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世宗周明鴻吳勇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孫荻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荻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孫荻堯(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加重詐欺之數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誤載為最高法院及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誤載為最高法院及108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均更正如下)。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5年3月)、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後迭經上訴駁回確定之寬減情形(內部限制應為有期徒刑3年5月),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均相同,行為期間亦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惟受刑人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偵審期間均否認犯行,亦僅賠償被害人等部分之金額,且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既前經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後,應執行之刑期大幅減少,自不應再給予受刑人過多之寬減,且審酌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3年8月4日至同年10月31日 103年7月16日至同年11月11日 103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號等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號等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日期 105/06/28 105/06/28  105/06/28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2/26  107/02/26 107/0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本院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3年10月28日 103年10月27日 103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號等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號等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日期 105/06/28 105/06/28  105/06/28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2/26  107/02/26 107/0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本院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3年10月22日至同年12月4日 103年6月3日至同年11月5日 103年6月12日至同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號等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號等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日期 105/06/28 105/06/28  105/06/28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2/26 107/02/26 107/0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本院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3年10月3日至同年10月13日 103年9月17日至同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號等 基隆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6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    判決日期 105/06/28 107/10/02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2/26  108/09/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67號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基隆地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本院駁回上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2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