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曾淑華王美玲許文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憲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憲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憲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28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50、440號、桃簡字第1399號、108年度桃簡字第47號)及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75號、上訴字第3845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民國107年10月31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並均為拘役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本院卷第35至144、174至183頁)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等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如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外部界限為拘役120日之範圍、犯罪情節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傷害、毀損暨贓物等情,觀受刑人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如附表編號1、3;編號4、6、7所示之罪侵害之法益較屬相同,足認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點尚屬連續接近,暨其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拘役55日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憲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毀棄損壞 贓物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5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6/04/07 106/06/05至106/06/23間之某日 106/10/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調偵字第21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547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4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250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1399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440號  判決日期 107/10/31 107/07/06 108/02/25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250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1399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4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0/31 107/11/19 108/02/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63號(即桃檢108年執緝字第73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949號(即桃檢108年執緝字第73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07號   編號1、2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4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桃園地檢108年執更字第282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25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6/07/25~106/07/27 (聲請書漏載106/07/25,應予補充) 107/08/12 106/04/08~106/04/11 (聲請書漏載106/04/08,應予補充)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262號、毒偵字第4745號(聲請書漏載毒偵字第4745號,應予補充)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136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257、4158號、偵字第9285號(聲請書漏載毒偵字第4158號、偵字第9285號,應予補充)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3286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4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45號  判決日期 108/07/26 108/03/20 109/02/26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3286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4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8/19 108/09/10 (撤回上訴) 109/0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23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03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69號
編號  7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6/02/16~106/02/17 (聲請書漏載106/02/16,應予補充)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124號、偵字第12411號(聲請書漏載偵字第12411號,應予補充)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475號   判決日期 109/05/1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4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5/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4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