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239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歐哲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110年度聲字第2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歐哲維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刑(原裁定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誤載為「108年6月20日」),先後經判決確定,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乃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併考量所犯數罪侵害之法益種類、犯罪時間間隔、罪質以及非難重複性等因素,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歐哲維僅國中肄業,現在工地當作業人員,因母親已逝,配偶又入監服刑,家中僅剩其與年邁父親相依為命,其為家中之經濟來源,而其父親視力不好、下肢已更換義肢,常因四肢無力跌倒撞擊頭部致傷,於今年初腦部開刀,生活自理困難,何況現今疫情尚未紓緩,正是需其照料父親之際,請審酌其悛悔之心及孝心,減輕所定應執行刑,俾早日重返家園撫養父親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僅於該條第5款規範其界限,有關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始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此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或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㈡查,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罪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判決確定之前,原審乃依檢察官之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違誤。其次,原審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6月)以上,並於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總和(10月)以下,而在此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復敘明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為侵害社會法益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罪質接近、犯罪時間間隔約7月餘,並非緊接,以及非難重複性等因素,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原審裁量權之行使,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規範之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符合法規範之目的,無違比例原則。何況,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施用毒品罪,係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施用,可見其非僅施用單一種類毒品,加以所犯附表編號2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施用毒品罪一案宣判日後約20餘日,即再購入淨重16.132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欲供己施用,顯見其毒品依賴甚深,且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約束能力欠佳,兼衡其現年40餘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自應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俾助其記取教訓、養成守法重紀觀念,而順利再社會化。因此,本院認原審酌定之刑期,並無悖於比例原則、刑罰相當原則或有違一般社會之法律感情,自無不當。至於抗告意旨所稱上情,係屬法院針對個別犯罪於科處宣告刑時審酌之量刑因子,與合併定刑所考量者係各罪間之關係及矯正之必要程度等項無關。是抗告人請求考量上情而減輕其應執行之刑乙節,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歐哲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11月4日 109年6月20日【原裁定誤載為108年6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6482號 109年度偵字第316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07號 109年度簡字第6890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8日 109年12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07號 109年度簡字第689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9月14日 110年4月9日 備 註 1.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3523號。 1.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4930號。 2.受刑人對於新北地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經新北地院於110年4月9日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23號為判決為程序駁回。