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文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彥(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末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年1月3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3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復查,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又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係於106年6月至同年10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徐文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23日 106年7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208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5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46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5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3232號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31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12日 107年4月9日 107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3232號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31號 107年度審訴緝字第24號 確定日期 107年1月3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7月3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66號 (已執畢)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73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3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7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599號) 附表編號1至6曾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犯罪日期 ⑴106年8月9日 ⑵106年8月9日 106年9月4日或同年月5日某時許 ⑴106年10月6日 ⑵106年10月8日0時30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865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420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93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259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277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59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9日 107年7月31日 108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259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277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59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23日 107年8月28日 108年6月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74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10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480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10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37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46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附表編號1至6曾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日期 106年6月30日 106年7月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799號、106年度偵字第15380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799號、106年度偵字第153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51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131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1日 109年4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51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341號 確定日期 109年2月13日 (撤回上訴) 109年7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9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6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