06/3/14 106/3/17 106/3/20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885、488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8、714、71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1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4/10 106/4/11 106/4/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27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108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48號 編號3、4前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審易字第4885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至6前經士林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 7 8 9 罪名 加重竊盜罪 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5日 105年8月4日 105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418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33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4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043號 106年度易字第95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2359號 判決日期 106/10/25 106/12/20 106/12/27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043號 106年度易字第95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23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11/28 107/1/15 106/12/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50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08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52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5年9月3日 105年10月9日 105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58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431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4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5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06/12/28 106/11/23 107/3/1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5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29 107/1/22 107/3/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6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42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425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5年9月4日 105年9月8日 105年9月下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654號等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4654號等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5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07/3/19 107/3/19 107/8/21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4/19 107/4/19 107/9/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48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48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28號 編號13、14前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16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5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3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596號 判決日期 107/10/3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5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7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